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58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8-06-26" 公布日期_民國: "87年06月26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財政部就依獎投條例減免稅捐,以特定所得為限之函釋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9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15條",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財政部(66)台財稅字第38452號函"]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39"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6:57+0800" --- # 釋字第458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39) · 公布 87年06月26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依獎投條例減免稅捐,以特定所得為限之函釋違憲? ## 解釋文 **(1)**   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臺財稅字第三八四五二號函:「生產事業除自行生產產品所發生之所得外,如有兼營其他非自行生產產品買賣業務所發生之所得暨非營業收入者,該項買賣業務所發生之所得及非營業收入,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納稅限額之規定」,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五條及行政院依同條例第三條授權所發布之「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對受獎勵之生產事業營業及其他收入計算全年課稅所得額所為之釋示,與該條例對稅捐減免優惠以受獎勵生產事業自行生產獎勵類目產品所發生之所得為限之意旨相符,並未變更法律所定稅賦優惠規定,亦未增加生產事業之租稅負擔,與憲法租稅法定主義並無牴觸。 ## 理由書 **(1)**   獎勵投資條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施行期間屆滿而失效)係為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之目的所制定,採用稅捐減免優惠為主要獎勵方法,以實現其立法意旨。惟國家經濟發展隨各個時期而有不同之需求,受獎勵之生產事業類目及標準自亦須因應經濟發展策略及客觀環境而變動。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為第十條)遂授權行政院就各該條第一項所定之各類生產事業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須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者,始得享受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生產事業及重要生產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其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及二十五租稅優惠之規定。財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臺財稅字第三八四五二號函:「生產事業除自行生產產品所發生之所得外,如有兼營其他非自行生產產品買賣業務所發生之所得暨非營業收入者,該項買賣業務所發生之所得及非營業收入,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納稅限額之規定」,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五條及行政院依同條例第三條授權所發布之「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對受獎勵之生產事業營業及其他收入計算全年課稅所得額所為之釋示,與該條例對稅捐減免優惠以受獎勵生產事業自行生產獎勵類目產品所發生之所得為限之意旨相符,並未變更法律所定稅賦優惠規定,亦未增加生產事業之租稅負擔,與憲法租稅法定主義並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施文森             城仲模 陳計男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9條]](版本 36.01.01) - [[獎勵投資條例第3條]](版本 80.01.30) - [[獎勵投資條例第15條]](版本 80.01.30) -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 [[財政部(66)台財稅字第38452號函]]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獎勵投資稅捐優惠限於自行生產獎勵類目產品所得的函釋,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爭點拆解** 獎勵投資條例以稅捐減免為主要獎勵方法,並授權行政院訂定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財政部函釋認為生產事業兼營其他非自行生產產品買賣業務所發生的所得及非營業收入,不適用該條例的納稅限額規定。生產事業主張此一函釋限縮其可享優惠的範圍,違反憲法第十九條。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說明該條例是為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而制定,受獎勵的生產事業類目及標準須因應經濟發展策略及客觀環境變動,故授權行政院訂定獎勵類目及標準,須符合該類目標準者始得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一定比例的優惠。系爭函釋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該條例及行政院依授權發布的獎勵類目及標準,對受獎勵生產事業營業及其他收入計算全年課稅所得額所為釋示,與該條例稅捐減免優惠以受獎勵生產事業自行生產獎勵類目產品所發生所得為限的意旨相符,並未變更法律所定稅賦優惠規定,亦未增加租稅負擔,與憲法租稅法定主義並無牴觸。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租稅法律主義下優惠範圍界定的函釋審查,判準是函釋是否僅在闡明優惠的法定範圍而未變更法律效果。解釋強調租稅優惠的範圍受立法目的拘束,兼營非獎勵業務所得不在優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