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11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66-01-05" 公布日期_民國: "55年01月05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院解3827號之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適用之範圍?"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32.11.06公布施行)"]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92"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0:10+0800" --- # 釋字第111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92) · 公布 55年01月05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院解3827號之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適用之範圍? ## 解釋文 **(1)**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僅就其事件在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 ## 理由書 **(1)**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係對民國三十二年公布施行之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之涵義所為之解釋,厥後法律內容迭有變更,此項解釋僅適用於該法有效期間內所發生,應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之事件,在該法施行中合於認為聲請退休或認為命令退休者,自得據此聲請退休金,但自辭職獲准免職或裁遣之次月起已經過五年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 ## 相關文件 考試院函 一、據銓敘部呈稱:「一關於公務人員之退休前經司法院民國卅七年一月卅一日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舊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係指因申請退休或命令而退職者而言其因辭職免職或裁遣而退職者不包括在內惟公務人員因有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辭職者應認為聲請退休其因有同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而予以免職或裁遣者應認為命令退休」 二、查前項釋例後半段所謂辭職免職或裁遣是否指辭職免職或裁遣之當時而言抑係指先行辭職免職裁遣事後可以補辦退休而言因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對於前項釋例之引用在時限上頗資疑義又此項釋例係民國卅七年解釋者迄今已歷十七年有餘退休法業已修改是否仍然有效亦屬疑義三謹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八條之規定呈請鈞院賜轉司法院釋示用資遵循」等情二經查三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貴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之解釋係對民國卅二年十一月六日國民政府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中之「退職」二字加以解釋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二日總統公布)各條條文中均無「退職」字樣是前項解釋與現行退休法已不發生關係似不應再行適用如仍適用似應加以限期因所謂「應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對於辭職免職或裁遣之適用有效期間未經明白規定則辭職免職或裁遣事後可以無限期補辦退休自易發生流弊 三、以上為適用前項解釋所發生之疑義特依據貴院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及第一一八次會議第五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或命令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時本會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再行解釋」之規定相應函請貴院大法官會議再行解釋并見復為荷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32.11.06公布施行)]]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僅適用於32年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之事件。 **爭點拆解**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是就民國32年公布施行的公務員退休法第11條所稱退職的涵義而發。其後法律內容迭有變更,爭執因此在於該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者,其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嗣後發生的事件。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該號解釋僅就其事件在民國32年公布的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在該法有效期間內發生、合於認為聲請退休或認為命令退休的事件,自得據此聲請退休金,但自辭職獲准、免職或裁遣的次月起已經過五年者不在此限。解釋因此同時劃出時間上的適用界線與請求權行使的期間限制。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處理司法院先前解釋因所依據法律變更而生的時際適用問題,確立解釋的效力隨所解釋法律的有效期間而定。輸入文字顯示它就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加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