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49-01-06" 公布日期_民國: "38年01月06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相關法條: ["憲法第75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2"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42+0800" --- # 釋字第1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2) · 公布 38年01月06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 解釋文 **(1)**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燕樹棠 黃右昌 李伯申 胡伯岳             洪文灡 張于潯 林 彬 劉克儁             沈家彝 ## 相關文件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公函 據江西第三區立法委員候補第一名謝建華午寒代電稱前上已養代電奉復須俟江西省政府核復等由茲經向江西省政府交涉承告業於七月六日電飭黃專員鎮中依照憲法規定辦理辭職手續並於七月九日以午佳民三代電復貴所在案本應靜候黃君辦理辭職手續惟查立委不能兼任官吏憲法已有明文江西第三區當選立委黃鎮中君係先就立委後任江西第八區督察專員按照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言自到署視事之日起即已喪失其立委資格毌須辭職依法應予依次遞補再如參照內政部民四真電對於縣參議員兼任公務員之解釋文曰如於接到縣府飭其辭去一職之通知逾七日而仍未擇一辭職者應以辭去縣參議員職務論以此例彼洵屬民意機關代表兼任公務員者接受政府方面應行辭職之通告而竟延不照辦均當以辭職論今江西省政府既經根據憲法規定飭令黃君辭職逾時不止七日依法亟應以候補第一名遞補毫無疑義否則候補人應享之權益不能依法維護誰負其責為此電懇迅賜電知江西省政府依法遞補填發當選證書以便報到為國效用無任公感等情到所查立委不得兼任官吏於憲法第七十五條已有明文規定惟來電所稱參照內政部民四真電對於縣參議員兼任公務員之解釋如於接到縣府飭其辭去一職之通知逾七日而仍未擇一辭職者以辭去縣參議員論一節是否可以適用事關法令未便臆斷相應函請詧照惠予釋示俾資依據 江西省政府電 急南京司法院院長王鈞鑒查立委出席立法院會議後復就任官吏如經通知而仍未擇一辭職者可否以辭去立法委員論法無明文規定經電准選舉總所(三七)午馬法電囑逕向鈞院請示特電懇迅賜釋復以便辦理江西省政府主席胡家鳳叩午豔民三印 江西省政府代電 南京司法院院長王鈞鑒案准選舉總所(三七)未迴京選字第一八二九九號代電開查貴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黃鎮中未經辭職逕行充任貴省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一案迭據同區立委第一候補人謝建華呈請依法遞補前來經電准貴府午佳代電以第三區立法委員黃鎮中業已就任本省第八區行政督察專員依照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自不得兼任惟此案前據謝建華以同情電呈前來當經轉電黃專員辦理辭職手續在案俟填具辭職書貴府再行檢件報核等由在卷是對黃鎮中之就任官吏不獨業已證實且其既已就任立法委員出席首次大會以後再充任官吏同時曾經貴府電知填具辭職手續有案故雖延至今日仍未依法填送辭職書面惟依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則其既就專員應放棄立委資格已無異議自應以第一候補之謝建華依法遞補除專案報府備案並函立法院查照外特電請依法辦理發給謝建華遞補證書報所備查為荷等由准此查立委就任官吏經通知不為擇一辭職者可否以辭去立法委員論一案疑義經以午豔民三電請鈞院核釋在卷茲准前由除填發謝建華遞補證書暨電復選舉總所備查外理合將上項情形報請鑒核備案江西省政府胡家鳳叩申巧民三印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75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立法委員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去立法委員職務。 **爭點拆解**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未明定立委若未辭職即就任官吏時,兩個職位的效力如何。爭點在於這種情形究竟是兩職並存、兩職皆失,還是自動喪失其中之一。本件處理的是兼職禁止規定在法律效果面的空白。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立法委員依憲法第75條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從其行為即顯有不繼續擔任立法委員的意思。因此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立法委員身分於該時點消滅。本件未宣告任何規定違憲,而是以擬制辭職的方式使兼職狀態自始不能成立。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憲法機關組成與職務兼任禁止的問題,處理權力分立下民意代表與行政官職的分離。依據僅為憲法第75條,未涉及基本權審查。這是大法官作成的第一號解釋,確立以擬制意思表示填補憲法條文效果面闕漏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