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0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3-07-10" 公布日期_民國: "42年07月10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 相關法條: ["憲法第10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1"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10+0800" --- # 釋字第20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1) · 公布 42年07月10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 ## 解釋文 **(1)**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 監察院呈為准臺灣省政府電請解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疑義呈請核示一案奉 主席諭併交司法院解釋查監察院前呈為准內政部函監委不得兼任官吏與憲法所定不盡相符請核示一案業經由處於本年五月十九日以處字第三九六六號函請查照發交解釋並見復在案茲奉上因相應抄同原呈函達查照一併發交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監察院原呈 案准臺灣省政府三七辰元府綱乙字第四四一四九號代電節開查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惟所指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範圍未奉明定以本省言如兼任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省婦女工作委員會理事或公私立醫院院長醫生等人員當選監察委員究竟應否於依憲法產生之監察院成立以前擇一辭職不無疑義理合電請迅賜釋示等情據此查案關解釋憲法問題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迅賜指示祇遵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03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政黨與人民團體職務非公職;醫務業務及公立醫院院長醫生受第103條限制。 **爭點拆解** 憲法第103條同時禁止監察委員兼任其他公職與執行業務。爭點有二: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及理事是否為該條所稱的公職;以及醫務人員的執業與公立醫院院長、醫生的職務應如何定性。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103條所謂公職。至於醫務人員,既須領有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的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醫務人員的業務與公立醫院院長、醫生的公職均在該條限制之列。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憲法第103條兼職與執業禁止的具體化,分別界定「公職」與「業務」兩項要件。判準上,公職取決於機關是否為國家或地方機關,業務則取決於是否須領證執業、受官廳監督,並與監察職權是否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