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50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5-08-13" 公布日期_民國: "44年08月13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頂替他人姓名服兵役者,具軍人身分?"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2684號解釋"]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31"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8:46+0800" --- # 釋字第50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31) · 公布 44年08月13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頂替他人姓名服兵役者,具軍人身分? ## 解釋文 **(1)**   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以維持。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公函一件原抄附國防部呈一件 行政院公函 國防部本年五月六日呈為請轉咨司法院變更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以便適用一案相應抄同原呈函請迅為查核見復為荷 原抄附國防部呈 查關於頂替兵役之被告身分問題司法院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以頂補名額者認有軍人身分頂替姓名者認無軍人身分因此同屬頂替兵役行為祇以頂補名額與頂替姓名之不同一則歸軍法審判一則須移送司法審判辦理易涉兩歧與役政之推行及軍風紀之維持甚有影響況當剿匪軍事緊張時期整肅役政尤屬刻不容緩自應不論是否頂補名額或頂替姓名凡一經入營即認有軍人身分一律歸軍法審判俾臻允洽除以一般命令發布全國各軍事機關遵照外理合呈請鈞院鑒核備案並轉咨司法院變更解釋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字第2684號解釋]]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頂替他人姓名服兵役係違法行為,不具軍人身分。 **爭點拆解** 爭點是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的人是否具備軍人身分。此一定性影響其應受軍法或普通刑事審判,以及與軍人身分相連的各項規定是否適用。院字第2684號解釋的見解應否維持亦在問題之列。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並明示本院院字第2684號解釋仍應予以維持。結論是身分的取得須以合法程序為前提,違法頂替不生取得軍人身分的效果。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於身分認定的統一解釋,涉及軍人身分與審判權歸屬的前提問題。處理方式是維持行憲前院字第2684號解釋的既有見解,未加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