# 釋憲文本全文抽取編碼手冊 v2.7 **標註對象**:870 件釋憲案之官網原文全部區塊—— 解釋文/主文、理由書/理由、**相關文件(聲請書、機關函文、事實摘要)**、判決摘要、 主筆大法官記載、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意見書不在本手冊範圍(已另行全文精讀)。 **編碼單位**:一件釋憲案一筆記錄,內含四層結構化欄位。 > **v2 修訂緣由**:v1 跑完第一批 28 件後,標註者回報 11 項結構問題。 > 依鐵律 7,碼表實質修訂須全量重讀,故在 28/870 時即修訂,並將該 28 件依 v2 重讀。 > v2 的實質變動:憲法依據拆為「審查基準」與「解釋客體」兩欄;R 碼改為逐系爭規定並 > 明示與 `釋憲結果.csv` 不同口徑;C 層界定收錄範圍並新增三個引用關係碼; > 新增 **E 層人物**(聲請人姓名、訴訟代理人與律師、鑑定人、法庭之友); > 補上 C3/C4 優先序、「尚無牴觸」判準、聲請依據可為解釋、缺失型態區分等操作細則。 > v2.1 為 v2 首件(憲判113-09,78,211 字、51 筆系爭規定)跑完後補上的四條操作細則: > 結論的切分單位、審查標準的用語變體與局部密度、承前省略之書寫、引用釋憲的出處欄。 > 已標之 29 件依 v2.1 重讀。 > v2.2 為 149 件跑完後補上:E 層新增其他載明人物、C 層分出判例決議、 > 引用關係新增「維持」、並裁決兩處批次間口徑衝突(R1/R3 分界、統一解釋之系爭規定)。 **與既有標註的關係**:A 層的聲請人欄位是 `碼表_聲請人歸屬.md` 的擴張版 (該表只做 101 件、只做確定終局裁判的歸屬)。兩者的 S 碼定義相同,可直接對照。 本表新增的是聲請人清單本身、聲請日期、程序事項,以及 B、C、D 三層。 --- ## 鐵律 1. **只依所給的原文判斷。** 不得動用外部法學知識,不得補充原文沒寫的條號、日期或制度背景。 原文沒寫就是沒寫,填 `null`,不臆測。 2. **每一筆判斷附逐字證據句。** 從原文逐字節錄,中段冗文可用「……」節略, 各節略段落均須為原文之連續子字串,程式逐段驗證。改字即退回。 3. **寧缺不編。** 不確定就把該欄填 `null` 並在 `疑義` 記明,不得為求欄位齊全而硬填。 4. **一次讀完一整件的全部區塊再下筆。** 相關文件(聲請書)常補充本文未載之事實與主張, 不得只讀解釋文。 5. **區分「原文所載」與「編碼者歸類」。** 凡屬歸類性欄位(審查標準、原則名稱、R 碼、 引用關係),證據句必須是原文中支撐該歸類的文字,不得以編碼者自己的話充當證據。 6. **缺失本身是資料。** 各欄之填答率要如實報告,不得刪案。 7. **碼表若有實質修訂,全部重讀重標。** --- ## A 層 程序與當事人事實 | 欄位 | 型別 | 說明 | |---|---|---| | `聲請人[]` | 陣列 | 每位(組)聲請人一筆:`序號`(原文序號,無則空)、`稱謂原文`(逐字)、`S碼`、`多人合稱`(1/0)、`證據句` | | `聲請日期[]` | 陣列 | `日期原文`、`對應聲請人序號`、`證據句`。原文未載則空陣列 | | `聲請依據` | 物件 | `法律名稱`、`條項款`、`證據句`。如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 | `確定終局裁判[]` | 陣列 | `案號原文`(逐字)、`對應聲請人序號`、`D碼`(沿用聲請人歸屬碼表)、`證據句` | | `原因案件[]` | 陣列 | 法官聲請釋憲之停止訴訟案件:`案號原文`、`對應聲請人序號`、`證據句` | | `受理範圍` | 物件 | `受理者`、`不受理者`、`不受理理由`、`證據句` | | `言詞辯論` | 物件 | `有無`(1/0/null)、`日期原文`、`證據句` | | `鑑定人或專家[]` | 陣列 | `姓名或機關`、`身分描述`、`證據句` | | `法庭之友[]` | 陣列 | `名稱`、`證據句` | | `併案審理` | 物件 | `是否`(1/0/null)、`證據句` | **A 層操作細則(v2)** - `聲請依據`:得為法條,**亦得為前解釋**(釋字0143「依本院釋字第十八號解釋」)。 逐字填於 `法律名稱`,`條項款` 留 null。 - **缺失型態要分辨**:原文完全未提及任何聲請人者,`聲請人` 填**空陣列**; 原文有指稱但無身分描述者(「聲請人之一」「另一聲請人」),**填一筆 S0**。兩者統計意義不同。 - **會銜聲請**(如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請解釋)填**一筆**,`多人合稱` 標 1, 稱謂原文逐字含全部機關名。 - `原因案件` 無案號者,`案號原文` 填 null,於 `疑義` 記明原文所載之案件描述。 **S 碼**(與聲請人歸屬碼表相同):S1 自然人/S2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S3 法院、法官或審判庭/ S4 機關/S0 不明。判斷依原文對該聲請人之稱謂及其身分、行為之敘述,不得以罪名或案由推定。 --- ## B 層 實體審查結構 | 欄位 | 型別 | 說明 | |---|---|---| | `系爭規定[]` | 陣列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逐字)、`原文簡稱`(如「系爭規定一」)、`證據句` | | `審查基準[]` | 陣列 | **作為審查依據**之憲法條文:`條文`、`權利或原則名稱`(逐字)、`證據句`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陣列 | **被解釋的**憲法條文(本身即解釋對象,非審查依據):`條文`、`證據句` | | `審查標準` | 物件 | `標準`(見下)、`原文用語`(逐字)、`證據句` | | `比例原則` | 物件 | `目的正當`/`手段適合`/`必要性`/`狹義比例` 四階段各填 `符合`/`不符合`/`未論` 與 `證據句` | | `其他審查原則[]` | 陣列 | `原則名稱`(見下)、`結論`(`符合`/`不符合`/`未論`)、`證據句` | | `結論[]` | 陣列 | **逐系爭規定一筆**:`系爭規定`、`R碼`(R1–R8,定義同 `碼表_釋憲結果.md`)、`失效安排原文`、`證據句`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 字串 | 全案一碼,以最主要處分為準,**與 `釋憲結果.csv` 同口徑可併檔** | **`結論[]` 的切分單位(v2.1)**:一律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 同一項內若主文同時有違憲與合憲宣告,仍為**一筆**,該筆歸 R6。 不以「款」或「主文項次」切分。憲判113-09 依此口徑為 51 筆。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遇承前省略(「同條第9項」「第2項規定關於……」)時, **填還原後的完整名稱**(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 逐字依據放在 `證據句`,並於 `疑義` 記明還原方式。此欄為識別用,不適用逐字鐵律。 | `附隨命令` | 物件 | `課予立法義務`(1/0)、`期限原文`、`明示救濟`(1/0)、`警告性`(1/0)、各附 `證據句` | **審查標準碼**:`嚴格` / `中度` / `寬鬆或合理` / `未明示`。 以原文明示之層級用語為準(「嚴格審查」「中度審查」「寬鬆審查」「合理關聯」)。 **「必要」「適當」「實質平等」等語不構成層級宣示**,一律 `未明示`,並把該用語逐字填入 `原文用語` 欄備查。**不得依權利種類推定審查標準。** **用語變體(v2.1)**:「嚴格之要求」「更嚴格之審查」「從嚴審查」等含層級形容詞者, 視同層級宣示,歸 `嚴格`,`原文用語` 逐字填。 **局部提高密度者**(僅就部分系爭規定提高審查密度),`標準` 填該提高後之層級, 並於 `疑義` 寫明適用範圍;不得使全案看起來都適用該標準。 **B 層兩個口徑警告(v2)** 1. `結論[]` 是**逐系爭規定**,一則解釋可能有多筆 R 碼(釋字0559 有三筆:合憲、命修法、 命令無違法)。**不可與 `釋憲結果.csv` 直接併檔**,那張表是一則一碼。 要併檔請用 `全案主要處分R碼`。 2. **「尚無牴觸」不必然是合憲宣告。** 早期統一解釋常見「核與民法第○條尚無牴觸」, 指的是不牴觸**普通法律**而非憲法,應歸 R8 不歸 R4。判準:看所牴觸者是憲法或法律。 3. **C3 與 C4 衝突時(既補充前解釋、又命檢討修正)以 C3 優先,歸 R3 並標 `warn`。** **其他審查原則**(可複選,以原文出現者為限):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 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一事不再理/罪刑法定/ 比例原則以外之其他(於 `原則名稱` 逐字填原文用語)。 --- ## C 層 先例與引用網絡 | 欄位 | 型別 | 說明 | |---|---|---| | `引用釋憲[]` | 陣列 | `字號原文`、`關係`、**`出處`**(`本庭論理`/`聲請意旨`/`關係機關主張`)、`證據句` | | `引用法規[]` | 陣列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純列舉不必附證據句 | | `引用公約[]` | 陣列 | `名稱`、`條文`、`證據句` | | `引用外國法[]` | 陣列 | `國別或法域`、`制度或判決`、`證據句` | **引用關係碼**:`援引`(作為論據)/`補充`(明示應予補充)/`變更`(明示應予變更)/ `不再援用`/`區辨`(明示與本案不同)/`限縮`(明示前解釋之適用範圍或期間受限)/ `闡明`(明示前解釋某用語之涵義)/`不排除`(明示前解釋並不排除某法條之適用)/`其他`。 以原文明示者為準,不得推定。 **C 層收錄範圍(v2.1)**:四欄只收錄解釋文/主文與理由書/理由中的引用, 不收【相關文件】(聲請書)中聲請人所引者,後者填 D 層之 `聲請人所引[]`。 但本文之「聲請意旨」段常摘述聲請人所引之解釋,與本庭自己的論理混在同一區塊。 故 `引用釋憲` 新增 **`出處`** 欄:`本庭論理`/`聲請意旨`/`關係機關主張`。 **做引用網絡時只取 `出處=本庭論理` 者**,否則密度會被聲請人的主張灌大。 憲判字案件無【相關文件】區塊,其聲請人所引一律經此欄區辨,不填入 D 層。 --- ## D 層 相關文件(僅 577 件釋字1–669 有此區塊) | 欄位 | 型別 | 說明 | |---|---|---| | `文件類型[]` | 陣列 | `聲請書`/`機關函文`/`事實摘要`/`其他`(逐字記原文標題)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 字串 | 逐字節錄 | | `主張要旨[]` | 陣列 | `要旨`(可摘述)、`證據句`(逐字) | | `事實背景` | 物件 | `摘要`(可摘述)、`證據句`(逐字) | | `聲請人所引[]` | 陣列 | 聲請書中所引之解釋、法規、外國法:`類型`、`內容原文`、`證據句`。與 C 層分開計 | 本層無此區塊者,整個 D 物件填 `null`,不視為缺漏。 --- ## E 層 人物 釋憲原文會載明程序中的自然人姓名,這些在司法院終結案件資料裡是沒有的。逐字節錄,不推定。 | 欄位 | 型別 | 說明 | |---|---|---| | `聲請人姓名[]` | 陣列 | `姓名`(逐字,含遮罩形式如「陳○○」)、`對應聲請人序號`、`證據句` | | `訴訟代理人[]` | 陣列 | `姓名`、`是否律師`(1/0)、`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證據句` | | `關係機關代表[]` | 陣列 | `姓名`、`機關與職稱`、`證據句` | | `鑑定人或專家[]` | 陣列 | `姓名`、`身分描述`(逐字)、`證據句` | | `法庭之友[]` | 陣列 | `名稱`、`具名人`、`證據句` | | `主筆大法官` | 字串 | 取自【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逐字 | | `疑義` | 字串 | | **E 層規則** - **只收原文載明者。** 不得由案由、法院或年代推定任何人名。 - 遮罩姓名(「陳○○」「甲男」)**照原文填**,不還原、不猜測。 - 同一人在不同區塊有不同寫法者,以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為準,其餘寫法填入 `疑義`。 - `是否律師` 以原文有無「律師」二字為準,不以姓名或機關推定。 --- ## 缺失與疑義 - 每一層另有 `疑義` 字串欄,記錄無法歸類、原文自相矛盾、或碼表未涵蓋之情形。 - 全案另有 `未讀區塊` 陣列,記錄因故未能納入判斷的區塊名稱與原因。 - 各欄填答率由彙整腳本統計並寫入 `sample_flow_全文抽取.json`,作為研究材料如實報告。 --- ## v2.2 增補(149 件實作後) ### 一、E 層新增 `其他載明人物[]` 八批中六批獨立回報同一缺口:原文逐字載明、且為釋憲研究會用到的自然人, 既非聲請人本人、亦非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法庭之友, 現行六欄一欄都放不下,只能降級成自由文字寫進 `疑義`。 實際出現的型態至少四類:聲請機關內部承辦人或提案人(推事、庭長、委員)、 聲請機關首長署名、原因個案之當事人、向機關陳訴而引發本案之人民。 新增 `其他載明人物[]`,每筆欄位:`姓名`(照原文,含遮罩與職稱插入寫法如「張委員一中」, **不還原**)、`身分描述`(照原文)、`證據句`。 已標 149 件之該類人物均已保存在 E 層 `疑義`,**回填時自 `疑義` 取,不必重讀全文**。 ### 二、C 層分出 `引用判例決議[]` 判例、大法官會議決議、院解字解釋等,既非釋憲解釋亦非法規, 先前被迫塞進 `引用釋憲` 或 `引用法規`,會污染引用網絡。 新增 `引用判例決議[]`:`字號原文`、`種類`(`判例`/`決議`/`院解字`/`其他`)、 `關係`、`出處`、`證據句`。已標檔中誤置者依 `字號原文` 可程式化搬移。 ### 三、`關係` 新增 `維持` 「仍應予以維持」「尚無變更之必要」「無變更之必要」等, 先前只能歸 `其他`,語意流失。新增 `維持` 碼。 ### 四、口徑衝突裁決(此二項會使跨批數字不可比,必須統一) **(1)「應不再適用/應不予適用/應不再援用」歸 R1 或 R3。** 批次間出現分歧(g4 歸 R1、g3 歸 R3)。 **裁決:歸 R1。** 理由:此類用語之效果為即時排除適用,與 R1 之即時失效同質; R3 保留給「宣告不符憲法意旨但未排除適用、僅命檢討修正」者。 `疑義` 須記明原文未用「失其效力」字樣。 **(2)統一解釋案件之 `系爭規定` 填或不填。** 批次間出現分歧(g3 填被解釋之法令、g0/g1/g7 填空陣列)。 **裁決:填。** 填解釋文/理由書所解釋之法令條項, 並於 `疑義` 逐案註明「非合憲性審查之受審查規範,係統一解釋之客體」。 理由:留空會使早期案件在任何以系爭規定為單位的統計中整批消失。 `結論[]` 隨之逐該法令條項成筆,R 碼仍為 R8。 ### 五、`審查標準` 之層級形容詞須修飾審查行為 「嚴格」「從嚴」「嚴守」須修飾**本庭之審查/要求/基準**方採計。 形容受審查法規本身之嚴苛程度者(「處分要件甚為嚴格」「有較嚴格之限制」)、 或命行政機關嚴守法定要件者(「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一律 `未明示`, 原句填入 `原文用語`。 ### 六、`結論[]` 切分單位補充(非條項客體) 審查客體為前解釋、判例、函釋、要點、命令者,以其**完整文號或名稱**為一筆。 ### 七、承前省略還原規則擴及全表 v2.1 只寫給 B 層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擴及**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審查基準.條文`、C 層 `引用法規`: 一律填還原後完整名稱,逐字依據放 `證據句`,還原方式記 `疑義`。 ### 八、`引用法規[]` 增設 `出處` 與 `引用釋憲` 同碼域(`本庭論理`/`聲請意旨`/`關係機關主張`)。 ### 九、同一被引解釋在本文中有兩種關係時 **分列兩筆**,各附各自證據句,並於 C 層 `疑義` 註明做網絡分析時須依 `字號原文` 去重。 ### 十、早期文本字號寫法不一之正規化 「九八零/九八0/九八○」「院解字/院解釋」等, 標註時**逐字照錄不擇一**;正規化在併檔階段以對照表處理,不在標註階段做。 --- ## v2.3 增補(149 件回填後) 十批中八批獨立回報同一缺口(大法官名單),另有多批回報 v2.2 §4(2) 與 §6 正面衝突。 ### 十一、E 層新增 `參與大法官[]` 與 `迴避大法官[]` 每則解釋文末均有署名列(主席、參與大法官),部分另有迴避記載。 此為全庫最完整的一個欄位(870 件每件都有),可支撐參與率、任期世代、迴避頻率分析。 - `參與大法官[]`:`姓名`(去除原文中的空格與全形間隔,如「王 寵 惠」填「王寵惠」; **此為本表唯一允許正規化姓名的欄位**,因署名列的空格係排版而非姓名的一部分)、 `是否主席`(布林)、`職銜原文`(如「院長」「大法官」,無則 null)。 署名列整體另存一筆 `證據句`,不逐人附證據句。 - `迴避大法官[]`:`姓名`、`證據句`(如「(黃茂榮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其他載明人物[]` **不收**大法官,避免合議庭名冊稀釋該欄。 ### 十二、B 層新增 `客體型態` 碼域:`合憲性審查`/`統一解釋`/`憲法疑義解釋`/`補充解釋`/`其他`。 依原文明示之聲請依據與本庭用語判定,原文未明示者填 `其他` 並記疑義。 早期「憲法疑義解釋」(釋字0024、0120、0260 等)既非合憲性審查亦非法令統一解釋, 其客體為憲法條文本身,已在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不強塞入 `系爭規定`**;以 `客體型態` 篩選即可,不必繼續擴張系爭規定的定義。 ### 十三、裁決:前解釋作為客體時進 `系爭規定` v2.2 §4(2)(填法令條項)與 §6(非條項客體以完整文號為一筆)在 「客體=前解釋」時衝突,各批做法不一。 **裁決:進 `系爭規定`**,以完整文號為一筆(依 §6)。 同一文號若同時被本庭引為論據,C 層照列,**兩層不互斥**; 跨層去重在併檔階段以文號為鍵處理。`客體型態` 填 `補充解釋` 或 `統一解釋`。 ### 十四、`引用判例決議.種類` 增列 `院字` 行憲前「院字」與「院解字」係不同字別,先前被迫同歸 `院解字`。 碼域改為:`判例`/`決議`/`院字`/`院解字`/`其他`。 ### 十五、`引用法規[]` 欄位型別明定 物件,欄位:`名稱與條項款原文`、`出處`、`證據句`。 未經承前省略還原者 `證據句` 可為 null;經還原者必填。 ### 十六、`身分描述` 原文未載時填 null `其他載明人物.身分描述` 僅在原文有可節錄之描述時填, 僅能由案名或上下文推得者填 null,推得方式記 `疑義`。 職稱內嵌於姓名者(「張委員一中」),`姓名` 照原文不還原,`身分描述` 可填該職稱。 --- ## v2.4 增補(285 件後;主因憲訴法時期之新制度) ### 十七、`客體型態` 增列 `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第 59 條之裁判憲法審查,客體是**個案確定終局裁判**而非法規範, R1–R8 全部是為法規範宣告設計的,套上去會污染法規範統計。 碼域增列 `裁判憲法審查`。一案兼有法規範與裁判審查者,`客體型態` 填主要者, 另於 `結論[]` 逐筆以下列新欄區分。 ### 十八、`結論[]` 增 `客體種類` 碼域:`法規範`/`個案裁判`/`前解釋`/`判例決議`/`函釋`/`憲法上行為`/`立法不作為`/`其他`。 統計時先以此欄分流,再看 R 碼。 「裁判違憲廢棄發回」歸 `個案裁判`+R1;「裁判憲法審查聲請經實體判斷後駁回」歸 `個案裁判`+R4。 釋字0419 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等憲法上行為歸 `憲法上行為`。 ### 十九、A 層增 `暫時處分` 物件:`有無聲請`(1/0/null)、`結果`(`准許`/`駁回`/`未論`)、`證據句`。 暫時處分之准駁是獨立處分,先前既進不了 `結論[]`、也不是不受理,資訊整個流失。 ### 二十、`受理範圍` 增 `一併審查[]` 本庭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者,逐筆記 `規定`、`理由`、`證據句`。 此為「本庭主動擴張審查範圍」之直接指標,先前只能塞進自由文字。 ### 二十一、`其他審查原則.結論` 增 `無涉` 原文明示「無涉○○原則」「不生○○問題」者填 `無涉`, 與「未論」(本庭根本沒提)區分。 ### 二十二、`審查標準` 變體再擴充 「加強審查」「提高審查密度」「應受更嚴格之要求」等**明示提高密度但未指明層級**者, 歸 `嚴格`,並於 `疑義` 記明係提高密度而非明示層級。 ### 二十三、`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補 `出處` 與 `引用釋憲`、`引用法規` 同碼域。先前只有後二者有,做引用網絡時濾不掉聲請人所引。 ### 二十四、D 層 `聲請人所引.類型` 碼域對齊 C 層 碼域:`解釋`/`判例決議`/`法規`/`公約`/`外國法`/`其他`。 先前無碼域,各批自創值,C、D 兩層無法對照。 ### 二十五、`其他載明人物` 型態改開放式 v2.2 §1 所列四類為**例示非列舉**。原因案件之對造及其代理人、 文獻或報告作者、聲請書所引學說之作者,均得收錄。 **大法官仍不收**,但限於**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 原文引述之他案或前任大法官(如聲請書引前大法官著作)**應收**,`身分描述` 照原文。 --- ## v2.5 增補(390 件後) ### 二十六、C 層增 `引用函釋[]` 行政函釋(財政部台財稅字函、行政院台內字函、金管會令等)先前被迫置入 `引用法規`, 四批獨立回報。函釋與法律命令在效力位階與研究意義上完全不同,混計會使法規引用網絡失真。 欄位:`文號原文`、`發布機關`、`關係`、`出處`、`證據句`。 判準:以「函」「令」「釋示」「函釋」為名,或由行政機關就個案適用所為之解釋性文件。 **要點、注意事項、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不入此欄**,見下條。 ### 二十七、`結論[].客體種類` 碼域擴充 增列 `行政規則`(要點、注意事項、作業要點、須知)、`行政計畫或公告` (都市計畫書、徵收公告)。原碼域之 `法規範` 限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與自治條例。 ### 二十八、`關係` 碼域擴充 增列 `不予適用`(原文「應不予適用」而未用「不再援用」者)、 `應予適用`(「應予以適用,併此指明」)、 `本件審查客體`(該前解釋/判例本身即為本案系爭規定,非本庭援之為論據)。 `本件審查客體` 者做引用網絡時應剔除。 ### 二十九、`出處` 碼域擴充 增列 `關係人`(憲訴法之關係人陳述)、`被審查客體內文` (本庭節錄受審查之函釋或判例原文,其中所含之法規引用,非本庭自身論據)。 後者於統計本庭引用密度時應剔除。 ### 三十、`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 憲判字常分項主筆(如主文一、六由甲主筆,二至四由乙主筆)。 每筆:`姓名`、`所主筆部分`(原文,無則 null)、`證據句`。 ### 三十一、E 層增 `關係人[]` 憲訴法之關係人(經本庭同意到庭陳述意見者,含法人與團體)先前無欄位。 每筆:`名稱或姓名`(法人團體照原文全名)、`身分描述`、`證據句`。 法人團體之程序參與者一律入此欄,不入 `其他載明人物`(後者限自然人)。 ### 三十二、`審查標準` 改為陣列 同一案對不同爭點明示不同層級者(如比例原則採嚴格、法律明確性採中度), 逐爭點成筆:`爭點或原則`、`標準`、`原文用語`、`證據句`。 全案僅一套標準者填一筆。v2.1 之「局部提高密度」規則併入本條。 ### 三十三、`暫時處分.結果` 增 `部分准許` ### 三十四、`受理範圍` 增 `聲請而未回應者[]` 聲請人明白請求、本庭既未受理亦未明示不受理、通篇未置一詞者。 三批獨立回報。每筆:`請求內容`、`證據句`。 此為「本庭沉默」之指標,與明示不受理性質不同。 --- ## v2.6 增補(605 件後;三項各經四批以上獨立回報) ### 三十五、C 層增 `引用行政規則[]` 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須知等行政規則,v2.5 §26 已將其排除於 `引用函釋`, 卻未給去處,各批只能塞回 `引用法規`,與法律及法規命令混計。 欄位同 `引用法規`:`名稱與條項款原文`、`發布機關`、`出處`、`證據句`。 C 層至此為七欄:引用釋憲/引用法規/引用行政規則/引用函釋/引用判例決議/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 三十六、D 層 `聲請人所引.類型` 碼域與 C 層對齊 碼域改為:`解釋`/`法規`/`行政規則`/`函釋`/`判例決議`/`裁判`/`公約`/`外國法`/`其他`。 先前 C 層一再擴充而 D 層未動,同一份被引文件在兩層落到不同格,無法對照。 ### 三十七、`引用判例決議.種類` 增 `個案裁判` 本庭援引之下級審或最高法院個案裁判(非判例),先前歸「其他」而與院字、決議混計。 ### 三十八、E 層增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一一四、一一五年間之判決逐字載明「現任 8 位大法官中,有 3 位大法官…… 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本庭實際上得進行評議的大法官為 5 人」。 此既非迴避亦非參與,四批獨立回報無欄可放。 欄位:`人數`、`姓名`(原文未載則 null)、`事由原文`、`證據句`。 另增 `評議人數`(`現任總額`、`實際評議`、`證據句`)。 **這是憲法法庭停擺期最直接的量化證據,不得只留在疑義。** ### 三十九、`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 同一案不同系爭規定適用不同結論者,逐系爭規定成筆: `系爭規定`、`目的正當`、`手段適合`、`必要性`、`狹義比例`、`證據句`。 另增 `整體結論`(`符合`/`不符合`/`僅結論未分階段`/`未論`), 供「僅概括宣示符合比例原則而未分階段論述」者使用。 中度審查之「重要公共利益+實質關聯」二階公式,填 `目的正當`+`手段適合`, 並於 `疑義` 記明係二階公式而非四階段。 ### 四十、`失效安排` 允許多態樣 同一條項主文兼有即時失效與定期失效者,`結論[]` 該筆增 `失效態樣[]` (每筆 `態樣`=`即時`/`定期`/`溯及`/`其他`、`範圍`、`原文`), R 碼仍取最主要者。 ### 四十一、`暫時處分.結果` 之 null 與 `未論`(v2.6.1,全庫已統一) `有無聲請`=0 或 null(原文未見聲請)者,`結果` 一律 **null**。 `未論` 專指**有聲請而本庭通篇未予論斷**者。 大審法時期雖無明文之暫時處分制度,仍有實例(如釋字0585、0599、0603、0677 之「應予駁回」「准予停止執行」),不得一律填 null,仍依上開規則判斷。 --- ## v2.7 增補:三項規則裁決(870 件標畢後) 以下三項先前未裁決,導致 9 件 R 碼在三方盲測中出現 4:5 分歧。 分歧的根源不是標註者判斷不同,而是規則本身不足以決定。以下逐項裁決並說明理由。 ### 四十二、裁判憲法審查改用 J 碼,R 碼只講法規範 **問題。** 憲訴法第 59 條之裁判憲法審查,其處分對象是**個案確定終局裁判**而非法規範。 主文典型措辭為「○○裁判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法院」(憲訴法第 62 條第 1 項)。 套進 R1–R8 會有兩個後果: (1)**字面上 R1 與 R3 同時成立** —— R1 要求「自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主文並無此語; R3 定義為「未明示失效時點」,字面反而符合。編碼必然搖擺。 (2)**法規範的 R 碼統計被個案裁判污染**。 **裁決。** 新增 **J 碼**,專供 `客體種類=個案裁判` 之結論使用: | 碼 | 定義 | 典型措辭 | |---|---|---| | J1 | 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 「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法院」 | | J2 | 裁判違憲但不廢棄 | 宣告違憲而另有安排或已無廢棄實益 | | J3 | 裁判合憲,或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無理由駁回 | 「並無違憲」「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 J4 | 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程序不受理 | 「此部分聲請不受理」 | - `結論[]` 中 `客體種類=個案裁判` 者,填 `J碼`,`R碼` 填 **null**。 - 案件層新增 **`全案主要處分J碼`**(無裁判審查者填 null)。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只反映法規範審查之結果**。 **純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全部結論皆為個案裁判、無任何法規範結論)之 R 碼填 `R8`, 並以 `客體型態=裁判憲法審查` 區辨;做法規範統計時應先剔除。 **理由。** R 碼講的是「規範效力的存續」,裁判廢棄講的是「個案裁判的撤銷」, 兩者不是同一種處分,不應共用碼域。分開之後,兩類統計各自乾淨, 且憲訴法時期此類案件只會增加,愈早分流成本愈低。 ### 四十三、衝突規則 C1 之操作門檻 **問題。** C1 只說合憲宣告「兩者皆為主要處分」歸 R6、「僅屬附帶說明」則否, 未給任何判準。釋字0709 與 0739 結構幾乎平行、違憲段失效公式逐字相同, 卻因合憲部分的份量不同而被標成不同碼。 **裁決。** 合憲宣告構成**主要處分**(而使全案歸 R6),須**同時**具備: 1. 出現在**解釋文/主文**(僅見於理由書者不算);且 2. 其客體為**與違憲部分不同之系爭規定** —— 不同條項、不同法規,或不同客體種類。 反面情形依下列處理: - **同一系爭規定之範圍限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逾此範圍違憲」) 不構成獨立之合憲宣告。此時依範圍外部分之處分定碼:  · 有明確失效宣告 → 依失效態樣歸 **R1/R2**  · 宣告違憲或與憲法意旨不符而未定失效時點,或僅命檢討修正 → **R3**  · 無任何失效或違憲宣告,純為限縮解釋 → **R5** (末款為 v2.7 補正:原僅列 R5 與 R1/R2,漏列 R3,經標註者於釋字0806 指出。) - **合憲宣告僅見於理由書** → 附帶說明,不影響全案 R 碼。 - **裁判違憲不計入本條之「違憲宣告」**(依 §42,R 碼只講法規範)。 **C1 與 C2 之關係(v2.7 補正)。** 三批標註者各自獨立指出本節與「C2 優先」之指示衝突,其指摘正確。 C2 之原文為「同時具備違憲與定期失效措辭者一律 R2,**不得歸 R1**」—— 其射程僅及於 **R1 與 R2 之分界**,不排除 R6。 故「違憲定期失效+另一系爭規定之合憲宣告」仍依本節歸 **R6**(釋字0709、0739 即屬此型); 唯有在本節反面情形(合憲宣告不構成主要處分)而回歸違憲部分定碼時,C2 才決定該取 R1 或 R2。 **理由。** 採「不同系爭規定」而非「段落數」或「理由長度」,是因為前者可由 `結論[]` 直接判讀、可程式化複核,後者依賴標註者對篇幅的主觀感受。 本判準使釋字0709 與 0739 一致歸 R6(兩案之合憲宣告均在解釋文、 且客體為與違憲部分不同之法規),消除原先的分歧來源。 ### 四十四、R5 與 R6 之界線 由 §42 與 §43 共同決定,不另立規則: - 裁判違憲既不入 R 碼,即不構成 R6 之違憲項。 故「主文一合憲性限縮解釋+主文二至六裁判違憲廢棄」者, R 碼為 **R5**(合憲性解釋),另填 `全案主要處分J碼=J1`。 - 「於此範圍內合憲」屬同一系爭規定之範圍限定,依 §43 歸 R5,不歸 R6。 ### 四十五、`客體種類=個案裁判` 之適用範圍 限**憲訴法第 59 條之裁判憲法審查**。 大審法時期之解釋雖有以確定終局裁判為討論對象者 (如釋字0148「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其性質為**就有無憲法爭議所為之判斷**,非對裁判本身之審查, `客體種類` 不得填 `個案裁判`,應依其實質填 `其他` 或相應碼並於疑義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