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64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8-09-11" 公布日期_民國: "87年09月11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行政院對軍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所為之命令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5條", "憲法第85條", "憲法第86條", "憲法第172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7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83.7.23修正公布)", "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68.1.19修訂發布)"]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5"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7:16+0800" --- # 釋字第464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5) · 公布 87年09月11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對軍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所為之命令違憲? ## 解釋文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關於退休俸支領之規定,旨在避免受領退休俸(包含其他補助)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重複領取待遇,致違一人不得兩俸之原則,加重國家財政之負擔。該附表所稱之擔任「公務員」,係指擔任「有給之公職」之意,不問其職稱之如何,亦不問其待遇之多寡,均屬之。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以(六八)台人政肆字第0一三七九號函修訂發布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關於所定就任公職之職務類別,既係主管機關為執行上開條例未盡明確之附表所為必要之補充規定,與立法意旨無所違背,其於憲法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亦無牴觸。 ## 理由書 **(1)**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或為執行法律而依其職權所訂定之命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意旨,固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然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關於軍官支領退休俸者,如擔任公務員,其所任職務,每月待遇(含眷補)高於或等於退休俸者,其退休俸停發;其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者,發給差額之此一規定,本係國家對軍官執干戈捍衛社稷之長年奉獻所予之照顧,俾其退役後之生活有所保障,非在酬報、補貼退役人員再任公職時之薪津所得,更非准許退役人員於給與退休俸外,猶得於另行就任公職時重複領取公庫支付之薪津,致違一人不得兩俸之原則,而加重國家財政之負擔。因是該附表所稱擔任「公務員」云者,參諸公務員退休制度之相關法律,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等關於停止領受退休金之規定,當係指擔任「有給之公職」之意,固不問其職稱之如何,亦不問其待遇之多寡,要均包括在內。行政院於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以(六八)台人政肆字第0一三七九號函修訂發布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嗣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院以(七八)台人政肆字第0九四四五號函核定修正,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復以(八五)台人政給字第四五八0六號函發布本注意事項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代之以施行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所定關於就任公職之職務分類即:(一)民意代表(二)政務官(三)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教職員(四)各機關學校臨時編制職員(五)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約聘約僱人員(六)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聘任各等人員。此既係主管機關為執行上開條例未盡明確之附表所為必要補充之規定,與立法意旨無違,亦於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無所牴觸。至於憲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係關於公務人員選拔、考銓之規定,並非就何者為公務人員加以界定;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院僅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是否牴觸憲法予以審查,至若該裁判適用法令之當否,則非在本院所得審查之列,是本件聲請人等應否屬於前開注意事項所定自行就任公職之人員,乃法院事實認定之問題,不在解釋之範疇,併此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5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85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86條]](版本 36.01.01) - [[憲法第172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版本 82.02.03)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版本 84.01.28)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版本 84.08.02)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7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83.7.23修正公布)]](版本 88.05.05) - [[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68.1.19修訂發布)]](版本 86.01.01)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退休俸規定所稱擔任公務員指有給之公職,行政院補充規定合憲。 **爭點拆解**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規定,支領退休俸的軍官如擔任公務員,所任職務每月待遇高於或等於退休俸者停發退休俸,低於者發給差額。行政院發布的注意事項則列舉就任公職的職務類別,包括民意代表、政務官、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教職員、臨時編制職員、約聘約僱人員及軍事單位聘僱人員。受影響者主張此一命令逾越母法,侵害生存權與財產權。 **結論與理由** 大法官指出該附表規定本係國家對軍官長年奉獻所予的照顧,使其退役後生活有所保障,並非酬報或補貼再任公職時的薪津所得,更非准許於退休俸外重複領取公庫支付的薪津,以免違反一人不得兩俸的原則而加重國家財政負擔。參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關於停止領受退休金的規定,該附表所稱擔任公務員當係指擔任有給之公職,不問職稱如何、待遇多寡均包括在內。行政院發布的注意事項所定就任公職的職務分類,係主管機關為執行上開條例未盡明確的附表所為必要補充規定,與立法意旨無違,於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財產權亦無牴觸。解釋另指出憲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係關於公務人員選拔考銓的規定,並非界定何者為公務人員;且大法官僅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是否牴觸憲法予以審查,裁判適用法令當否不在審查之列,聲請人是否屬該注意事項所定人員屬法院事實認定問題。 **在體系中的位置** 屬生存權財產權保障下命令補充法律的審查,判準為補充規定是否符合母法立法意旨。解釋以一人不得兩俸的原則作為制度目的,並以其他公務員退休法制作體系解釋的參照。末段並劃定憲法解釋的審查對象限於法令違憲與否,不及於個案適用法令的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