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 釋字0013 釋字第13號 類型 釋字 公布 42年01月31日 官網原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94 本卡片區塊 解釋文、相關文件 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 憲法第80條(36.01.01)、憲法第81條(36.01.01)、憲法第82條(36.01.01)、法院組織法第40條(35.01.17) ============================================================================== 【解釋文】 (1)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監察院公函一件 一、接本院司法委員會本年九月十五日司委臺字第九十五號簽報開查關於侯委員天民黃委員寶實調查報告最高法院檢察長朱煥虨被免職一案經提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決議推王冠吾黃覺王文光等三委員審查嗣准王委員等提出研究意見又經第二十七次會議推調查委員及研究委員再行研究茲准黃委員寶實等報告審查意見並提經第三十次會議討論決議查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任推事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轉調或減俸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除轉調外於實任檢察官準用之是對於實任推事及實任檢察官轉調程序顯有區別但依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對於轉任一節又無實任推事與實任檢察官不同之規定究竟憲法第八十一條所謂法官是否包含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實任檢察官在內擬提報院會後由院函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等語紀錄在卷謹錄案並檢同原調查報告研究意見審查意見等各一件報請鑒核提報院會等由 二、經提報本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二百二十八次會議並經決議關於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法官是否包含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實任檢察官在內一節由院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等語紀錄在卷 三、相應函請查照辦理並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