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99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62-12-19" 公布日期_民國: "51年12月19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80"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39:48+0800" --- # 釋字第99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80) · 公布 51年12月19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 解釋文 **(1)**   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 理由書 **(1)**   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原係地方性之貨幣,惟自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後,其印鑄存儲由中央銀行辦理,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屬中央銀行,公私會計之處理復以新臺幣計算,是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之日起,允宜認為具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稱國幣之功能,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該條例論科,以維護動員戡亂時期國家財政經濟上之重大利益,本院釋字第六十三號解釋,合予補充釋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 相關文件 中央銀行函 一、查偽造貨幣之風近年以來日益猖獗擾亂金融莫此為甚究其案情主從人犯多有前科愍不畏法殊堪痛恨 二、前此各地法院對偽造新台幣案件係照四十五年八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三號「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券幣偽造變造新台幣案件應依刑法處斷不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解釋悉依刑法判列三數年不等照目前情形實不足以收炯戒之效 三、上年七月本行在臺復業奉總統核定復業方案第七條「中央銀行執行貨幣發行權但得委託各省銀行代理發行業務其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應屬於中央銀行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保管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同時行政院公布「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並廢止前臺灣省政府公布之「新台幣發行辦法」本行遵照發行統一貨幣分區之國策仍以新台幣名義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是實質上本行已完全掌握發行權新台幣之性質已與國幣無異 四、現在流通貨幣有五十元及一百元較大面額者似非加處重罰不足以杜偽造貨幣之風擬請大院提請大法官根據本行復業後發行權責情形之改變再作補充解釋以安幣政 五、即請查照惠辦見復為荷 六、副本抄送行政院及司法行政部財政部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版本 32.10.18)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偽造變造依妨害國幣條例論科。 **爭點拆解** 釋字第63號解釋認為新臺幣係地方性幣券,偽造變造應依刑法處斷。其後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新臺幣,發行的制度條件發生變化。爭執因此在於此後偽造變造新臺幣是否仍只能依刑法處斷,還是應改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新臺幣原係地方性貨幣,惟自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後,其印鑄存儲由中央銀行辦理,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發行的資產及負債均屬中央銀行,公私會計的處理復以新臺幣計算,因此應認為新臺幣自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具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稱國幣的功能,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該條例論科。理由並明白提及此係為維護動員戡亂時期國家財政經濟上的重大利益。主文表明係就釋字第63號解釋合予補充釋明。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刑罰適用範圍隨制度事實變動而調整的解釋,涉及特別刑法加重處罰的適用界線。輸入文字明示它補充釋字第63號解釋,並以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作為新舊處理方式的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