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3-11-27" 公布日期_民國: "42年11月2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中央信託局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11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4、24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12+0800" --- # 釋字第2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08) · 公布 42年11月2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中央信託局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上公務員? ## 解釋文 **(1)**   查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件係對於本院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2)**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之限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財政部呈稱 (一) 據中央信託局臺總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號代電略稱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及第十一號解釋在案惟上項公務員究係指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又該局為國營事業機關其所有人員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殊成疑問電請轉送解釋等情到部 (二) 查該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係屬國營事業機構該局人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八號解釋應認為係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該局人員現仍係依照該局單行法規任用並非按公務員任用法任用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迄尚未經解釋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究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抑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亦未准釋明如該局人員可併認為係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或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不得兼任出版業職務如該局人員不應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又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則該局人員自可得兼任出版業職務究竟該局人員應否認為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以及前項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所指公務員係刑法上所稱公務員抑公務員任用法上所稱公務員似應再予解釋 (三) 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具文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示遵等語 二、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11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24條]](版本 36.07.1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服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爭點拆解** 程序上的爭點是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大法官會議所為解釋發生疑義時,能否聲請解釋。實體爭點是中央信託局的服務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員,因而受釋字第6號、第11號解釋所定兼職限制的拘束。 **結論與理由** 程序上,解釋援引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4條的規定,因此本件應予解答。實體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24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的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6號及第11號解釋的限制。 **在體系中的位置** 程序面擴張了聲請解釋的容許範圍,把對大法官解釋本身所生疑義納入規則第4條;實體面則是釋字第6號、第11號兼職禁止基準在國營事業服務人員上的延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