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憲結果編碼手冊 v1 適用對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憲判字)之**解釋文/主文**。 編碼單位:一則解釋或判決(非逐項)。以主文所宣示之**最主要處分**為準。 ## 主變項 R:合憲性結論 | 碼 | 名稱 | 定義 | 典型措辭 | |---|---|---|---| | R1 | 違憲即時失效 | 宣告違憲,且自公布日起(或即日)失效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即日起失其效力」 | | R2 | 違憲定期失效 | 宣告違憲,但定有緩衝期間,屆期未修正始失效 | 「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逾期未完成修正,自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 R3 | 違憲但未宣告失效 | 宣告牴觸憲法或與憲法意旨不符,未明示失效時點,或僅命檢討修正 | 「與憲法……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而無失效宣告 | | R4 | 合憲 | 明確宣告未牴觸憲法、尚難謂違憲、與憲法意旨無違 | 「與憲法……並無牴觸」「尚難謂違憲」 | | R5 | 合憲性解釋 | 結論為合憲,但附加限縮或補充之解釋方法,於特定解釋下始屬合憲 | 「於……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應依本解釋意旨為之」 | | R6 | 部分違憲部分合憲 | 主文同時包含違憲與合憲之宣告,且兩者均為主要處分 | 主文分項,一項違憲一項合憲 | | R7 | 程序駁回 | 不受理、駁回聲請、不予解釋 | 「應不受理」「聲請駁回」 | | R8 | 其他 | 上列均不適用,例如統一解釋、變更或補充前解釋而未為合憲性宣告 | 「本院釋字第○號解釋應予補充」而無違憲判斷 | **衝突規則** - C1 主文兼有違憲與合憲之宣告時,先看是否兩者皆為主要處分:是則 R6;若合憲部分僅屬附帶說明,依違憲部分之失效態樣歸 R1/R2/R3。 - C2 同時具備「違憲」與「定期失效」措辭者一律 R2,不得歸 R1。 - C3 「應檢討修正」單獨出現而無違憲字樣者,屬**警告性裁判**,歸 R3,並於 `warn` 標 1。 - C4 僅補充或變更前解釋而未作合憲性判斷者為 R8,不因文中出現「違憲」二字即歸違憲。 - C5 不受理與實體宣告並存時,以實體宣告為準;全部不受理才歸 R7。 ## 附變項 - `warn`:是否含警告性宣示(命檢討改進、宜檢討)。1/0 - `deadline`:定期失效之期限原文(如「二年」),無則空字串 - `legis`:是否課予立法或行政機關作為義務(限期修法、增訂規定)。1/0 - `relief`:是否明示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得請求救濟(再審、非常上訴等)。1/0 ## 鐵律 1. **只依所給的主文/解釋文判斷**,不得動用記憶中的外部知識,不得參考本手冊未列之資訊。 2. **每筆必須附證據句** `ev`:從主文原文中**逐字節錄**支撐該碼的關鍵句(不改字、不縮寫), 長度以能單獨支撐判斷為度。找不到可資支撐之原句者,碼一律標 `R8` 並於 `ev` 寫「主文無明確合憲性宣告」。 3. 不確定時標 `conf` 為 `低`,並在 `note` 說明疑義所在。不得為了看起來乾淨而強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