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31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4-01-29" 公布日期_民國: "43年01月29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值國家逢重大變故,第1屆立委、監委得繼續行使職權?" 相關法條: ["憲法第65條", "憲法第9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2"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21+0800" --- # 釋字第31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2) · 公布 43年01月29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值國家逢重大變故,第1屆立委、監委得繼續行使職權? ## 解釋文 **(1)**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按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監察院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如自其首次集會之日計起至四十三年六月四日即屆滿六年倘能依法改選本院所屬各省市政府行政首長及蒙藏委員會委員等係法定選舉監督本院應飭知辦理有關第二屆監察委員選舉之監督事宜現以大陸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為中共匪幫竊據臺灣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議會因而事實上不可能依法辦理此項選舉惟前國民政府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佈之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其第三項規定為依照憲法應由各省市議會選出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得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亦有相同之規定第一屆監察委員既依據上項規定所選出在各省市正式議會未依法選出第二屆監察委員以前第一屆監察委員之任期是否以屆滿憲法規定之六年而當然終了如以任期屆滿六年即當然終了則就憲法精神五院之制缺一不可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實未可一日中斷在第二屆監察委員未依法選出集會以前有仍由第一屆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之必要案關憲法及有關法規疑義似應送請解釋 二、復查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三年第一屆立法委員任期至四十年五月七日屆滿彼時以既無法辦理選舉掌理解釋憲法事項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又尚未在臺灣開會而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復不可一日中斷乃不得不採取權宜措施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建議總統核可由總統咨商立法院贊同由第一屆立法委員暫行繼續行使立法權一年繼於四十一年及四十二年均循同一程序延長繼續行使立法權之期間有案此項延長繼續行使立法權之期間又將於四十三年五月七日屆滿而事實上無法辦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障礙現在尚未掃除在第二屆立法委員未依法選出集會以前自仍須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繼續行使立法權以符合憲法五權制度之精神但此項繼續行使立法權之措施尚未經憲法解釋機關之解釋程序似應一併送請解釋 三、以上兩項經於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提出行政院第三二七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併案解釋敬希查照解釋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65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93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次屆選舉事實上不能辦理時,第一屆立委、監委繼續行使職權。 **爭點拆解** 憲法第65條規定立法委員任期三年,第93條規定監察委員任期六年,任期屆滿本應改選。爭點是在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況下,任期屆滿的委員應否去職,以及立法、監察兩院的職權行使是否因此停頓。 **結論與理由** 解釋承認任期本應自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的期限為止。但認為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的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的本旨相違。因此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理由建立在憲法五院制度的維持與國家機關運作不容中斷之上,而非任期條文本身的文義。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憲政機關存續與任期規定衝突時的調和,方法上以憲法制度本旨優先於任期條文的文義。適用前提是「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選舉」,屬於事實狀態導向的例外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