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5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2-08-16" 公布日期_民國: "41年08月16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相關法條: ["刑法第10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6"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46+0800" --- # 釋字第5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6) · 公布 41年08月16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 解釋文 **(1)**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二○○號呈稱案據山西高等法院本年四月十五日呈稱案據汾陽縣司法處主任審判官呈以縣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未入黨)是否有公務員身份請鑒核示遵等情前來查黨務得認為公務之一種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十七號已予示明黨部執監委員依黨章組織當然為公務員肅反專員及幹事錄事等是否公務員以其資格在法令上有無根據為標準亦經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一一四六號解釋有案依此解釋之旨趣原呈所稱黨部辦理黨務人員及僱工如有法令上之依據似可認為公務員惟前述解釋在行憲後是否仍應予以維持頗滋疑義因此其原呈所稱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亦未敢擅予斷定理合具文呈請鑒核指示俾便飭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俾便飭遵為荷 ## 相關法條 - [[刑法第10條]](版本 37.11.07)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的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爭點拆解** 刑法第10條界定公務員的範圍。爭點是行憲以後在各政黨辦理黨務的人員,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因而得成為以公務員為主體的罪名的行為人。問題起因於行憲前後黨務與公務關係的區隔。 **結論與理由** 解釋直接認定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的人員,不能認為是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解釋文未展開理由,僅以行憲為時點作出結論。其效果是黨務人員不成為公務員身分犯的主體,也不因黨務職位而取得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憲政體制下政黨與國家分離的問題,透過刑法公務員概念的界定加以實現。以行憲為分界點,反映憲法秩序建立後對黨務與公務加以切割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