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4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3-09-03" 公布日期_民國: "42年09月03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相關法條: ["憲法第75條", "憲法第103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5"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05+0800" --- # 釋字第24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5) · 公布 42年09月03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解釋文 **(1)**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函 據臺灣省政府代電請解釋立監委員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情查所請解釋事項係屬憲法第七五條及第一零三條之疑義相應抄附該原呈函請查照解釋見覆為荷 原抄附臺灣省政府代電 密查立法院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監察院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職務憲法第七五條第一零三條定有明文惟立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總經理監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或監察人尚滋疑義理合電請鑒核迅賜解釋令遵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75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03條]](版本 36.01.01)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版本 36.07.1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屬公職及官吏,立委監委均不得兼任。 **爭點拆解** 憲法第75條禁止立法委員兼任官吏,第103條禁止監察委員兼任其他公職。爭點是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以及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是否落入這兩條規定的範圍。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因而應屬於憲法第103條所稱公職及第75條所稱官吏的範圍之內。結論是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判準是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的適用範圍,作為連結憲法兼職禁止概念的橋樑。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兼職禁止規範的適用,特點在於以普通法律的適用範圍反推憲法概念的外延。本則同時處理憲法第75條與第103條,顯示兩條規定在公營事業職務上得出一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