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36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4-06-23" 公布日期_民國: "43年06月23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銷售蓋偽造稅戳之私宰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 "刑法第211、216、220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7"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25+0800" --- # 釋字第36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17) · 公布 43年06月23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銷售蓋偽造稅戳之私宰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解釋文 **(1)**   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文書論,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處斷。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號解釋所謂公印文書之印字,當係衍文。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最高法院呈 查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鈞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號解釋文曰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行使偽造公印文書罪但不得將其牛肉沒收等語惟其所謂行使偽造公印文書罪仍屬意義含混以致各級法院適用上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論或以偽造公印文論極其參差如謂係屬行使偽造公文書則印字為贅文如謂係屬偽造公印則行使二字又不免與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符且不在同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行使之列是否偽造公印或公印文即包括行使行為在內殊不明瞭究應如何適用事關法律解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 - [[刑法第211、216、220條]](版本 37.11.07)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稅戳以文書論,偽造稅戳銷售私宰肉成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爭點拆解** 稅務機關的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爭點是這種戳記是否為刑法上的文書,以及以偽造稅戳蓋於私宰牛肉並從事銷售應成立何種犯罪。另有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中「公印文書」用語所生的疑義待釐清。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220條規定應以文書論。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同法第211條處斷。並指出本院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所謂公印文書的「印」字,當係衍文。結論同時完成罪名認定與前解釋文字的訂正。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刑法文書概念的統一解釋,重點在準文書規定將具證明作用的標記納入文書範圍。並對行憲前院解字第3364號解釋的文字誤植加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