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79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57-10-07" 公布日期_民國: "46年10月0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67號解釋", "會計師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0"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25+0800" --- # 釋字第79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0) · 公布 46年10月0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任國防部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 解釋文 **(1)**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王風雄         大法官 蘇希洵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 相關文件 附考試院函一件 一、貴院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五) 院臺參字第○四一八號函送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囑查照一案業經令轉考選部知照在案二、茲復據考選部呈稱一、鈞院 (四五) 臺試秘文字第二一九七號令及附件奉悉 二、查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全文為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議在適用該項條文時認為其中銓敘合格一語究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抑包括國防部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頗有疑義經決議送請解釋在卷三、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呈請鑒核迅予轉函司法院解釋等情 三、除提報本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屆第一二六次會議紀錄在卷外關於是項解釋文中銓敘合格一語係專指銓敘部銓敘合格抑包括國防部銓敘合格擔任審計職務之軍職人員在內相應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為荷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釋字第67號解釋]] - [[會計師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版本 40.05.12)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國防部薦任審計職三年以上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合檢覈資格。 **爭點拆解** 釋字第67號解釋要求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合格,才符合會計師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爭執在於這裡的銓敘合格究竟所指為何,以及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的人,是否也算符合。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說明,釋字第67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解釋因此以銓敘部的審查為統一判準,不因服務機關為國防部而有差別待遇。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職業資格要件的補充性統一解釋,實際處理的是相同資歷在不同機關間是否受平等對待。輸入文字明示它是就釋字第67號解釋所用語句再作說明,屬該號解釋的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