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86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60-08-15" 公布日期_民國: "49年08月15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相關法條: ["憲法第77條", "憲法第82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7"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37+0800" --- # 釋字第86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7) · 公布 49年08月15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 理由書 **(1)**   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其所謂審判自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此觀之同法第八十二條所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且以之列入司法章中,其蘄求司法系統之一貫已可互證,基此理由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其有關法令並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本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曾劭勳 史延程             諸葛魯 胡 翰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 相關文件 監察院函 准本院監察委員酆景福張維貞曹德宣陶百川王文光梁上棟金越光段克昌王冠吾劉行之曹啟文楊宗培于鎮洲李紀才田欲樸何濟周于德純郭堉愷宋英孫式庵陳葵仙熊在渭陳達元趙光宸黃芫軒陳翰珍丁俊生楊貽達郭學禮丁淑蓉楊群先張維翰王宣黃覺馬慶瑞王贊斌陳恩元陳志明張國柱侯天民葉時修王竹祺蕭一山劉耀西陳嵐峰康玉書張岫嵐鄧蕙芳陳江山袁晴暉曹承德等五十一委員函開查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是各級法院配置之檢察署或檢察處不應由司法院管轄固無疑義惟查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均為掌理民刑訴訟之機關乃現行制度竟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民刑訴訟均併由行政院所屬之司法行政部主管此項設施是否與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相違背擬請由本院再函司法院解釋見復等由相應函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77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82條]](版本 3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爭點拆解**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的審判,但當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並不隸屬司法院。爭執在於憲法所稱掌理審判是否包含各級法院的審判,因而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否改隸司法院。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77條所謂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的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的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理由並援引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組織以法律定之,且將該條列入司法一章之中,可見憲法蘄求司法系統的一貫。解釋末段明白要求有關法令應分別予以修正,以期符合憲法第77條的本旨,具有促請立法配合的性質。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司法權組織與權力分立的核心解釋,處理審判權歸屬與司法一元化的憲法要求。論證方式是憲法第77條與第82條的體系解釋,並以要求修正相關法令的形式表達其效果。輸入文字未顯示它援引其他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