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7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7-06-24" 公布日期_民國: "46年06月24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4條", "預算法第5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5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22+0800" --- # 釋字第7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58) · 公布 46年06月24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章麟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 相關文件 臺北市議會函一件 一、查本會第三屆第七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曾由蔡殿榮議員臨時動議以大會名義電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縣市教育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規定是否包括追加預算在內一案即經議決通過紀錄在卷 二、茲據議決謹請惠予解釋俾資遵循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64條]](版本 36.01.01) - [[預算法第53條]](版本 105.11.30)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憲法第164條教科文經費比例以編製預算時計算,不含追加預算。 **爭點拆解** 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的百分之35。爭執在於這個比例應以什麼作為計算基礎,以及預算執行中依預算法第53條所提出的追加預算,是否應計入該條所稱的預算總額。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164條所謂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35,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的比例數而言。追加預算是在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53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論理在於以編列的時點固定計算基礎,避免執行中的變動影響憲法所定比例的認定。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憲法財政條款的解釋,處理憲法對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所設下限保障的具體計算方式。它以編製時點劃定計算基礎,輸入文字未顯示它補充、變更或援引其他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