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09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65-11-03" 公布日期_民國: "54年11月03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以共同犯罪之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等,均共同正犯?"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19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2號解釋", "刑法第28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90"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0:00+0800" --- # 釋字第109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90) · 公布 54年11月03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以共同犯罪之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等,均共同正犯? ## 解釋文 **(1)**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三0號之一、第二二0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 理由書 **(1)**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解釋,係指事前同謀,事後得贓,推由他人實施,院字第二0三0號解釋之一,係謂事前同謀,而自任把風,皆不失為共同正犯。院字第二二0二號解釋前段所謂警察巡長與竊盜串通,窩藏贓物,並代為兜銷,應成立竊盜共犯,如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其實施,則屬竊盜共同正犯。上述三號解釋,雖因聲請內容不同,而釋示之語句有異,但其旨趣,則無二致。應併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 ## 相關文件 最高法院呈 一、據本院刑三庭庭長陳樸生簽呈稱:「查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究竟共同正犯之成立,應否以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事前與盜匪同謀,事後得贓,如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推由他人實施,即應認為共同正犯』。院字第二○三○號解釋:『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院字第二二○二號解釋:『來文所述警察巡長與竊盜串通窩藏贓物,並代為兜銷,如果該警察巡長與竊犯,係屬事前通謀,應成立刑法上竊盜共犯』。其旨趣不甚一致,適用時不無疑義,簽請核轉司法院釋示」等情。 二、據簽前情,理合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字第19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02號解釋]] - [[刑法第28條]](版本 43.10.23)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或事前同謀者,均共同正犯。 **爭點拆解** 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是否以全體均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發生疑義。爭執具體表現在把風、事前同謀而由他人下手實施等情形應論以共同正犯還是從犯,並涉及院字第1905號、第2030號之一、第2202號前段等解釋間見解是否一致。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相互利用他人的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為要件。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並對全部行為所發生的結果負責。理由逐一說明前述三號解釋分別涉及事前同謀事後得贓推由他人實施、事前同謀而自任把風、警察巡長與竊盜串通窩藏並代為兜銷贓物等不同情形,語句雖異而旨趣則無二致。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正犯與共犯區分的統一解釋,採取以共同犯罪意思與行為分擔為核心的認定標準,效果上明顯擴張共同正犯的成立範圍。輸入文字顯示它統合司法院院字第1905號、第2030號之一及第2202號前段解釋,宣示三者旨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