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63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8-09-11" 公布日期_民國: "87年09月11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以特別預算編列重大建設經費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4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86.7.21修正公布)", "司法院釋字第7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231號解釋", "預算法第75條", "預算法第76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4"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7:04+0800" --- # 釋字第463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4) · 公布 87年09月11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以特別預算編列重大建設經費違憲?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之教育科學文化之預算,須達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以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人民之教育、科學與文化生活得有穩定而必要的公共支出,此係憲法重視教育科學文化發展所設之規定。本條所謂「預算總額」,並不包括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及第二三一號解釋在案。政府就未來一年間之計畫所預期之收入及支出編列預算,以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並規範國家之財政,原則上應制定單一之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出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為之。至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稱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具體內容如何、平衡省市預算基金等項目,是否應計入預算總額發生之爭論,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既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是以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所謂「預算總額」及教育、科學、文化等經費所佔中央、地方預算之比例等相關問題,已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 理由書 **(1)**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之教育科學文化之預算,須達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以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人民之教育、科學與文化生活得有穩定而必要的公共支出,此係憲法重視教育科學文化發展所設之規定。本條所謂「百分比」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追加預算並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而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第二三一號分別解釋在案。政府就未來一年間之計畫所預期之收入及支出編列預算,以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並規範國家之財政,原則上應制定單一之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出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為之。如多數立法委員審議特別預算時認有不符法定條件者,自得決議刪除,或要求行政院重新編製。與本條相關之其他問題,諸如:(一)行政院及省市政府八十一年度至八十三年度等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與預算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是否相符,有無規避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疑問,(二)關於行政機關編製之八十五年度總預算所涉及之下列疑問:1.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政事別科目中「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歸屬範圍問題,2.關於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編列特別預算有關法定要件之適用及教科文經費提列比例問題,3.關於以「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方式於省及縣市政府計算教科文支出百分比問題,4.關於鄉鎮預算不宜併入縣市總預算中計列教科文支出問題,(三)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中所稱「預算總額」,是否包含「平衡省市預算基金」?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將其全部包含列入總預算中致變相縮減中央政府應支出之教科文經費,是否違憲所發生之爭論,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既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是以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所謂「預算總額」及教育、科學、文化等經費所佔中央、地方預算之比例等相關問題,已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64條]](版本 36.01.01)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86.7.21修正公布)]](版本 86.07.21) - [[司法院釋字第77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231號解釋]] - [[預算法第75條]](版本 60.12.17) - [[預算法第76條]](版本 60.12.17)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版本 84.08.02)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教科文預算總額不含特別預算,惟增修條文施行後相關比例爭議已無再解釋必要。 **爭點拆解**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中央地方應達預算總額一定比例。爭議在於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重大建設經費是否規避該條,以及教科文經費的歸屬範圍、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是否計入預算總額等問題。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重申該條所稱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的歲出總額,並不包括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在內。政府原則上應制定單一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為之;如多數立法委員審議特別預算時認有不符法定條件者,得決議刪除或要求行政院重新編製。至於教科文經費的具體內容、平衡省市預算基金等是否計入預算總額的爭論,因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已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尤其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限制,有關該等預算的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故已無再行解釋的必要。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財政憲法與預算制度的解釋,涉及憲法比例性支出義務的解讀。理由書明白援引釋字第七十七號及第二三一號解釋,重申預算總額不含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特色在於因憲法增修而使原爭點失其規範基礎,改由立法者承擔政治責任,形成無再解釋必要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