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45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76-04-30" 公布日期_民國: "65年04月30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院2033號「多數人」意涵?"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 "刑法第234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26"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0:45+0800" --- # 釋字第145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26) · 公布 65年04月30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院2033號「多數人」意涵? ## 解釋文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 理由書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田炯錦         大法官 胡伯岳 景佐綱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歐陽經宇             管 歐 李學燈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 相關文件 行政院函 主旨:刑法分別中「公然」二字意義,依貴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上仍有疑義,請轉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解釋見復。 說明: 一、司法行政部 64.08.11 台64函刑字第○六九四二號函略以:刑法分別中「公然」二字之意義,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惟其所稱「多數人」一詞,是否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如認應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則其計算方法如何?二人以上是否即為多數人?例如少女脫衣(裸體)陪同二人以上之特定男子,同室閉門飲酒,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即與多數人應如何解釋有關。究應如何權衡辦理,上開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時發生疑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二年釋字第十八號解釋,對於行憲前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得聲請解釋意旨,函請核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 二、按刑法分別所稱「公然」,應單指狀況而言;茲貴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適用上既滋疑義,為統一實務上之見解,誠有依貴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意旨,函請核轉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之必要。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 - [[刑法第234條]](版本 58.12.26)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公然要件中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人數視立法意旨認定。 **爭點拆解** 院字第二〇三三號解釋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的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爭執的是其中「多數人」是否包括特定的多數人,以及人數應如何計算才算達於公然的程度。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此觀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的原呈甚明。並補充公然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須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的程度。至於特定多數人的計算,因各罪成立的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是否已達公然程度而定,不設統一的人數門檻。院字第二〇三三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刑法分則共通概念「公然」的統一解釋,採取以個別罪名立法意旨決定人數門檻的相對化立場。對院字第二〇三三號解釋為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