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2-09-29" 公布日期_民國: "41年09月29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部書記長為公務員?"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22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78號解釋", "刑法第10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48+0800" --- # 釋字第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8) · 公布 41年09月29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行憲後各政黨黨部書記長為公務員? ## 解釋文 **(1)**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函 據福建省保安司令部電呈各省市縣民青兩黨黨部書記長能否認為公務員請核示等情查國民黨之各縣市黨部書記長依照貴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及第二五七八號解釋雖應認為公務員但現在情勢變更究竟目前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各地黨部之書記長是否應認為公務員相應抄同原件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呈行政院電 據第六區保安司令部露已艷保永法零零八一號呈稱案據本部軍法助理員陳周雄簽呈稱查國民黨黨部之書記長依黨章執行職務係公務員業經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三四號明白解釋近來民社黨青年黨亦於各省市縣設立黨部其書記長之地位職權與國民黨之書記長相同能否認為公務員不無疑義理合懇請鈞長核轉解釋示遵等情據此理合備文轉請鑒核俯賜解釋以便飭遵等情案關法律疑義除電復外理合電請核示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字第22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8號解釋]] - [[刑法第10條]](版本 37.11.07)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版本 36.07.1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爭點拆解** 承接刑法第10條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的適用問題,爭點是政黨各級黨部的書記長是否為公務員。所涉為行憲後黨務職位的法律定性,以及該職位是否隨之受公務員相關規範的拘束。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解釋文未展開理由,所列相關法條除刑法第10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外,並包含司法院院字第2234號及第2578號解釋。結論與政黨黨務人員非公務員的立場一致。 **在體系中的位置** 與行憲後政黨黨務人員定性的問題屬同一系列,處理政黨組織與國家公務體系的區隔。所列的行憲前院字解釋顯示本則是在既有解釋脈絡下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