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4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5-02-21" 公布日期_民國: "44年02月21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違民法租賃規定?" 相關法條: ["民法第421條第2項", "司法行政部京(37)呈參字第1758號呈"]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25"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44+0800" --- # 釋字第44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25) · 公布 44年02月21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違民法租賃規定? ## 解釋文 **(1)**   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七五八號呈稱案據廣東高等法院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呈稱現據廣州地方法院本年六月十日文字第四一一號呈稱查有甲將房屋出租與乙租約訂明每月租值白米若干斤現乙主張以白米訂定屋租於法不合提起訴訟到院究竟能否以白米訂定屋租茲有子丑兩說子說謂租約為契約之一種立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合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係屬任意規定得由立約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且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三六號解釋亦以審判上和解或調解以實物折付租金並非無效故以白米訂定屋租當亦為法所許丑說謂民法上已明定租金僅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當事人自應受其拘束祇得於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選擇充付如以金錢或租賃物孳息以外之物充作租金即屬違反強制規定故以白米訂定屋租實為法所不許以上兩說未知孰是事關法律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請解釋示遵等情據此查所稱各節事關法律疑義本院未敢擅斷理合備文轉請鈞部鑒核賜予示遵等情到部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俾便飭遵為荷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421條第2項]](版本 19.12.26) - [[司法行政部京(37)呈參字第1758號呈]]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與民法第421條第2項並無牴觸。 **爭點拆解** 民法第421條第2項就租金的給付設有規定。爭點是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這種以實物代替金錢的約定是否違反該項規定而不生效力。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421條第2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結論肯定當事人就給付方式的約定自由,並保留其他法令的禁止規定作為例外。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民法租賃規定的統一解釋,涉及租金給付形式的容許範圍。未進入憲法審查,判準為契約約定與法律規定之間有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