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憲判111-06",
  "A": {
    "聲請人":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嘉義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嘉義市議會（下稱聲請人一）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E號函，函告其於105年10月16日所公布之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一）第6條第2項規定無效，認有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地方自治與其立法權限，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於110年5月13日（本庭收案日，下同）聲請解釋憲法。"
      },
      {
        "序號": "二",
        "稱謂原文": "臺北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臺北市議會（下稱聲請人二）為行政院以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函告其於105年12月13日公布之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二）第9條之1規定無效，並對其於109年11月4日審議通過之同自治條例第17條之1規定不予核定乙案，認侵害地方自治權，於110年2月8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序號": "三",
        "稱謂原文": "臺南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臺南市議會（下稱聲請人三）為行政院以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A號函，函告其於106年9月4日公布之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三）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及行政院110年1月8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044498號函，函復臺南市政府所報109年12月1日審議通過修正之同自治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7條之1規定不予核定等案，致聲請人三與行政院間因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其與行政院所持見解有異，於110年3月24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序號": "四",
        "稱謂原文": "臺中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臺中市議會（下稱聲請人四）為行政院以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號函，函告其於106年9月25日公布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四）第6條之1及第13條之1規定無效，認有侵害地方自治權之爭議，於110年10月12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序號": "五",
        "稱謂原文": "桃園市議會",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桃園市議會（下稱聲請人五）為行政院以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C號函，函告其於108年11月5日公布之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五）第12條規定無效，並就其於109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修正之同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22條規定有關違反第12條罰則部分不予核定，認有違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中央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地方自治權之爭議，於111年3月15日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110年5月13日（本庭收案日，下同）",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證據句": "於110年5月13日（本庭收案日，下同）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10年2月8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證據句": "認侵害地方自治權，於110年2月8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日期原文": "110年3月24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證據句": "且其與行政院所持見解有異，於110年3月24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日期原文": "110年10月12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四",
        "證據句": "認有侵害地方自治權之爭議，於110年10月12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
      {
        "日期原文": "111年3月15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五",
        "證據句": "侵害地方自治權之爭議，於111年3月15日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5條第1項第1款",
      "證據句": "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與當時應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地制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所定要件相符，大法官於110年12月23日決議受理。"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聲請人一至五就各該自治條例經衛福部或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解釋憲法",
      "不受理者": "聲請人二至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一至五之其餘聲請",
      "不受理理由": "聲請人二至四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所爭執之爭點多屬憲法解釋問題，而非純屬法令解釋之見解歧異，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統一解釋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五部分並因憲訴法第8章已刪除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類型，其聲請不合程式，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應不受理",
      "一併審查": [],
      "證據句": "至聲請人二至四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其所爭執之爭點多屬憲法解釋問題，而非純屬法令解釋之見解歧異，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統一解釋之要件不符，此部分應不受理。……至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其所爭執之爭點多屬憲法解釋問題，而非純屬法令解釋之見解歧異；且憲訴法第8章關於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規定，已經刪除機關聲請之類型，是地方自治團體或其行政、立法機關已不得為統一解釋之聲請主體，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人五就此部分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不受理。……聲請人一至五之其餘聲請，不受理。",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
      "證據句": "本庭於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舉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一至四、關係機關行政院、衛福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或機關": null,
        "身分描述": "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證據句": "邀請聲請人一至四、關係機關行政院、衛福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1,
      "證據句": "因爭議相同，爰與聲請人一之案件合併審理並判決。……因審查標的類似，爭點相同，爰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並判決。"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五筆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市議會），依 S 碼定義屬機關，標 S4；原文均有序號（聲請人一至五），序號欄逐字填。　二、聲請依據為單值物件而本件有二套依據：聲請人一至四係於憲訴法施行前提出，依憲訴法第90條第1項但書適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地制法第30條第5項及釋字第527號解釋；聲請人五係於憲訴法施行後提出，本庭先認其與憲訴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要件不符，再參酌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其立法意旨，以「憲訴法就類似聲請人五之情形欠缺相關過渡規定」為由，仍依大審法、地制法及司法院解釋所定要件予以受理。本欄填共通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其餘記明於此（已知之單值欄位不足缺口）。　三、確定終局裁判與原因案件均填空陣列：本件為中央與地方之機關權限爭議，聲請人並未提起行政爭訟（理由【39】明載「查聲請人五並未提起行政爭訟，亦未用盡審級救濟」），無確定終局裁判可歸屬；亦非法官聲請釋憲。　四、受理範圍之『不受理者』含二種型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二至五）與主文三所稱「其餘聲請」（原文未進一步specify其範圍）；理由亦未逐項列出其餘不受理之標的，本欄之不受理理由僅能就統一解釋部分逐字節錄，記明備查。　五、『一併審查』填空陣列：本庭雖將聲請人五之案件與聲請人一至四合併審理，惟此係併案而非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不符 v2.4 二十之定義。　六、鑑定人或專家一筆：原文僅載「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未載姓名、人數或機關，『姓名或機關』填 null。　七、暫時處分：原文未載聲請或准駁，填 null／未論。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一第6條第2項",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5年10月16日所公布之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一）第6條第2項規定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二第9條之1",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5年12月13日公布之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二）第9條之1規定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二第17條之1",
        "證據句": "並對其於109年11月4日審議通過之同自治條例第17條之1規定不予核定乙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三第11條之1",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6年9月4日公布之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三）第11條之1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三第17條之1",
        "證據句": "函復臺南市政府所報109年12月1日審議通過修正之同自治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7條之1規定不予核定等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四第6條之1",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6年9月25日公布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四）第6條之1及第13條之1規定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四第13條之1",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6年9月25日公布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四）第6條之1及第13條之1規定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五第12條",
        "證據句": "函告其於108年11月5日公布之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五）第12條規定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原文簡稱": "系爭自治條例五第22條",
        "證據句": "並就其於109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修正之同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22條規定有關違反第12條罰則部分不予核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E號函告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無效之行為",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8日函告臺北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之行為",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商業（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證據句": "是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
      },
      {
        "條文":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公共衛生（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證據句":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是中央就食品安全標準必有立法權。"
      },
      {
        "條文": "憲法第107條第11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國際貿易政策（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
        "證據句": "憲法第107條第11款明定國際貿易政策係由中央獨占立法及執行權"
      },
      {
        "條文": "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證據句": "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
      {
        "條文": "憲法第118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直轄市自治（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證據句": "而係以憲法第118條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
        "條文": "憲法第125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中央法律優位原則",
        "證據句": "此即憲法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意旨。"
      },
      {
        "條文": "憲法第148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國內貨物自由流通",
        "證據句": "按「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憲法第148條定有明文。"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未明示審查標準",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各該規定",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null
      }
    ],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中央法律優位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即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而同有上述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
      },
      {
        "原則名稱": "平等原則",
        "結論": "無涉",
        "證據句": "是上開聲請人主張實均與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無關，亦不生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地方自治權之問題，均併此指明。"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之相關規定文字，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系爭自治條例一至五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
      {
        "系爭規定": "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823E號函告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無效之行為",
        "客體種類": "憲法上行為",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
        "系爭規定": "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8日函告臺北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之行為",
        "客體種類": "憲法上行為",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客體型態填『合憲性審查』：本件係地方立法機關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中段（機關間因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所提之**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主文一為權限歸屬之宣示（「屬中央立法事項」），主文二為對中央監督行為之合憲宣告（「均屬合憲」）。碼域（合憲性審查／統一解釋／憲法疑義解釋／補充解釋／裁判憲法審查／其他）**無「機關權限爭議」一值**；本檔就主文二有明確之合憲宣告而填合憲性審查，客體型態證據句取主文二。此為本批新見之碼域缺口，記明備查。　二、系爭規定 11 筆：前 9 筆為五件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之各該條項（依 v2.1「法規名稱＋條＋項」切分；本件之「條之1」形式無項次，以條為一筆），後 2 筆為衛福部與行政院之函告行為。將函告行為列入系爭規定，係為使結論逐系爭規定成筆之口徑得以一致（v2.4 十八已容許結論之客體種類為『憲法上行為』，惟碼表未明文規定此類客體是否應列入系爭規定欄），記明備查。附表一及二未收入卡片，各該條項名稱係自理由【3】至【7】之敘述還原（承前省略還原規則 v2.2 七），逐字依據置於證據句。　三、結論之 R 碼：(1) 九筆自治條例規定歸 R3——本庭於理由【72】明示其「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係違憲之宣示，惟主文並未宣告其無效或失效（其失效係監督機關依地制法函告之效果，非本庭之處分），符合 R3「宣告牴觸憲法或與憲法意旨不符，未明示失效時點」之定義。須記明：本項違憲宣示見於理由而不見於主文，與 R1–R3 通常以主文為準之口徑不同。(2) 二筆函告行為之客體種類依 v2.4 十八填『憲法上行為』，主文明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歸 R4。　四、全案主要處分 R 碼 R4：主文無任何違憲宣告，主文二之合憲宣告為最主要處分；主文三之不受理依釋憲結果碼表 C5 不影響（實體宣告優先）。　五、審查基準七筆均為憲法本文條號；本件之特殊處在於憲法第107條至第111條、第118條、第125條同時是「被解釋之對象」（權限歸屬之判斷依據）與「審查依據」，碼表就『審查基準』與『解釋客體憲法條文』之二分在權限爭議型案件難以適用，本檔一律列入審查基準，『解釋客體憲法條文』填空陣列，記明備查。　六、審查標準未明示：全文無任何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亦無可填入原文用語欄之候選語句。比例原則四階段均未論（關係機關雖主張各地方零檢出標準不符比例原則，屬關係機關主張，非本庭之審查）。　七、其他審查原則二筆：『中央法律優位原則』為原文逐字出現之原則名稱，結論不符合；『平等原則』依 v2.4 二十一填『無涉』（本庭明示「亦不生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地方自治權之問題」，與「未論」有別）。　八、附隨命令各欄均為 0／null：主文與理由均無檢討修正、期限、救濟或警告性之宣示。",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核與當時應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地制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所定要件相符"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始由立法院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之（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就此，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亦曾釋示：「……各地方自治團體所訂相關自治條例須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上開解釋理由書第2段），可資參照。"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
        "關係": "區辨",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三）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與本案之情形不同，應予區別，本案難以比附援引其結論【73】\n（74）　　聲請人等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並據以主張其所訂定之系爭自治條例為其地方自治立法事項。按上開解釋之結論固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所之距離限制，得訂定比中央法律規定更為嚴格之要求，然上開解釋亦認中央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已明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故地方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自得就法律所定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而本案各該聲請人以自治條例所訂比中央法令更為嚴格之系爭安全容許量標準，不僅欠缺中央法規之授權，其內容亦牴觸中央法規，且其規範效果明顯干預各該轄區外居民之權利義務，而非僅以各該地方之居民為限，自與上開解釋之情形有別，而難以比附援引上開解釋之結論。"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此均權原則雖抽象，惟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已指出因地制宜之解釋方向。"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及學界見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所規定豬肉得添加萊克多巴胺安全殘留標準應為最低標準"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及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直轄市內之消費者保護及衛生管理事項，均為地方自治權限。"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為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中段所定之機關爭議，應予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統一解釋之要件不符"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訴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有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上開裁判違憲之判決。"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憲訴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意旨係指，縱使其他法律（如地制法第30條第5項、第43條第5項及第75條第8項、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等規定）另有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然於憲訴法施行後，除本庭就憲訴法無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或程序（如不涉及變更先前解釋或判決之聲請補充等），仍得本於程序自主權而受理外，其他法律所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仍須符合憲訴法所定之各該訴訟類型及其要件，始得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人五就此部分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不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又地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無繼續適用地制法第30條第5項等相關規定之餘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高於縣（市）（地制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則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地制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食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量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1、第18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如同法第15條之1規定就「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就「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第21條第2項規定就「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有關食品原料及成分之規範，亦皆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於101年9月11日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就乙型受體素中之萊克多巴胺，增訂牛肉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然上開解釋亦認中央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已明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憲法第10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規定意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11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始由立法院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108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110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縱使依憲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執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4目、第9款第1目",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係屬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18條第7款第4目「直轄市消費者保護」及同條第9款第1目「直轄市衛生管理」所明定之地方自治事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3項",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地制法第26條第4項、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3項、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第1點第1項第3款第2目暨同點第2項第3款第2 目等相關規定，形成自治條例之位階低於中央法規命令之狀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111條前段",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則依憲法第111條前段規定，依事務性質分配中央與地方權限"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
        "名稱":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s）",
        "條文": null,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中央係依我國正式參與並受拘束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s）"
      },
      {
        "名稱":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 Agreement）",
        "條文": null,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 Agreement）之相關規範"
      }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件為憲判字案件，無【相關文件】區塊，D 層填 null；聲請人與關係機關所引者一律以 C 層之『出處』欄區辨（v2.1）。做引用網絡時只取出處＝本庭論理者。　二、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在本文中出現四次且關係不一：本庭先以「可資參照」援引其中央法律優位之釋示（援引），復於理由【74】明示「與本案之情形不同，應予區別，本案難以比附援引其結論」（區辨）；另聲請人二與關係機關各援引一次。依 v2.2 九分列四筆，各附各自證據句，做網絡分析時須依字號原文去重。　三、『引用法規』僅收本文明確援引之法規名稱與條項，五件系爭自治條例本身列於 B 層系爭規定，不重複列入本欄。　四、『引用公約』二筆依 v2.4 二十三補『出處』欄，均為本庭論理；本庭係以我國「正式參與並受拘束」之協定作為權衡系爭立法權歸屬時應納入考量之因素，而非以之為審查基準，記明備查。　五、『引用外國法』填空陣列：理由【61】雖有「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之垂直權力分立，係採單一國，而非聯邦國體制」之比較法性質論述，惟未指涉任何具體國別之法制或判決，依鐵律 1 不填。"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 null,
        "身分描述": "專家學者（經本庭邀請到庭陳述意見）",
        "證據句": "邀請聲請人一至四、關係機關行政院、衛福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
    "法庭之友":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所主筆部分": null,
        "證據句":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
    ],
    "主筆大法官證據句":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烱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虹霞",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陳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明誠",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俊益",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志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瓊文",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瑞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詹森林",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銘洋",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呂太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惠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迴避大法官": [],
    "署名列證據句":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n　　　　　　　　大法官　蔡烱燉\n　　　　　　　　大法官　黃虹霞\n　　　　　　　　大法官　吳陳鐶\n　　　　　　　　大法官　蔡明誠\n　　　　　　　　大法官　林俊益\n　　　　　　　　大法官　許志雄\n　　　　　　　　大法官　張瓊文\n　　　　　　　　大法官　黃瑞明\n　　　　　　　　大法官　詹森林\n　　　　　　　　大法官　黃昭元\n　　　　　　　　大法官　謝銘洋\n　　　　　　　　大法官　呂太郎\n　　　　　　　　大法官　楊惠欽\n　　　　　　　　大法官　蔡宗珍",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填空陣列：五組聲請人均為地方立法機關，非自然人。訴訟代理人亦未載。　二、關係機關代表填空陣列：關係機關為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原文僅載機關名而未載到庭代表之姓名與職稱。　三、鑑定人或專家一筆：原文僅載「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未載任何姓名，依鐵律 1 姓名填 null，身分描述取自原文可節錄之文字。　四、其他載明人物填空陣列：主文、理由、判決摘要、主筆大法官記載與署名列中，除大法官外未載任何自然人姓名；依 v2.3 十一與 v2.4 二十五，本案署名列之大法官不收。　五、主筆大法官依【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逐字填「黃大法官昭元」（姓名為黃昭元），另附主筆大法官證據句。　六、【v2.3 十一】參與大法官取自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區塊，計 15 筆。許宗力之署名列原文為「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其「審判長」之地位以『是否主席』填 true 表示，『職銜原文』欄填「大法官」（碼表就憲判字之「審判長」未明定應填於何欄，記明備查）；其餘 14 筆職銜原文均為「大法官」。姓名依 v2.3 十一去除署名列排版用之全形間隔。　七、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原文無迴避記載。惟卡片【意見書清單】列有 4 篇意見書（張瓊文、詹森林、黃虹霞、蔡明誠），其提出人均在署名列之內，與迴避無涉。　八、卡片該區塊附註「本區塊係建庫後自官網原文補收，經 markdown 轉換，空白排版與官網 HTML 未必逐字相同；姓名與順序為逐字照錄」，署名列證據句係取自該補收區塊，記明其來源。",
    "關係人":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
  "未讀區塊": [
    {
      "區塊": "附表一、附表二",
      "原因": "主文二與理由多處指涉之附表一及二（各該自治條例與函釋清單）未收入卡片，系爭規定之名稱係自理由【3】至【7】之敘述還原"
    },
    {
      "區塊": "判決摘要",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一行，無內容可供判斷"
    },
    {
      "區塊":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主文立場表」一行，無立場表內容"
    },
    {
      "區塊": "意見書（4篇）",
      "原因": "卡片僅列標題，全文不入卡片，且依編碼手冊意見書不在本表範圍"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