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2-06-20" 公布日期_民國: "41年06月20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相關法條: ["憲法第75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5"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44+0800" --- # 釋字第4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5) · 公布 41年06月20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 解釋文 **(1)**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呈稱案據廣東省第五區候補立法委員梁朝威呈稱案查廣東省第五區立法委員司徒德於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經政府明令派充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現仍在職(見葉部長函)既係外交部派充且有俸給顯屬官吏即不必問其為暫時或永久性質均應依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明文及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已於到差之日起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況自立法院成立以來該員從未報到出席立法院會議實失立法委員所以代表民意之旨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二條規定視為辭職不能任其久懸應予出缺註銷名簿由該粵省第五區候補第一名梁朝威遞補為此檢據呈請察核准發當選證書或證明文件以憑赴院報到出席會議以符程序而崇法紀等情查此案曾經電准外交部電復司徒德於三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充任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現仍在職當以司徒德所任副代表是否官吏有未報經政府任命有案又經電准外交部臺外(三九)人一字二二一九號代電內開查韓國委員會係根據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第三屆大會所作決議案設立由大會推選六會員國擔任委員每委員國可派正副代表各一人參加工作其旅費與生活費用概由聯合國負擔定期一年我國被選為六委員國之一並由本部派劉馭萬及司徒德分任我國正副代表一九四九年聯合國第四屆大會決議韓國委員會延期一年我國復當選為六委員國之一仍由本部續派劉馭萬及司徒德繼任我國正副代表該委員會為聯合國大會因事實需要而成立臨時機構一俟所負任務完成或聯大認為有必要時即須撤銷故出席該委員會參加工作之每國正副代表實為臨時性質而非常任之職務本部以副代表官職之性質是否為任命人員抑為聘派人員復再電請外交部查復去後續准電復以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司徒德原為本部所派任任期一年至該委員會之任務完成後其副代表職務即行解除故其性質與任命人員及聘派人員均有不同過部經核司徒德所任副代表經外交部一再電告為臨時職務究竟是否認為官吏應受限制本部未敢擅自解釋理合備文呈請鑒賜核示祇遵等情查廣東省第五區立法委員司徒德經外交部派充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係臨時性質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是否認為官吏應受限制事關憲法解釋相應咨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75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政府派充且定有任期的委員會副代表,屬憲法第75條之官吏。 **爭點拆解** 憲法第75條禁止立法委員兼任官吏。爭點是聯合國韓國委員會的我國副代表是否屬於該條所稱的官吏。附帶的問題是該職務所屬機構屬臨時性或常設性,會不會影響官吏的認定。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該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即具備官吏的特徵。至於其所屬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不影響認定結果。結論是應認其為憲法第75條所稱之官吏,因而在立法委員兼職禁止的範圍之內。 **在體系中的位置** 延續憲法第75條兼職禁止的解釋脈絡,重點在「官吏」概念的判準:以政府派充並定有任期為準,而非以機關組織是否常設為準。屬於憲法機關組成與職務相容性的問題,未涉及基本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