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30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4-01-15" 公布日期_民國: "43年01月15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相關法條: ["憲法第25條", "憲法第27條", "憲法第62條", "憲法第75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1"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17+0800" --- # 釋字第30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1) · 公布 43年01月15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稱貴州省思南縣國大代表候補人郭登敖填送聲報表到部並於表內註明本人現為立法委員是否可補為代表應請解釋查接管卷內有現任立法委員兼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職務者未受限制惟立法委員究否可以兼任國大代表之處法無明文規定理合呈請鑒核轉請司法院迅賜解釋 二、查所請解釋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案關憲法疑義相應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25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27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62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75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立法委員與國民大會代表職務性質不相容,不得兼任。 **爭點拆解** 憲法第75條僅明文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爭點是國民大會代表既非官吏,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實質問題是第75條的明文限制是否已窮盡立法委員的兼職禁止範圍。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憲法第75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的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憲法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即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的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的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25條及第62條規定的精神不符。結論是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兼職禁止與權力分立的解釋,重點在憲法明文列舉之外仍存在職務相容性的內在限制。判準是提案與複決、立法權與創制複決權之間的功能分離,援用憲法第25條、第27條、第62條所形成的體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