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2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2-12-20" 公布日期_民國: "41年12月20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收養他人並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條之限制?" 相關法條: ["民法第98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3"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51+0800" --- # 釋字第12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3) · 公布 41年12月20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收養他人並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條之限制? ## 解釋文 **(1)**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九三六號呈稱查設有張甲僅生張乙一女嗣後收養王丙為子其女張乙同時復與王丙結婚(即俗所謂將女抱男)此種婚姻是否違反近親禁止結婚之規定現有兩種解釋甲說以民法第一○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係僅就養父母間之關係而設之規定丙男雖為甲收養之子但與乙女並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親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及第二一二○號解釋乙丙結婚似應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乙說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解釋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既為直系血親關係則丙男與乙女依照民法第九六七條規定當為旁系血親關係自應受同法第九八三條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資遵循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983條]](版本 19.12.26)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將女抱男習慣間無血統關係,不受民法第983條之限制。 **爭點拆解**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他,形成民間所稱「將女抱男」的習慣。爭點是這種關係中的雙方是否構成民法第983條所禁止結婚的親屬,因而使婚姻不生效力。核心問題是近親婚禁止規定應否適用於本無血統關係的擬制關係。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此種將女抱男習慣,當事人相互間原無生理上的血統關係。既然沒有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983條的限制。結論肯定這類婚姻的效力,並以有無自然血統關係作為適用近親婚禁止規定的判準,而非以形式上的收養外觀為準。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民事身分法上近親婚禁止規定的統一解釋,處理民間收養習慣與成文法之間的調和。所建立的判準是有無自然血統關係,這一判準的適用範圍在其後的解釋中另有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