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 釋字0250 釋字第250號 類型 釋字 公布 79年01月05日 官網原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31 本卡片區塊 解釋文、理由書、相關文件 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 憲法第140條(36.01.01)、兵役法第25條第1款(63.07.12)、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63.05.28)、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88.06.16)、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88.06.16)、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88.06.16) ============================================================================== 【解釋文】 (1)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理由書】 (1)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旨在防止軍人干政,以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至已除役、退伍或因停役等情形而服預備役之軍人,既無軍權,自無干政之虞。 (2)  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規定,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自核准之日起為外職停役。外職停役人員係服預備役,經層報國防部核定後,通知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列入後備管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是項停役人員為後備軍人,已無現役軍人身分。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首開憲法規定有何牴觸。 (3)  現行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僅有「停役」之規定,並未直接規定「外職停役」,「外職停役」一詞,見之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而外職停役人員轉任文官後,又得回服現役或晉任軍階,易滋文武不分之疑慮,且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以外職停役方式轉任文官,其停役及回役之程序如何,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本憲法精神通盤檢討改進,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文件】 抄台北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關於軍人外職停役擔任文職官吏,與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之規定,有無牴觸,本會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請轉請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查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主要目的在於禁止軍人干政,厲行文武分治。惟台北市歷任工務局長,均由現役軍人以「外職停役」方式擔任之。然茲所謂「外職停役」與除役、退役範圍是否相同,其所涵蓋意義如何,有無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滋生疑義,爰依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鈞院解釋。 二、本件係依據本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議員臨時提案之議決事項辦理。 三、檢附前述議員臨時提案影本乙份。 議長 張建邦 臺北市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大會議員臨時提案 提案人:顏錦福 王昆和 周伯倫 案 由:請本會函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軍人外調停役,與解職退役是否相等意義」。 理 由: 一、憲法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二、潘禮門先生以中將之軍職外調停役,主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長,上任之徐德餘局長亦然。有違憲法之基本國策精神。 三、軍人兼文官是違憲。 四、工務局長是軍人是違背基本國策。 五、我們絕對反對軍人干政。 辦 法:如案由 議 決: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