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9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62-09-07" 公布日期_民國: "51年09月0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行政處分通知之生效要件?" 相關法條: ["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7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45+0800" --- # 釋字第9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78) · 公布 51年09月0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行政處分通知之生效要件? ## 解釋文 **(1)**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 理由書 **(1)**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知係因處理公務所作成,核與公文程式條例所謂公文書之性質相當,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其應受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至為明顯,在法律別無規定時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為合法,此為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各規定所生之當然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 相關文件 附監察院函一件 一、本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七百三十四次會議司法委員會提為(一)官署之處分書應否具備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程式(二)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是否僅指機關內部文稿而不及於正式對外發出之文件兩節行政院與行政法院之見解不無失當擬請提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確定之解釋以免引起紛歧請討論案經決議「由院函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等語紀錄在卷 二、相應檢同原提案及張委員秉智調查報告抄件各一份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版本 41.11.2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行政處分之通知須具備公文程式所定法定程式,始為合法。 **爭點拆解** 行政官署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後,會製作以處分為內容的通知。爭執在於這種通知的法律性質為何,是否也是公文程式條例所規範的公文書,因而必須具備該條例所定的程式才算合法的通知。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這種通知係因處理公務所作成,核與公文程式條例所謂公文書的性質相當。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應受該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的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的通知。理由指出這是由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5款、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各規定所生的當然解釋。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解釋,涉及行政處分對外表示的合法性以及人民據以計算救濟期間與提起爭訟的前提,具有正當程序上的意義。論證以公文程式條例的體系為據,輸入文字未顯示它援引其他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