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 釋字0308 釋字第308號 類型 釋字 公布 81年11月13日 官網原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89 本卡片區塊 解釋文、理由書、相關文件 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36.07.1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79.12.19) ============================================================================== 【解釋文】 (1)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理由書】 (1)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文件】 抄行政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六日 受文者:司法院 八十一臺教字二七三九五號 主 旨:有關公立學校聘任教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範圍,教育部與銓敘部在適用上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函請查照轉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見復。 說 明: 一、本案係根據教育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八一)人字第三三四七五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學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茲國立大學專任之聘任教授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教育部與銓敘部所持見解有異,確有轉請解釋必要。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印本各一份。 院長 郝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