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47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8-02-27" 公布日期_民國: "87年02月27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政務官退勞金之「月俸額」包括其他現金給與?" 相關法條: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2項(74.12.11.修正公布)",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38.1.17.公布)",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82.1.20修正前)",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82.1.20修正前)",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7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8"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6:46+0800" --- # 釋字第447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8) · 公布 87年02月27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政務官退勞金之「月俸額」包括其他現金給與? ## 解釋文 **(1)**   現行法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月俸額為計算基準,而政務官每月所支領之俸額,依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包括月俸及公費。參照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可知公務人員退休法規上所稱之月俸額與本俸有別,月俸額除本俸或月俸外,尚包括其他現金給與在內。是以計算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基準之「月俸額」,除月俸外亦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 ## 理由書 **(1)**   政務官為參與政策之決定,應隨政黨更替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人員,與依憲法或法律之規定有任期保障,俾能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而無所瞻顧之人員,本有不同。我國現行法所謂政務官未就上述兩種人員加以區別,有無牴觸憲法雖非無爭議,但不在本解釋範圍,是在相關法律未修正以前,仍應依現行法律予以解釋,合先說明。 **(2)**   現行法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計算,依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退職酬勞金以政務官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三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係以月俸額為計算基準,而政務官每月所支領之俸額,依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定,包括月俸及公費。至政務官退職金之月俸額給與是否即以月俸及公費為計算標準,現行法雖無明確規定,惟應參酌上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公布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令之立法目的而為整體之解釋。按一般公務人員之退休,依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退休金,係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七條規定,政務官之撫卹亦係準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顯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及撫卹金計算之標準,與舊制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退休金、撫卹金計算標準自應相稱。參照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可知公務人員退休法規上所稱之月俸額與本俸有別,月俸額除本俸或月俸外,尚包括其他現金給與在內。是以計算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基準之「月俸額」,除月俸外亦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惟其他現金給與之退職酬勞金應發給數額,應依退職時法律所訂計算標準為之,併此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蘇俊雄             (戴東雄大法官、城仲模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相關法條 -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4條第2項(74.12.11.修正公布)]](版本 74.12.11) -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38.1.17.公布)]](版本 38.01.17)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82.1.20修正前)]](版本 82.01.20)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82.1.20修正前)]](版本 82.01.20) -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7條]](版本 84.01.28)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政務官退職酬勞金計算基準的月俸額,除月俸外並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 **爭點拆解**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一次退職酬勞金以最後在職的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政務官每月支領的俸額依相關條例包括月俸及公費。爭議在於作為計算基準的月俸額,是否僅指月俸,或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在內。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對此雖無明確規定,惟應參酌該條例修正公布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令的立法目的而為整體解釋。一般公務人員的一次退休金係以最後在職的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政務官的撫卹亦準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可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及撫卹金的計算標準應與舊制退休金撫卹金計算標準相稱。參照修正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可知退休法規上的月俸額與本俸有別,除本俸或月俸外尚包括其他現金給與。故計算政務官退職酬勞金基準的月俸額,除月俸外亦應包括其他現金給與部分。惟其他現金給與的應發數額,應依退職時法律所訂計算標準為之。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法令統一解釋性質的問題,處理退職給與計算基準的法律用語意義,採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整體考量。理由書開頭並附帶說明我國現行法上政務官未區分隨政策進退者與有任期保障者,有無牴觸憲法雖非無爭議,但不在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