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58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0-04-06" 公布日期_民國: "79年04月06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直轄市之教科文經費比例與省同?" 相關法條: ["憲法第26條第1款", "憲法第109條第3款", "憲法第118條", "憲法第128條", "憲法第164條", "司法院釋字第7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231號解釋"]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39"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2:58+0800" --- # 釋字第258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39) · 公布 79年04月06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直轄市之教科文經費比例與省同?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旨在確定各級政府編製平常施政年度總預算時,該項經費應佔歲出總額之比例數。直轄市在憲法上之地位,與省相當;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 理由書 **(1)**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前段明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以確定該項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中所佔之比例數。所稱「預算總額」,則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而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及釋字第二三一號解釋釋明在案。 **(2)**   憲法所稱之「市」,有僅指省轄市者,例如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所定「省、市」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市」是;有兼指直轄市者,例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縣、市」是。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既將直轄市之自治,列入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省」之一節內,則直轄市依法實施自治者,即與省為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上之地位、權責、財源及負擔,與省相當;且直轄市人口密集,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情形特殊,其環境、衛生、公安及交通等建設,所需經費,恆較縣及省轄市龐大,須將其財源,妥為分配,以免影響市政建設之均衡發展,其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所佔預算總額之比例數,應比照關於省之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 相關文件 抄高雄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依法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請卓鑒。 說 明: 一、本件為本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林議員壽山臨時動議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二、檢送上項臨時動議案乙份,請參考。 議長 陳田錨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臨時動議案 動議人:林壽山 附議人:周鍾 、黃昭順、汪修慎、郭獎吉、張榮顯、林旅昆、曾長發、黃啟川、郭 順、許文忠、洪茂俊、顏火山、楊振添 案 題: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請本會法制室儘速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聲請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案。 理 由: 一、本會曾於本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議決通過,但因列為「教育類」,本會未直接聲請解釋,而函請市府層轉行政院處理。 二、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三日邀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院主計處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衡諸高雄市議會決議之提案及案附聲請解釋之理由,係屬該市議會於行使職權適用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依據憲法第一七三條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七七號、第一八四號及第二一二號由台北市議會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例,自應由高雄市議會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逕行聲請解釋。」並於同月二十八日函示市府,市府於九月四日答覆本會。 三、本會原議決理由為「憲法第一六四條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市」究係指「直轄市」或「省轄市」?還是包括「直轄市」及「省轄市」?規定不甚明確,直轄市市議會監督市政無所適從。 辦 法:如案題。 決 議:通過。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26條第1款]](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09條第3款]](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18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28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64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釋字第77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31號解釋]]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直轄市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比例應比照省的規定。 **爭點拆解**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爭點在於直轄市應適用省的比例還是市的比例,關鍵在憲法所稱的市是否包含直轄市。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定直轄市應比照關於省的規定。理由書指出憲法所稱的市,有僅指省轄市者,例如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所定省市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的市;也有兼指直轄市者,例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定縣市。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既將直轄市的自治列入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中省的一節內,則直轄市依法實施自治者即與省為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上的地位、權責、財源及負擔與省相當。加以直轄市人口密集,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情形特殊,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建設所需經費恆較縣及省轄市龐大,須妥為分配財源以免影響市政建設的均衡發展。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地方制度與財政憲法的解釋,方法上是對憲法用語作體系解釋。輸入文字顯示本則援引釋字第七十七號及第二三一號解釋,據以確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稱預算總額是指各級政府為平常施政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的歲出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