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型: "釋字" 字號: "釋字第496號" 案名: "" 公布日期: "1999-12-03" 公布日期_民國: "88年12月03日" 院令字號: "" 爭點: "減免營所稅計算公式非營業之虧損以零處理之規定違憲?" 相關法條: ["憲法第19條", "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493號解釋", "所得稅法第3條、第24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1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2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 "獎勵投資條例第89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財政部(59)台財稅發字第26656號令", "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656151號函"] 意見書篇數: 0 原始出處: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77" 抓取時間: "2026-07-27T14:47:41+0800" --- # 釋字第496號 > [!info] 原始出處 > 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 · [官網原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77) · 公布 88年12月03日 · 抓取於 2026-07-27 ## 解釋爭點 減免營所稅計算公式非營業之虧損以零處理之規定違憲? ##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法律所定要件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或享減免繳納之優惠而言。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二日台財稅發第二六六五六號令及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0六五六一五一號函,核發修正獎勵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乃主管機關為便利徵納雙方徵繳作業,彙整獎勵投資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為之釋示,其中規定「非營業收入小於非營業損失時,應視為零處理」,係為避免產生非免稅產品所得亦不必繳稅之結果,以期符合該條例獎勵項目之產品其所得始可享受稅捐優惠之立法意旨。惟相關之非營業損失,如可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者,應據以定其歸屬外,倘難以區分時,則依免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與應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之比例予以推估,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併此指明。 ## 理由書 **(1)**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項目,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或享受減免稅捐之優惠而言。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解釋在案。主管機關雖得基於職權,就稅捐法律之執行為必要之釋示,惟須符合首開意旨,乃屬當然。 **(2)**   獎勵投資條例(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係為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之目的所制定,採用稅捐減免優惠為主要獎勵方法,以實現其立法意旨。而為期符合獎勵範圍之各種生產事業及營利事業均能公平同霑其利,並防止以迴避租稅行為獲取不正當減免稅捐優惠,規定有各種享受獎勵之條件,必須合於獎勵類目及獎勵標準者,始得享有稅捐減免之優惠。財政部五十九年九月二日台財稅發第二六六五六號令及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0六五六一五一號函,核發獎勵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乃主管機關為便利徵納雙方徵繳作業,彙整獎勵投資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為之釋示,其中規定「非營業收入小於非營業損失時,應視為零處理」,係為避免產生非免稅產品所得亦不必繳稅之結果,與該條例對稅捐減免優惠以獎勵項目之產品所得為限之立法意旨相符。 **(3)**   上開財政部令函說明固謂:計算公式中「非營業收入」減「非營業損失」之餘額,若「非營業損失」大於「非營業收入」而發生營業外虧損時,應視為零處理。惟查相關之非營業損失項目繁多,如利息支出、兌換損失、免稅產品盤損或發生災害之損失等皆屬之。故與營業項目相關之非營業損失,如可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者,應具體定其歸屬外,倘難以區分時,則依免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與應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之比例予以推估,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19條]](版本 36.01.01) - [[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493號解釋]] - [[所得稅法第3條、第24條]](版本 88.02.09) - [[獎勵投資條例第1條]](版本 80.01.30) - [[獎勵投資條例第2條]](版本 80.01.30) - [[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版本 80.01.30) - [[獎勵投資條例第89條]](版本 80.01.30)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版本 80.04.24)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版本 80.04.24) - [[財政部(59)台財稅發字第26656號令]] - [[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656151號函]] --- ## 白話解說(AI 生成,非官方原文) > [!warning] 以下由 AI 依上方原文撰寫,僅供理解輔助。撰寫論文時請引用原文區塊,不得引用本區塊。 **一句話結論**:獎勵減免營所稅公式將營業外虧損視為零合憲,惟分攤方式應檢討修正。 **爭點拆解** 獎勵投資條例以稅捐減免為主要獎勵方法,僅合於獎勵類目及標準者始得享受優惠。財政部核發的獎勵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規定「非營業收入小於非營業損失時,應視為零處理」。爭點在於此一處理方式是否增加人民租稅負擔而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結論與理由** 解釋重申憲法第十九條所稱依法律納稅,指人民依法律所定的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稅捐減免等項目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優惠;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為之。上開計算公式是主管機關為便利徵納雙方作業,彙整獎勵投資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所為的釋示,其中「視為零處理」是為避免產生非免稅產品所得亦不必繳稅的結果,與該條例對稅捐減免以獎勵項目產品所得為限的立法意旨相符。但非營業損失項目繁多,與營業項目相關的非營業損失,如可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者應具體定其歸屬,倘難以區分則應依免稅產品與應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的比例予以推估,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此意旨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法令。 **在體系中的位置** 本則屬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公平原則的結合適用,對行政函令採合憲但要求修正的處理。理由書援引釋字第四二〇號解釋作為租稅法律解釋方法的依據,並援引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所建立的「可歸屬者個別歸屬、難分者按收入比例推估」分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