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4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76-12-24" 公布日期_民國: "65年12月24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夫納妾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770號解釋", "民法第1001條但書、第1052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2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0:48+0800" --- # 釋字第14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28) · 公布 65年12月24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夫納妾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 解釋文 **(1)**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七七0號解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 理由書 **(1)**   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十八次會議議決:「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本會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再行解釋」,本件係最高法院對於本院院字第七七0號解釋(二)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釋。 **(2)**   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上開法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離婚之原因一致為必要;惟其婚姻關係既仍存續,在不能同居之理由消滅時,自仍應履行同居之義務。本院院字第七七0號解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妻得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非謂如外國別居立法例之得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副院長 戴炎輝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 ## 相關文件 主旨:鈞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關於請求別居之訴尚有疑義,敬請察核准交大法官會議作補充解釋示復。 說明: 查 鈞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二)略謂:夫與人通姦,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自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常理由。認妻對夫得提起別居之訴,惟查我民法尚無夫妻得請求別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亦無別居之訴之程序規定,關於夫妻別居之訴,尚有下列疑義: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是否僅認為夫妻有拒絕同居之抗辯權,抑可認為夫妻亦有別居之請求權? (2) 別居之訴是否專屬管轄?如是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何一條款? (3)請求別居之正當理由是否限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各款請求離婚之原因?抑或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即可 (4) 別居應否定期限?又定期限之長短是否悉依當事人之請求?法院能否縮短當事人所請求之別居期限?上述解釋未經闡明,適用上尚滋疑義,請交大法官會議作酌量補充解釋,藉資遵循。 ## 相關法條 - [[司法院院字第770號解釋]] - [[民法第1001條但書、第1052條]](版本 19.12.26)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夫納妾期間妻主張不履行同居,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爭點拆解** 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對院字第七七〇號解釋之二發生疑義而聲請解釋。爭執的是夫納妾是否構成該但書所稱正當理由,該正當理由是否必須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離婚原因一致,以及該號舊解釋所稱「妻請求別居」究何所指。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的貞操義務,在該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該條但書所定的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惟婚姻關係既仍存續,於不能同居的理由消滅時,自仍應履行同居義務。院字第七七〇號解釋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係指妻得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並非如外國別居立法例的得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程序上並先說明本件係最高法院對本院解釋發生疑義,依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十八次會議議決得再行解釋。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婚姻關係中夫妻義務對等性的問題,實質上以貞操義務的相互性限制夫的行為,並使妻取得拒絕同居的抗辯地位而不必訴請離婚。程序上示範了機關就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而聲請再解釋的受理依據。對院字第七七〇號解釋之二為補充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