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9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2-10-27" 公布日期_民國: "41年10月2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當事人得於訴狀理由內指摘裁判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72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 "刑事訴訟法第374條",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條",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2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0"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53+0800" --- # 釋字第9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0) · 公布 41年10月2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當事人得於訴狀理由內指摘裁判違憲? ## 解釋文 **(1)**   一、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2)**   二、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九一七號呈稱案據山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代電節稱 (一)違憲之裁判是否當然無效於上訴或聲請覆判時可否於理由內指摘 (二)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戡亂時期以何時為始期如與同條例第十二條所載施行日期不一致時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等情據此理合呈請核轉司法院解釋以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以便飭遵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72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版本 41.4.16) - [[刑事訴訟法第374條]](版本 34.12.26) -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條]] -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12條]]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裁判有違憲情形,當事人得於訴訟進行中於理由內指摘。 **爭點拆解** 聲請機關提出兩點問題。實體上的爭點是裁判如果有違憲情形,當事人能否加以爭執,也就是違憲主張究竟只能透過聲請解釋提出,或可在既有訴訟程序中主張。另一點則因未說明見解歧異而涉及聲請統一解釋的受理要件。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這使違憲爭執得循通常審級救濟途徑提出,而不必另闢途徑。至於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的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在體系中的位置** 同時觸及違憲主張的行使方式與統一解釋的聲請要件。前段以憲法第172條的法規範位階為背景,肯認當事人在個案訴訟中指摘裁判違憲的可能;後段則再次適用見解歧異要件而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