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75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7-04-08" 公布日期_民國: "46年04月08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官吏?" 相關法條: ["憲法第28條第3項"]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56"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19+0800" --- # 釋字第75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56) · 公布 46年04月08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官吏? ## 解釋文 **(1)**   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高雄市議會代電一件 一、本會第三屆第七次大會洪議員地利臨時動議提稱 (一) 據報載大法官解釋以國大代表不能兼任省縣市議員以明分級權責 (二) 查國大代表為最高民意代表行使最高政權而政府官員為行使治權人員以行使政權之最高民意代表可否兼任行使治權之官吏 (如縣市長等) 則未據解釋 (三) 應電請大法官同時解釋此項疑義而明政權與治權之正確劃分當經全體決議電請司法院轉請大法官予以釋示等詞通過紀錄在卷 二、謹電請鑒核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28條第3項]](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爭點拆解** 與代表兼職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國民大會代表可否兼任官吏。爭執的關鍵在於憲法第28條第3項僅規定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的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能否由此推出代表不得兼任官吏的一般禁止。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從制憲過程切入,指出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以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這兩項主張,均未採納,憲法第28條第3項所設的限制僅及於任所所在地選舉區的當選限制。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方法上是以制憲原意與條文限制的有限性作反面推論,拒絕擴張兼職禁止的範圍。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同屬憲法機關兼職相容性的問題,但結論方向與代表兼任其他民意代表的情形相反,顯示兼職禁止須有憲法上的依據方能成立。論據為憲法第28條第3項的文義與制憲意旨,輸入文字未顯示它援引其他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