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49-01-06" 公布日期_民國: "38年01月06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條件有提統一解釋必要?" 相關法條: ["憲法第78條", "憲法第173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3"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45+0800" --- # 釋字第2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3) · 公布 38年01月06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條件有提統一解釋必要?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於憲法則曰解釋,其於法律及命令則曰統一解釋,兩者意義顯有不同,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即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亦同。至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惟此項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苟非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則對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必將發生歧異之結果,於是乃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故限於有此種情形時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行政院轉請解釋,未據原請機關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應不予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燕樹棠 黃右昌 李伯申 胡伯岳             洪文灡 張于潯 林 彬 劉克儁             沈家彝 ## 相關文件 行政院咨文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九三○)號呈稱案 據福建高等法院檢察處本年六月十六日樂字第(一五六一)號呈稱案據建甌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戴錫安三十七年六月五日呈稱查縣自衛隊官兵除其中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外皆不能視同軍人經司法院第(三二七九)號解釋有案茲有某甲經該管保征送服充該縣常備大隊第四中隊隊兵在服役期內逃亡依照前項解釋某甲並無軍人身份似不能適用陸海空軍刑法逃亡罪處斷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於入營前逃亡與某甲在服役期內逃亡情形又不相符究竟某甲應用何種法條處斷案關法律疑義理合具文呈請鈞長察核示遵等情據此案關法律疑義理合據情轉呈鈞長核示以便飭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鈞院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78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73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版本 37.9.16)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統一解釋以機關間見解歧異為要件,本件不合,不予解釋。 **爭點拆解** 行政院轉請司法院解釋,所涉爭點是憲法第78條所稱「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否為同一件事。由此衍生的問題是機關遇到法令適用疑義時,能否一律聲請司法院解釋。本件處理的是聲請解釋的受理門檻,而非實體法律爭議。 **結論與理由** 解釋指出憲法第78條對憲法曰解釋、對法律命令曰統一解釋,兩者意義顯有不同。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至於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則應由有適用職權的機關自行研究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沒有聲請司法院解釋的理由。只有在該機關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就同一法律命令已表示的見解有異,且該機關又非依法應受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時,才會發生解釋歧異的結果而有統一解釋的必要。本件行政院轉請解釋未據原請機關說明有此種見解歧異,應不予解釋。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大法官解釋權限與程序要件的建構,把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區分為兩條軌道。依據為憲法第78條、第17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本則所確立的見解歧異要件,構成統一解釋聲請能否受理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