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3-05-15" 公布日期_民國: "42年05月15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監委得兼國立編譯館編纂?" 相關法條: ["憲法第10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7:58+0800" --- # 釋字第1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8) · 公布 42年05月15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監委得兼國立編譯館編纂? ## 解釋文 **(1)**   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函 據內政部呈以准河北省政府電以該省監委當選人王向辰為現任國立編譯館編纂係聘任職並非現任官吏應否擇一辭職請核示一案因關憲法之解釋相應抄同原呈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內政部呈行政院呈 准河北省政府辰齊府民三卅七電以該省監委當選人王向辰為現任國立編譯館編纂係聘任職與大學資格相同並非現任官吏應否擇一辭職請核復等由查依憲法第一○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唯所謂公職及業務究指何項職務而言其範圍如何均乏明文規定前經函請司法院秘書處轉陳釋示旋奉司法院本年四月十六日院字第三六五號函以憲法之統一解釋非依憲法產生之司法院所設之大法官不得為之本案未便受理等因在案准電前由該王向辰原任之國立編譯館聘任編纂應否視為憲法第一○三條所定之公職理合呈請鈞院於司法院依憲法改組後轉請核復示遵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03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國立編譯館編纂屬公職,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爭點拆解** 憲法第103條禁止監察委員兼任其他公職。爭點是國立編譯館編纂這種帶有學術性質的職務是否屬於公職。判斷的依據為該館的組織條例規定。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103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判準落在職務有無組織法規上的公職地位,而不在其工作內容的學術屬性。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憲法第103條公職概念的個案適用,延續監察委員兼職禁止的解釋脈絡。以組織法規的規定作為判斷職務屬性的形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