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153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78-07-07" 公布日期_民國: "67年07月0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抗告未繳費,未命補正逕駁回之確定裁定,屬適用法令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42號民事判例"]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34"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0:55+0800" --- # 釋字第153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334) · 公布 67年07月0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抗告未繳費,未命補正逕駁回之確定裁定,屬適用法令違憲? ## 解釋文 **(1)**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理由書 **(1)**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退休金事件,不服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未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援引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亦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使其訴訟權遭受侵害且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 **(2)**   查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而己,法院尤應多加尊重,便利其申訴之機會,不得予以妨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即本此意。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審判長應定期命抗告人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謂:「提起抗告之未繳納裁判費用者,可不定期命其補正」。雖與上開意旨不符,惟各級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既未予裁判,即於當事人之請求事項,不生實體上之確定力,依法自非不得更行起訴,以求救濟,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戴炎輝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6條]](版本 36.01.01) -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版本 60.11.17) - [[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42號民事判例]]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抗告未繳裁判費應命補正,惟適用相反判例之裁定不生違憲問題。 **爭點拆解** 聲請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未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再援引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可不定期命其補正)裁定駁回再抗告。爭執的是該判例是否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的訴訟權,適用該判例的確定裁定是否發生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的問題。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在實體上指出,訴訟權為人民司法上的受益權,不僅指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法院尤應多加尊重,便利其申訴的機會,不得予以妨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即本此意旨。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審判長應定期命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該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但在結論上,因各級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既未予裁判,於當事人的請求事項不生實體上的確定力,依法非不得更行起訴以求救濟,故適用該判例的確定裁定尚不發生所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的問題,並未宣告判例違憲。 **在體系中的位置** 位於訴訟權保障與違憲審查客體兩個層次的交錯處。實質上指摘判例見解不當,形式上卻以當事人尚得更行起訴為由不作違憲宣告,呈現當時對判例違憲審查的保留態度,以及以其他救濟途徑存在作為不予宣告理由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