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 釋字0279 釋字第279號 類型 釋字 公布 80年05月17日 官網原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60 本卡片區塊 解釋文、理由書、相關文件 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7條(47.07.21)、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8條第1項第4款、第9條之1、第15條(77.02.03) ============================================================================== 【解釋文】 (1)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關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之規定,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勞工為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者而言,與該省(市)政府是否直接設立勞工保險局無關。 【理由書】 (1)  本件聲請解釋機關台北市議會審查台北市政府預算,認該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所持見解,編列勞工保險補助預算,與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合,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2)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九條之一所定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分別予以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之補助,旨在減輕轄區內,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漁會,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或被裁減資遣人員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等勞工之保險費負擔,藉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係省(市)政府在勞工福利上應負之義務。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上述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而言。至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係為兼顧現實情況而設,與該省(市)政府是否直接設立勞工保險局無關。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文件】 抄台北市議會聲請函 (七九)八、一議(民)字第四二三五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究係指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抑為同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之「省(市)政府?」因台北市政府所持之見解與本會之見解不同,爰提請大院轉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俾便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本會行使預算審查權,審查八十年度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列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應為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因此,台北市政府不得編列該筆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而應由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自行負擔。惟台北市政府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勞工保險費之負擔所稱之省(市)政府,應為同條例第四條所規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所稱之省(市)政府,故台北市政府應編列是項勞工保險補助費預算。 二、由於勞工保險補助費關係勞工權益與社會安全,本會甚表重視;惟依法該項補助費究係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之省(市)政府抑為設勞工保險局之省(市)政府負擔,在爭議未釐清前,本會決議暫時凍結該筆預算之動支,並決議:「原則同意,但應由市議會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時,始得動支」。 三、檢陳相關資料如附件(一)(二)。 議長 陳 健 治 出國 議員 陳 世 昌 代行 (本件聲請函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