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260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0-04-19" 公布日期_民國: "79年04月19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中央、省議會得就特定省府及省議會組織逕予立法?" 相關法條: ["憲法第108條", "憲法第112條", "憲法第113條", "司法院釋字第259號解釋"]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41"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3:12+0800" --- # 釋字第260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41) · 公布 79年04月19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中央、省議會得就特定省府及省議會組織逕予立法? ## 解釋文 **(1)**   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 ## 理由書 **(1)**   本件聲請機關係就適用憲法關於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劃分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問題,合先說明。 **(2)**   關於省縣地方自治事項立法權限之劃分,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及一百十三條設有特別規定,依此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至行憲後有制憲當時所未料及之情事發生,如何因應,自應由中央盱衡全國之整體需要,兼顧地方之特殊情況,妥速為現階段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在未依憲法程序解決前,省縣自治及行政事務,不能中斷,依本院釋字第二五九號解釋之同一理由,現行有關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及省議會、省政府組織之法規,仍繼續有效,併予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 相關文件 抄台灣省議會聲請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對立法院審議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是否符合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適用規定不無疑義,敬請鈞院大法官會議釋示。 說 明: 一、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蘇議員貞昌請求為: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台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案經大會決定:「同意」。 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鈞院釋示。 三、檢附台灣省議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紀錄一份。 議 長 高育仁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08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12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13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釋字第259號解釋]]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中央不得逕就特定省議會與省政府的組織單獨立法。 **爭點拆解** 聲請機關就憲法關於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劃分的規定發生疑義而聲請解釋。爭點在於中央能否針對特定的省議會及省政府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以及現時設置的省級民意機關有無逕行立法的權限。 **結論與理由** 解釋認為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關於省縣地方自治事項立法權限劃分的特別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的省議會及省政府組織單獨制定法律的依據,現時設置的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的權限。理由書先說明本件是就憲法規定發生適用疑義而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至於行憲後發生制憲當時未料及的情事應如何因應,應由中央盱衡全國整體需要並兼顧地方特殊情況,妥速為符合憲法程序的解決。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的解釋,性質上是憲法疑義解釋而非法規違憲審查。輸入文字顯示本則援引釋字第二五九號解釋的同一理由,作為在未依憲法程序解決前,現行有關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及省議會省政府組織的法規繼續有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