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憲判111-14",
 "A": {
  "聲請人": [
   {
    "序號": null,
    "稱謂原文":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聲請本件解釋，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條項款": "第5條第1項第3款",
   "證據句": "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就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3項、第23條第1項、第5項及第34條第2項（系爭規定一至七）所為之解釋憲法聲請",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證據句": "查立法院審議農田水利法之三讀程序，聲請人38位立法委員均未投票贊成（立法院公報第109卷第52期院會紀錄，第296頁至第297頁參照），已達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於農田水利法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系爭規定一至七有違憲疑義，向本庭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
   "證據句": "本庭於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舉行言詞辯論，通知被選定之聲請人、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關係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1,
   "結果": "駁回",
   "證據句": "八、為避免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受有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併聲請暫時處分。……本件業經裁判，核無暫時處分之必要，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
  "疑義": "一、聲請人為38位立法委員，原文以「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稱之，依聲請人歸屬碼表以原文對主體之敘述定性，標 S1、多人合稱 1；附表所載38人全名卡片未收錄，僅得逐字錄首位署名者。序號原文未編，填 null。二、被選定當事人謝衣鳳、林文瑞、翁重鈞係同一聲請案內之選定當事人，非另一組聲請人，故不另立筆，姓名入 E 層。三、卡片全文未載聲請日期（僅載言詞辯論日期111年5月24日與農田水利法公布日109年7月22日），依鐵律 1 填空陣列。四、本件為憲訴法施行前繫屬之案件，受理依據依大審法定之，原文明示「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故聲請依據填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僅為程序準據，列入 C 層引用法規。五、言詞辯論通知「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惟卡片未載任何專家姓名或機關，依鐵律 1、3 鑑定人或專家填空陣列。六、關係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經通知到庭陳述意見，原文稱「關係人」而非「法庭之友」，故法庭之友填空陣列，該關係人陳述另見 B、E 層。七、卡片無「併案」字樣，併案審理填 null。八、暫時處分係聲請人於聲請意旨第八點併為聲請，主文第六項駁回，依 v2.4 十九填 1／駁回。\n【v2.6 升級增補】引用法規中之「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官設埤圳規則」「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規則」「臺灣水利組合令」「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係日治時期之律令、府令等法規範，雖以「令」「規則」為名，非 v2.5 §26 所指行政機關就個案適用所為之解釋性函釋，故仍留於 `引用法規`。「臺灣接管計畫綱要」係34年國民黨總裁核定之接管基本準則，非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或須知，亦不移入 `引用行政規則`，記明備查。 引用判例決議（v2.6 三十七）：臺灣高等法院昭和9年上民第191號判決係本庭援引之個案裁判，`種類` 由「其他」改為 `個案裁判`。 關係人（v2.5 三十一）：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為經通知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法人團體），原置於 B 層辯論要旨與疑義，改填 E 層 `關係人[]`。"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系爭規定一至七有違憲疑義，向本庭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1條",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一",
    "證據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下稱系爭規定一）"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二",
    "證據句": "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n（3）三、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4）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5）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n（6）六、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n\n【理由】\n（1）壹、聲請人陳述要旨【1】\n（2）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聲請本件解釋，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主張：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下稱系爭規定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三",
    "證據句":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系爭規定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19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四",
    "證據句": "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n（3）三、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4）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5）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n（6）六、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n\n【理由】\n（1）壹、聲請人陳述要旨【1】\n（2）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聲請本件解釋，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主張：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下稱系爭規定二）、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系爭規定三）、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系爭規定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五",
    "證據句": "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4）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n（5）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n（6）六、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n\n【理由】\n（1）壹、聲請人陳述要旨【1】\n（2）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聲請本件解釋，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主張：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下稱系爭規定二）、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系爭規定三）、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稱系爭規定四）、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下稱系爭規定五）"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六",
    "證據句": "同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下稱系爭規定六）"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七",
    "證據句": "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下稱系爭規定七）"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14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結社之自由",
    "證據句":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
   },
   {
    "條文": "憲法第15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財產權",
    "證據句": "從而，國家自無受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基本權利。"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證據句":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證據句": "同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
    "條文":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0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證據句": "查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
   {
    "條文": "憲法第109條第1項第6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省農林、水利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證據句": "第10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省農林、水利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及第3項（86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第109條規定凍結適用",
    "證據句": "然依86年7月21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憲法第109條規定凍結適用"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未明示審查標準",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null,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null
   }
  ],
  "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一、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
   {
    "原則名稱": "法律不溯及既往",
    "結論": "無涉",
    "證據句": "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
   {
    "原則名稱": "信賴保護",
    "結論": "無涉",
    "證據句": "受調整之公法人，尚不得主張基本權利受有侵害而對抗之，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
   {
    "原則名稱": "機關組織法律保留",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應認為業已於組織法上取得設立農田水利署及所屬灌溉管理組織（各農田水利管理處）之依據，並符合組織基準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尚難認有聲請人所主張違反機關組織法律保留之問題。"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1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一、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19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二、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第3項規定：「第1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第19條第3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尚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三、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
   {
    "系爭規定":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系爭規定三、六之原文為承前省略（「同條第3項」「同條第5項」），依 v2.1／v2.2 七還原為「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還原依據為同段前文「第18條第1項規定」「第23條第1項規定」及主文第二、四項之完整寫法；逐字依據置於證據句。審查基準之「同條第4項」亦同此還原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二、審查標準：全文無「嚴格」「中度」「寬鬆」「合理關聯」等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依碼表填未明示，原文用語無可節錄者填 null。三、比例原則：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二違反比例原則，惟本庭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全未進行比例原則四階段審查（結論係「不生侵害財產權之問題」），四階段均填未論。四、主文第一、三項就法律明確性為「尚無違背」之合憲宣告，同項另以「不生侵害……之問題」處理基本權，依 v2.4 二十一，該等基本權部分屬「不生問題」；本表於其他審查原則以「無涉」記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法律明確性則為「符合」。五、結論之切分依 v2.1 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共七筆，與原文之系爭規定一至七一一對應；七筆均為法規範，均未經違憲宣告，R 碼皆 R4。六、主文第六項「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係獨立處分，依 v2.4 十九入 A 層暫時處分，不入結論，故全案主要處分 R 碼仍為 R4。七、本件並無附隨之立法義務、期限、救濟或警告性宣示，附隨命令四欄均填 0／null。",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521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594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602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690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794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799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803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804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479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33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第733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33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參照）"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同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同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null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水利法第12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因當時已施行於臺灣之水利法第12條規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水利法第3條第2項及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故於44年修正水利法增訂第3條第2項及第3項，其中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各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協助政府推行水利事業。」第3項規定：「前項水利自治團體為公法人，其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水利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又水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第2項規定：「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增訂第39條之1，於第1項規定：「本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3年。」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於3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對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停止繼續辦理會務委員、會長之選舉及縮短原有任期及過渡時期會長出缺時指派人員代理，同條第3項規定另以法律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法第17條第1項前段",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又農田水利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組織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同條第2項規定：「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80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未規定者，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規定辦理（同辦法第80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第6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前開組織規程第6條亦明定：「本署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成立時裁撤」之存續期限"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5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87年10月27日制定同年12月21日起施行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原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之水資源業務，基於整體考量不宜分隸者，在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完成修正前，應由行政院指定部會統籌承辦其水資源之相關業務，不受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第4條第5項規定：「法律及中央法規有關本省及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之事項，於相關法規未修正前，由行政院依第1項職權業務調整移轉歸屬，以命令調整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及88年1月25日制定公布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第1條及第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規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規定及同規則施行規則第1條及第5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第4條之2至第4條之4及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第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規則第4條之2至第4條之4規定及同規則施行規則第5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官設埤圳規則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8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規則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規則第4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成立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該組合權力有限，仍由臺灣總督府土木局長或廳長管理（同規則第4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水利組合令第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至第14條、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9條、第32條、第35條及第36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1921年公布「臺灣水利組合令」（註5），規定為灌溉排水或水害預防之必要，得設置水利組合，仍賦予水利組合法人地位（同令第1條及第2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及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施行規則",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日本政府乃於1941年公布「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依該調整令及臺灣總督府於同年訂定公布之「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施行規則」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第9條甲款但書",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前述接管計畫綱要第9條甲款但書規定「法令無規定而事實有需要之機關，得暫仍其舊。」"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
    "字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昭和9（1934）年11月21日昭和9年上民第191號判決",
    "種類": "個案裁判",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昭和9（1934）年11月21日昭和9年上民第191號判決即指出：「依明治34年律令第6號（以36年律令第3號及大正2年律令第3號為一部修正）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第4條之2所組織之公共埤圳組合，通觀同規則及同規則施行規則之諸規定，在有關於對該組合之組合員之水租、費用、追徵金及過怠金之徵收，係準用臺灣國稅徵收規則中關於滯納處分之規定（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第9條）等，由此觀之，應為係成文法上作為國家機關之一部而分擔統治權作用之公法人。"
   }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
    "國別或法域": "日本",
    "制度或判決": "水利組合條例（1890年施行）與「入會團體」之總有；日本民法第263條及第294條之入會權",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1890年施行水利組合條例後，其中一部分組合變更其組織為法人，一部分仍保留原有「入會團體」性質。變更為法人組織者，標的物之財產權即脫離其成員而獨立歸屬於法人，未變更為法人者，仍以「入會團體」成員集體對標的物享有權利之形式存在，「入會團體」所有財產之管理、處分，須經全體構成員一致同意，與一般共有不同，故學說上以「總有」稱之（日本民法第263條及第294條仍分別規定有共有性質之入會權與無共有性質之入會權，除各地方之習慣外，分別適用或準用所有權章之規定）"
   },
   {
    "國別或法域": "日本",
    "制度或判決": "日本政府統治臺灣初期之舊慣調查（臺灣並無入會地之事例）",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日本政府統治臺灣初期所作之舊慣調查，臺灣並無入會地之事例。"
   }
  ],
  "疑義": "一、五欄均只收主文與理由（含理由所附註1至註13）之引用，出處全為本庭論理；聲請人及關係機關辯論要旨中未出現具體釋憲字號或判例字號，故無出處為聲請意旨／關係機關主張之筆數。二、引用釋憲之字號原文依 v2.2 十逐字照錄，同一括號內之承前省略寫法（「第521號」「第733號」等）不逕自補「司法院釋字」四字，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以對照表處理。三、日治時期施行於臺灣之法令（臺灣公共埤圳規則、官設埤圳規則、臺灣水利組合令、臺灣農業水利臨時調整令等）歸入引用法規而非引用外國法，理由為其係當時施行於本地之法令；日本本土之水利組合條例與日本民法則歸引用外國法。此一分界碼表未明定，記明備查。四、註3所引臺灣高等法院昭和9年上民第191號判決非我國判例、決議、院字或院解字，種類填「其他」。五、註釋所引學說文獻（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園部敏《行政法概論》、新田定雄《台湾水利法令の研究》等）無對應欄位，作者入 E 層其他載明人物，書目本身未另立欄。"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費鴻泰",
    "對應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聲請本件解釋"
   },
   {
    "姓名": "謝衣鳳",
    "對應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
   },
   {
    "姓名": "林文瑞",
    "對應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
   },
   {
    "姓名": "翁重鈞",
    "對應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並選定謝衣鳳、林文瑞及翁重鈞等3人為當事人"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陳金田",
    "身分描述": "譯，《臺灣私法第一卷（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證據句": "參閱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第431頁以下，1997年，臺灣文獻委員會。"
   },
   {
    "姓名": "園部敏",
    "身分描述": "著，《行政法概論--特に臺湾行政法規を顧慮して--》",
    "證據句": "園部敏著，《行政法概論--特に臺湾行政法規を顧慮して--》，第291頁及第336頁，1940年，有斐閣"
   },
   {
    "姓名": "新田定雄",
    "身分描述": "著，《台湾水利法令の研究》",
    "證據句": "新田定雄著，《台湾水利法令の研究》，第111頁，1937年，臺灣水利法令研究會。"
   },
   {
    "姓名": "武內貞義",
    "身分描述": "著，《臺灣》",
    "證據句": "參閱武內貞義著，《臺灣》，第216頁，1927年，新高堂書店。"
   },
   {
    "姓名": "松尾弘",
    "身分描述": "執筆",
    "證據句": "參閱松尾弘執筆，小粥太郎編，《新注釈民法（5）物権（2）》，第799頁以下，2010年，有斐閣"
   },
   {
    "姓名": "小粥太郎",
    "身分描述": "編，《新注釈民法（5）物権（2）》",
    "證據句": "參閱松尾弘執筆，小粥太郎編，《新注釈民法（5）物権（2）》，第799頁以下，2010年，有斐閣"
   },
   {
    "姓名": "河上正二",
    "身分描述": "著，《物権法講義》",
    "證據句": "河上正二著，《物権法講義》，第369頁以下，2012年，日本評論社"
   },
   {
    "姓名": "能見善久",
    "身分描述": "編集，《論点体系判例民法2第3版物権》",
    "證據句": "能見善久、加藤新太郎編集，《論点体系判例民法2第3版物権》，第464頁以下，2020年，第一法規株式会社。"
   },
   {
    "姓名": "加藤新太郎",
    "身分描述": "編集，《論点体系判例民法2第3版物権》",
    "證據句": "能見善久、加藤新太郎編集，《論点体系判例民法2第3版物権》，第464頁以下，2020年，第一法規株式会社。"
   },
   {
    "姓名": "山村恒年",
    "身分描述": "著，〈固定資產稅等賦課徵収懈怠違法確認請求等住民訴訟事件：堺市〉",
    "證據句": "參閱山村恒年著，〈固定資產稅等賦課徵収懈怠違法確認請求等住民訴訟事件：堺市〉，《判例地方自治》，404號，第36頁以下，2016年。"
   },
   {
    "姓名": "林煒舒",
    "身分描述": "撰稿，《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參閱林煒舒、陳錦昌、李曉菁撰稿，陸之駿主筆，黃金春主修，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姓名": "陳錦昌",
    "身分描述": "撰稿，《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參閱林煒舒、陳錦昌、李曉菁撰稿，陸之駿主筆，黃金春主修，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姓名": "李曉菁",
    "身分描述": "撰稿，《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參閱林煒舒、陳錦昌、李曉菁撰稿，陸之駿主筆，黃金春主修，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姓名": "陸之駿",
    "身分描述": "主筆，《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陸之駿主筆，黃金春主修，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姓名": "黃金春",
    "身分描述": "主修，《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黃金春主修，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姓名": "黃金德",
    "身分描述": "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
    "證據句": "黃金德總編纂，《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百年誌》，第96頁，2019年，桃園農田水利會"
   }
  ],
  "主筆大法官": [
   {
    "姓名": "呂大法官太郎",
    "所主筆部分": null,
    "證據句": "本判決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審判長"
   },
   {
    "姓名": "蔡烱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虹霞",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陳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明誠",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俊益",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志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瓊文",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瑞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詹森林",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銘洋",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呂太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惠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迴避大法官": [],
  "署名列證據句":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n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疑義": "一、本件署名列已於建庫後自官網原文補收，見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區塊；參與大法官 15 人與署名列證據句均據該區塊填列。原記「卡片所收之區塊……其中並無署名列」係補收前之狀態，已不適用；本件署名列後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仍填空陣列。二、主筆大法官取自【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逐字為「本判決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姓名欄依既有作法保留原文寫法「呂大法官太郎」，未還原為「呂太郎」。三、意見書清單所載黃大法官虹霞、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明誠、吳大法官陳鐶，係本案合議庭大法官，依 v2.3 十一、v2.4 二十五不收入其他載明人物。四、其他載明人物依 v2.4 二十五收錄理由註釋所引之文獻作者、譯者、編者共16人，身分描述照原文（「譯」「著」「編」「執筆」「撰稿」「主筆」「主修」「總編纂」）節錄；聲請人費鴻泰及被選定當事人謝衣鳳、林文瑞、翁重鈞為聲請人本人，列於聲請人姓名，不重複收入。五、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及關係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均以機關名義陳述，卡片未載任何到庭代表之姓名，關係機關代表填空陣列。　（up26 §署名列補收）`參與大法官` 依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逐人填列：`姓名` 去排版空白後逐字照錄、順序依署名列原序；`職銜原文` 於審判長填「審判長」，其餘填「大法官」；`是否主席` 僅審判長一人為 true。`署名列證據句` 以程式自卡片切片，為卡片原文之連續子字串。",
  "關係人": [
   {
    "名稱或姓名":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身分描述": "經本庭通知到庭陳述意見之關係人（農田水利會法人）",
    "證據句": "本庭於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舉行言詞辯論，通知被選定之聲請人、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關係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
 "未讀區塊": [
  {
   "區塊": "判決摘要",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摘要」一行，無內容可供判斷"
  },
  {
   "區塊":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主文立場表」一行，無立場表內容"
  },
  {
   "區塊": "附表（聲請人38位立法委員名單）",
   "原因": "理由第2段載「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詳如附表）」，卡片未收錄該附表"
  },
  {
   "區塊": "意見書（3篇）",
   "原因": "卡片僅列標題，且依編碼手冊意見書不在本表範圍"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