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憲判112-08",
  "A": {
    "聲請人":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聲請人一",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一涉以臉書及電子郵件傳送文字、擷圖於被害人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指摘傳述足以貶損被害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
      },
      {
        "序號": "二",
        "稱謂原文": "聲請人二",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二涉於個人臉書動態時報貼文，指摘傳述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
      },
      {
        "序號": "三",
        "稱謂原文": "聲請人三",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三涉以刊登報紙及自印刊物發送於不特定大眾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
      },
      {
        "序號": "四",
        "稱謂原文": "聲請人四",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四涉於其所架設之公開網站，以其使用之帳號刊載文章，其中具有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內容。"
      },
      {
        "序號": "五",
        "稱謂原文": "聲請人五",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五涉於不特定人均可共見之「教育論壇部落格」網路留言板上刊登文章，供連結至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網頁，其內容具有足以毀損被害人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評價之文字。"
      },
      {
        "序號": "六",
        "稱謂原文": "聲請人六",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六原為某幼兒園園長，其涉寄發書面公告於幼兒園各幼童家長，內容涉及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文字。"
      },
      {
        "序號": "七",
        "稱謂原文": "聲請人七",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七涉於其臉書帳號之限時動態消息，張貼被害人照片，並在照片下方加入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文字，使其臉書好友之多數人均得以瀏覽。"
      },
      {
        "序號": "八",
        "稱謂原文": "聲請人八",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八涉於訴外人臉書之貼文下留言，其內容涉及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證據句": "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09年2月19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證據句": "於109年2月19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06年11月21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證據句": "於106年11月21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10年9月10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四",
        "證據句": "於110年9月10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09年2月19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五",
        "證據句": "於109年2月19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09年3月30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六",
        "證據句": "於109年3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
      },
      {
        "日期原文": "112年2月22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七",
        "證據句": "於112年2月22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
        "日期原文": "112年3月13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八",
        "證據句": "於112年3月13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
      "條項款":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人一至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人七、八）",
      "證據句": "聲請人一至六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人三另就刑法第311條規定所為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聲請人七就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所為聲請、聲請人八就刑法第310條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所為聲請，核均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要件相符。"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與系爭解釋違反比例原則，致侵害其言論自由等語。【4】"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二認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系爭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於109年2月19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6】"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三認確定終局判決三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並認系爭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於106年11月2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未就基於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所發表具追求公益目的之言論，定有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規定，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8】"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四",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四認確定終局判決四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於110年9月10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過度侵害其言論自由等語。【10】"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五",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五），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五認確定終局判決五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及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於109年2月19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以刑罰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等語。【12】"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六",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六），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六認確定終局判決六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及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於109年3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與系爭解釋違反比例原則，致侵害其言論自由等語。【14】"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七",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七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牴觸憲法，於112年2月22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箝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發表言論之自由，違背比例原則；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未予無罪判決，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而違憲等語。【16】"
      },
      {
        "案號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八",
        "D碼": "D1",
        "證據句":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刑確定。聲請人八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與系爭解釋，牴觸憲法，並認系爭解釋有變更之必要，於112年3月13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限縮刑罰權範圍，及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使人民陳述真實之言論仍受刑事處罰，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而牴觸憲法等語。【18】"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聲請人一至八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人三、七另就第311條規定）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及聲請人七、八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八所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基於此等社會情事之重大變更，本庭就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規定之合憲性，已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是聲請人一至八之聲請均合法，爰予受理；又，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標的既相同，應予合併審理。【26】"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112年3月14日",
      "證據句": "本庭於112年3月14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一至六及關係機關法務部經通知並到庭陳述意見。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或機關": null,
        "身分描述": "專家學者",
        "證據句": "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28】"
      },
      {
        "姓名或機關":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身分描述": "鑑定機關",
        "證據句": "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28】"
      }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1,
      "證據句": "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標的既相同，應予合併審理。【26】"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一至八原文僅以序號稱之，未載姓名、性別或身分，惟各筆均載其個人言論行為並經刑事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屬人民聲請，標S1、多人合稱0。二、聲請日期八筆均取自理由第4、6、8、10、12、14、16、18段之「於○年○月○日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中聲請人一之原文含「中華民國」四字，其餘七筆未載年號前綴，逐字照錄不統一。三、確定終局裁判八筆均由同段連續文字同時載明聲請人序號與案號，依D1；聲請人七、八之案號原文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八」，其餘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至六」，寫法不一，逐字照錄。四、受理範圍原文未載任何不受理部分，不受理者與不受理理由填null；本庭係依憲訴法第42條第2項「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而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該段一併列為受理範圍之證據句。五、本庭未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一併審查填空陣列。六、原文全文無暫時處分之聲請或准駁記載。七、鑑定人或專家原文僅載「專家學者」而未具名，姓名或機關填null；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原文明載為「鑑定機關」，另列一筆。八、原文未載法庭之友，填空陣列。　九、`聲請而未回應者` 空陣列：原文就聲請人所請求事項均已明示受理或說明，無通篇未置一詞者（v2.5 三四）。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聲請人一至六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人三另就刑法第311條規定所為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聲請人七就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所為聲請、聲請人八就刑法第310條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所為聲請，核均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要件相符。是聲請人一至八之聲請均合法，爰予受理；又，其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標的既相同，應予合併審理。【26】……系爭規定一至四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聲請人一至八就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79】",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0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一",
        "證據句": "一、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第310條規定：「（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下稱系爭規定四）。【45】……。」（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0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二",
        "證據句":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三",
        "證據句":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1條",
        "原文簡稱": "系爭規定四",
        "證據句": "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原文簡稱": "系爭解釋",
        "證據句": "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與系爭解釋違反比例原則，致侵害其言論自由等語。【4】"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原文簡稱":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
        "證據句": "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46】"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原文簡稱":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
        "證據句": "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47】"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11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言論自由",
        "證據句": "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
      },
      {
        "條文": "憲法第22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名譽權",
        "證據句": "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
      {
        "條文": "憲法第23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比例原則",
        "證據句": "使憲法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間仍維持合理均衡，始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54】"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誹謗罪處罰規定之合憲性）",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77】",
        "證據句": "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77】"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系爭規定一至四）",
        "目的正當": "符合",
        "手段適合": "符合",
        "必要性": "符合",
        "狹義比例": "符合",
        "證據句": "其所欲追求之目的，乃保護憲法上重要權利，自屬合憲正當。立法者採刑罰手段，對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施以制裁，基於刑罰之一般及特別預防功能，其手段應有助於保護名譽權目的之達成，而符合比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60】……是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尚屬合於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61】……於此前提下，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始符合比例原則之相稱性要求，因而系爭規定一至四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無違比例原則之相稱性要求。【76】"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符合",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刑罰制裁之最後手段性",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惟鑑於刑罰制裁之最後手段性及對言論表達可能帶來寒蟬效應，致危害言論自由作為民主社會礎石之重要功能，立法者就涉及毀損他人名譽之誹謗言論之刑事處罰要件規定，尤應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參酌上述標準，為充分之利益調合與衡量。是涉及限制言論表達之誹謗言論之刑事處罰規定，除其立法目的應係維護憲法上重要權利或重大公共利益，其所採刑罰手段對言論自由所為之限制，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為保護被害人憲法上名譽權而就言論自由所施加之限制，須經適當之利益衡量，使憲法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間仍維持合理均衡，始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54】"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311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系爭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客體種類": "前解釋",
        "R碼": "R8",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系爭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客體種類": "個案裁判",
        "R碼": null,
        "J碼": "J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核該判決之理由，可認已充分考量憲法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意旨，其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均難謂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與本庭前述見解亦未有本質差異。是聲請人七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83】"
      },
      {
        "系爭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客體種類": "個案裁判",
        "R碼": null,
        "J碼": "J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核該判決之理由，可認已充分考量憲法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意旨，其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均難謂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與本庭前述見解亦未有本質差異。是聲請人八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85】"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5",
    "全案主要處分J碼": "J3",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本案兼含法規範憲法審查（主文一）、前解釋之補充（主文一末句）與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七、八），客體型態依v2.4§17填主要者「合憲性審查」，另於結論[]以客體種類「法規範／前解釋／個案裁判」分流。二、系爭規定依v2.1切分單位以「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刑法第310條之第1、2、3項各一筆、第311條（原文未分項）一筆；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主文明示之補充客體，依v2.3§13進系爭規定並以完整文號為一筆，同時於C層列為引用，兩層不互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八係原文「參、審查標的」明列之裁判憲法審查客體，依v2.2§6以完整案號各為一筆。三、原文全文無「嚴格／中度／寬鬆審查」「合理關聯」「加強審查」「提高審查密度」等層級用語；「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係形容表意人之查證程序而非本庭之審查行為，依v2.2§5歸未明示，原句逐字填原文用語。四、比例原則四階段係就理由第60段至第79段（適合性、必要性、相稱性）對應填列；原文使用「相稱性要求」而非「狹義比例」，逐字證據句已保留。五、主文一係於「表意人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且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始宣告合憲，屬附加限縮之合憲性解釋，四筆法規範結論均歸R5；四筆共用同一主文證據句，係因主文係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整體作成，原文未逐條分別宣告。六、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部分僅為「應予補充」而未就該解釋本身作合憲性宣告，依R8定義歸R8。七、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八經實體判斷後認無牴觸憲法而駁回，依v2.4§18歸個案裁判＋R4。八、全案主要處分R碼取主文一之R5；本案無違憲宣告，不構成R6。九、附隨命令四欄原文均無對應記載，證據句填null。十、「刑罰制裁之最後手段性」原文僅作為審查原則之鋪陳，未作成符合或不符合之結論，填未論。　（v2.6）`審查標準` 依三二改為陣列，全案一筆，本庭未明示審查層級，標準維持 `未明示`；`比例原則` 依三九改為陣列，本案四階段均就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為之，成一筆，`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 `符合`。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關係": "補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50】"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50】"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51】"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關係": "變更",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系爭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於109年2月19日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規定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6】……並認系爭解釋有變更之必要，於112年3月13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限縮刑罰權範圍，及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使人民陳述真實之言論仍受刑事處罰，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八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而牴觸憲法等語。【18】"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關係": "維持",
        "出處": "關係機關主張",
        "證據句": "2.系爭解釋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立法者決定誹謗罪刑事處罰之必要性，屬立法形成自由，釋憲機關應予以尊重，且系爭解釋就刑法第310條規定之合憲性已為完整闡釋，尚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等語。【43】"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0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一、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第310條規定：「（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31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一、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第310條規定：「（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下稱系爭規定四）。【45】"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第1項及第2項所定罰金數額，則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分別調整為1萬5,000元及3萬元，其條文規範內容於修正前後均未改變，本庭爰依現行規定予以審查。【20】"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訴法第59條、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23】"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訴法第59條、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23】"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23】"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訴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24】"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準此，聲請人七及八分別就其所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七及八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庭爰就各該判決對系爭規定一至四之解釋、適用，是否誤認或忽視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或名譽權之重要意義，而為審查。【81】"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第23條",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刑法第310條規定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6】"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依v2.1，C層只收解釋文／主文與理由中之引用；本案為憲判字案件，無【相關文件】區塊，聲請人與關係機關所引一律以出處欄區辨，不填入D層。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本文中有三種關係（本庭論理之補充、本庭論理之援引、聲請意旨之變更主張、關係機關主張之維持），依v2.2§9分列四筆，做網絡分析時須依字號原文去重，且只取出處＝本庭論理者。三、關係機關法務部「尚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依v2.2§3歸「維持」。四、引用法規僅收本文明示條號者；理由第37段聲請人四陳述「尚有他國設有誹謗罪」、第43段法務部陳述「以刑事處罰限制言論自由非我國特有」，均未指明國別或法域，不足以填引用外國法之必填欄位，依鐵律3不編，記於本欄。五、原文未引用任何判例、決議、院字、院解字或國際公約。　（v2.6）本案原文未引用任何行政函釋或行政規則，`引用函釋`、`引用行政規則` 均為空陣列。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 null,
        "身分描述": "專家學者",
        "證據句": "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28】"
      },
      {
        "姓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身分描述": "鑑定機關",
        "證據句": "本庭另邀請專家學者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庭陳述意見。至聲請人七及八於本案行言詞辯論後始向本庭聲請憲法裁判，故未參與言詞辯論。【28】"
      }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
        "名稱或姓名": "法務部",
        "身分描述": "關係機關，經本庭通知並到庭陳述意見",
        "證據句": "本庭於112年3月14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一至六及關係機關法務部經通知並到庭陳述意見。"
      }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
        "姓名": "蔡大法官宗珍",
        "所主筆部分": null,
        "證據句":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審判長"
      },
      {
        "姓名": "蔡烱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虹霞",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陳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明誠",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林俊益",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志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瓊文",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瑞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詹森林",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銘洋",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呂太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惠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n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本件署名列已於建庫後自官網原文補收，見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區塊；參與大法官 15 人與署名列證據句均據該區塊填列。原記「卡片無署名列區塊」係補收前之狀態，已不適用。二、迴避大法官原文未載，填空陣列。三、原文全文未載任何聲請人姓名、訴訟代理人或關係機關代表姓名，三欄均填空陣列；關係機關法務部之陳述無具名代表。四、專家學者原文未具名，姓名填null。五、意見書清單所列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黃虹霞、蔡明誠、許志雄、黃昭元、楊惠欽八位大法官，及主筆之蔡宗珍大法官，均為本案合議庭大法官，依v2.3§11與v2.4§25不收入其他載明人物；此九人之姓名仍不由意見書清單推定（意見書清單非署名列），參與大法官係依自官網補收之署名列填列。六、主筆大法官依【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逐字填「蔡大法官宗珍」，未去除中間職銜。七、原文未載任何原因個案之被害人姓名（均以「被害人」稱之），其他載明人物填空陣列。　（v2.6）`主筆大法官` 依三○改為陣列，卡片【主筆大法官記載】僅載一人且未分項，`所主筆部分` 填 null。關係機關法務部係經通知到庭陳述意見之機關，依三一入 `關係人`；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已列 `鑑定人或專家`，不重複列計。本案為112年判決，無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情事，`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各欄 null。　（up26 §署名列補收）`參與大法官` 依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逐人填列：`姓名` 去排版空白後逐字照錄、順序依署名列原序；`職銜原文` 於審判長填「審判長」，其餘填「大法官」；`是否主席` 僅審判長一人為 true。`署名列證據句` 以程式自卡片切片，為卡片原文之連續子字串。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未讀區塊": [
    {
      "區塊": "判決摘要",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一行，無內容可供判斷"
    },
    {
      "區塊":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立場表」一行，無立場表內容可供判斷"
    },
    {
      "區塊": "署名列",
      "原因": "卡片未收錄署名列，致參與大法官與主席無從取得"
    },
    {
      "區塊": "意見書（8篇）",
      "原因": "卡片僅列標題，全文不入卡片；依碼表意見書不在本手冊範圍"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