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 釋字0552 釋字第552號 類型 釋字 公布 91年12月13日 官網原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33 本卡片區塊 解釋文、理由書、相關文件 +意見書清單(7篇) 相關法條(官網欄位,供參) 憲法第22條(36.01.01)、司法院釋字第362號解釋、民法第988條(91.06.26) ============================================================================== 【解釋文】 (1)  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理由書】 (1)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等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在內。就協議離婚言,雖基於當事人之合意,但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應為離婚之戶籍登記,第三人對此離婚登記之信賴,亦應同受保護。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效力始能維持,以免重婚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即解消後婚時,對後婚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相對人;於解消前婚時,對前婚之重婚者他方,應如何保護,及對前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在身分、財產上應如何保障,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相關文件】 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呂蔡0女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呂蔡0女與呂0清於民國(下同)六十三年結婚,七十二年三月三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呂0清並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與善意之胡0鳳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二年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呂0清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而形成一夫二妻。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呂0清與胡0鳳間婚姻關係無效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中所謂「類此之特殊情況」、「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適用範圍,有加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爰聲請解釋。 鄧0花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鄧0花與吳0彥於民國(下同)五十八年結婚,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吳0彥並於八十六年四月間與善意之梅0水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吳0彥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形成一夫二妻之不當現象。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吳0彥與鍾0水間婚姻無效暨請求吳0彥履行同居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吳0彥所提起之離婚反訴,則經判決勝訴確定,致聲請人與吳0彥之婚姻關係因判決離婚而消滅。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權,聲請解釋。 【意見書清單】(7 篇,僅列標題,全文不入卡片) (1)552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與王大法官澤鑑、孫大法官森焱、蘇大法官俊雄、戴大法官東雄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及曾大法官華松、劉大法官鐵錚分別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聲請書及附件) (2)552王大法官澤鑑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3)552孫大法官森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4)552曾大法官華松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5)552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6)552戴大法官東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7)552蘇大法官俊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