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憲判113-09",
 "A": {
  "聲請人":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聲請人一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聲請人一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詳見附表一），認上開系爭增修條文計43條，及系爭刑法條文，其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違憲，不生其立法效力"
   },
   {
    "序號": "二",
    "稱謂原文": "聲請人二行政院",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二行政院為行使職權，認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至第30條之1、第45條至第46條之1、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至第51條、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及系爭刑法條文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
    "序號": "三",
    "稱謂原文": "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為行使職權，認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至第3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
    "序號": "四",
    "稱謂原文": "聲請人四監察院",
    "S碼": "S4",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請人四監察院為行使職權，認系爭增修條文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憲法訴訟法",
   "條項款": "第49條（聲請人一）、第47條第1項（聲請人二至四）",
   "證據句":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9條定有明文……按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確定終局裁判":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聲請人一就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立法程序，及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45條第1項、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第59條之5及系爭刑法條文部分；聲請人二就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至第5項、第50條之2、第59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第59條之5及系爭刑法條文部分；聲請人三就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部分；聲請人四就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之3第2項部分",
   "不受理者": "聲請人二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46條之1、第5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9條之1第2項至第5項、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1項及第59條之6至第59條之9規定之聲請，聲請人三就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及第31條規定部分之聲請，聲請人四就同法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之聲請",
   "不受理理由": "上開規定尚難謂與聲請人之行使職權有涉，自非其所應適用之法規範，核與前揭聲請要件不合，其聲請不合法，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聲請人二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46條之1、第5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9條之1第2項至第5項、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1項及第59條之6至第59條之9規定之聲請，聲請人三就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及第31條規定部分之聲請，聲請人四就同法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之聲請，均不受理。……是上開規定尚難謂與聲請人二之行使職權有涉，自非聲請人二所應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二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要件不合，其聲請不合法，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不受理。"
  },
  "言詞辯論": {
   "有無": 1,
   "日期原文": "113年8月6日",
   "證據句": "本庭於113年8月6日舉行言詞辯論，除聲請人一至四及法務部（關於系爭刑法條文部分之相關機關）外，並指定立法院為全案相關機關，均偕同其訴訟代理人出席參與言詞辯論。"
  },
  "鑑定人或專家": [
   {
    "姓名或機關": null,
    "身分描述": "專家學者",
    "證據句": "本庭另依聲請人與立法院之推薦，指定4位專家學者，提出專業意見書，並參與言詞辯論。"
   }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1,
   "證據句": "上開聲請人二至四所聲請並獲受理之標的，均屬聲請人一聲請並獲受理標的之一部，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審理聲請人一至四之聲請，並合併作成本判決。"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本卡片無【相關文件】區塊，聲請日期、確定終局裁判、原因案件原文均未載，故填空陣列。二、聲請人一為立法委員51人，原文稱謂為自然人（立法委員）而非機關，且受理依據為憲訴法第49條之少數立法委員聲請，故歸S1並標多人合稱1；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原文明載「聲請人三為現任總統，具國家最高機關之地位」，故歸S4而非S1。三、聲請依據欄為單一物件，惟本件有兩個依據（第49條、第47條第1項），已於條項款欄合併記明並附兩段逐字證據。四、專家學者4位之姓名原文未載，故A層鑑定人或專家之姓名或機關填null；訴訟代理人原文僅稱「均偕同其訴訟代理人出席參與言詞辯論」，未載姓名。五、受理範圍之受理者係由理由書貳、一各段整理而得，非單一逐字句，證據句採不受理部分之逐字節錄。　【v2.6 九】卡片（主文、理由、判決摘要、主筆大法官記載、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通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或准駁記載，`暫時處分.有無聲請` 填 null、`結果` 填「未論」、證據句填 null。受理範圍之 `一併審查` 與 `聲請而未回應者` 均為空陣列：本庭未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且逐一比對受理者所列各條項與結論[]51 筆後，無聲請人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者（不受理部分已明示於主文八並記於 `不受理者`）。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9條定有明文，此即立法院少數委員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權。",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與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
    "證據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1第1項",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1第2項",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1第3項",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2第1項",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2第2項",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15條之4",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1項",
    "證據句": "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第1項規定所稱反質詢，係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2項",
    "證據句": "第2項規定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規定部分，始不生違憲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3項",
    "證據句": "第3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4項",
    "證據句": "第4項規定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其餘規定部分，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至第7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5項至第7項",
    "證據句": "第5項至第7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8項",
    "證據句": "第8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9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第9項",
    "證據句": "第9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第3項",
    "證據句": "第29條第3項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之1第1項",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對提名機關並無拘束力。於此前提下，其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之1第2項",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整體觀之，其規範意旨在於授權立法院得經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面問題，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29條之1第3項",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3項規定，除要求被提名人於提出相關資料之同時，應就絕無提供虛偽資料具結部分，及但書規定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規定部分，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30條第1項",
    "證據句": "第30條第1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30條第3項",
    "證據句": "第30條第3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不生違憲問題。惟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30條之1第3項",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5條第1項",
    "證據句": "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第45條第1項其餘部分之規定，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權）之要件。於此前提下，前開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5條第2項",
    "證據句": "第45條第2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於此前提下，此部分之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3項前段",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5條第3項前段",
    "證據句": "第45條第3項前段規定部分，應經院會議決之調查事項（含範圍）、目的及方法，尚須具體明確，俾利據以判斷調查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且必要；其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亦均須經院會議決之。於此前提下，其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3項後段（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5條第3項後段",
    "證據句": "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第46條、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0條之1第3項、第5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6條",
    "證據句": "第46條規定，除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其餘規定部分，屬立法院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6條之2第2項",
    "證據句": "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限制，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事項為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本條所定事項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6條之2第3項",
    "證據句": "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立法院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於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7條第1項",
    "證據句": "第47條第1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於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及檔案」部分，於不涉及文件與偵查卷證之前提下，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但書及本條第3項於上開合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業經主文第五項（一）宣告違憲，失其效力外，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牴觸相關憲法意旨，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3項於上開違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7條第2項",
    "證據句": "第47條第2項規定，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之必要，擬詢問相關政府人員與人民者，應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且人民出席調查程序為證言之義務範圍，亦應由立法院院會以決議明確定之。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7條第3項",
    "證據句": "第47條第1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於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及檔案」部分，於不涉及文件與偵查卷證之前提下，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但書及本條第3項於上開合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業經主文第五項（一）宣告違憲，失其效力外，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牴觸相關憲法意旨，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3項於上開違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8條第1項",
    "證據句": "第48條第1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8條第2項",
    "證據句": "第48條第2項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48條第3項",
    "證據句": "第48條第2項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0條之1第3項",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3項規定，其中關於「令其宣誓」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4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0條之1第4項",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4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5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0條之1第5項",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調查委員會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或屬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拒絕鑑定之事由，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毋須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0條之2",
    "證據句": "第50條之2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均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1第1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屬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3第2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3第2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就受邀出席人員屬政府人員者，係指具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身分、基於執行職務所需或相當於法令所定公務人員得請假事由；受邀出席人員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其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4",
    "證據句": "第59條之4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1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1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1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2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2項裁罰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3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3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2項裁罰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4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4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4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5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5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之範圍，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6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6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6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7項",
    "原文簡稱": "系爭增修條文第59條之5第7項",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6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法第141條之1",
    "原文簡稱": "系爭刑法條文",
    "證據句": "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2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國民主權原則",
    "證據句": "基於憲法第2條所明定之國民主權原則，所有國家權力均來自人民，並由憲法分配於各憲法機關，依權力分立相關規定分別行使"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證據句": "是立法院於未有憲法依據下，以法律規定總統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者，其立法乃屬逾越其憲法上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證據句": "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作為立法程序所應遵循之憲法要求，立法者立法時，應盡最大可能謀求其實現，以對民意負責。"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限",
    "證據句": "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係有關立法院之組成及其憲法職權之規定，其中第3項明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限。"
   },
   {
    "條文": "憲法第3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總統為國家元首",
    "證據句":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憲法相關規定行使其憲法上職權，並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憲法第3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及第5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
    "證據句": "惟其行使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為前提（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議決法律案",
    "證據句": "其權限範圍包括議決法律案等（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76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律保留",
    "證據句": "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證據句": "其中第1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此，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下合稱行政首長）之質詢權，正屬憲法所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
   },
   {
    "條文": "憲法第71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列席陳述意見",
    "證據句": "不包括得於立法院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但無備詢義務之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憲法第71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67條第2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
    "證據句": "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之範圍，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及憲法第104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事提名權與同意權",
    "證據句":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及憲法第104條明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監察院審計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乃憲法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制度設計。"
   },
   {
    "條文": "憲法第56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行政院院長人事決定權",
    "證據句": "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原享有之人事決定權（憲法第56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忠誠義務",
    "證據句": "基於憲法機關之憲法忠誠義務，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憲法上分別享有之提名權、同意權，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之健全運作"
   },
   {
    "條文": "憲法第80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法官獨立審判",
    "證據句": "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法官（憲法第80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88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證據句": "考試委員（憲法第88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證據句": "及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參照），亦不得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對象"
   },
   {
    "條文": "憲法第95條、第96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監察院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
    "證據句": "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享有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亦屬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
   {
    "條文": "憲法第96條及第97條第1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監察院糾正權",
    "證據句":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憲法第96條及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監察院彈劾權",
    "證據句": "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77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公務員懲戒由司法院掌理",
    "證據句": "而公務員之懲戒，係由司法院掌理（憲法第77條規定參照），乃司法權之範圍"
   },
   {
    "條文": "憲法第97條第2項、第99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彈劾權專屬監察院",
    "證據句": "對除總統、副總統以外之全國公職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權，係專屬於監察院行使（憲法第97條第2項、第99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及第5條第4項",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證據句": "且應移送於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及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48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總統之宣誓",
    "證據句": "宣誓係憲法（如憲法第48條關於總統之宣誓）或法律所定公職人員"
   },
   {
    "條文": "憲法第67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證據句": "各種委員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67條規定參照）"
   },
   {
    "條文": "憲法第8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民身體之自由",
    "證據句":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比例原則",
    "證據句": "是立法者就特定型態之不法行為，欲採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手段予以制裁者，其規定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課予人民向立法院或其調查委員會提出文件、資料義務之法律規定（比例原則審查）",
    "標準": "嚴格",
    "原文用語": "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嚴格之要求",
    "證據句": "此種立法者為涉己事務之行使所定，且僅立法者自己有權適用之限制人民基本權之法律，相較於其他限制人民基本權之一般性、抽象性法律，自應受到憲法比例原則更嚴格之要求。……綜上，課予人民向立法院或其調查委員會提出文件、資料義務之法律規定，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嚴格之要求。"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
    "目的正當": {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是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之重要公共利益。是本條規定作為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規定，其立法目的已難謂合憲正當。"
    },
    "手段適合": {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
    "必要性": {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綜上，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不符合",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明確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準此，本項本文要求包括私法人、私法團體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內之人民，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部分之規定，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牴觸憲法相關基本權之保障意旨。"
   },
   {
    "原則名稱": "正當法律程序",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此部分之規定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之義務課予規定，已不符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要求。"
   },
   {
    "原則名稱":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原則名稱": "制衡原則",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原則名稱": "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
   },
   {
    "原則名稱": "國會自律原則",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係立法院就其行使人事同意權前之內部審查程序所為自我規範，屬其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原則名稱": "憲法忠誠義務",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惟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
   {
    "原則名稱": "刑罰最後手段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已有將政府人員之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對其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言，尚非屬適當且必要之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第1項規定所稱反質詢，係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2項規定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規定部分，始不生違憲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3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項規定關於被質詢人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時，主席得予制止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其餘規定部分，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至第7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項至第7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8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8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9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9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29條第3項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對提名機關並無拘束力。於此前提下，其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整體觀之，其規範意旨在於授權立法院得經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面問題，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29條之1第3項規定，除要求被提名人於提出相關資料之同時，應就絕無提供虛偽資料具結部分，及但書規定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規定部分，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30條第1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30條第3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不生違憲問題。惟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第45條第1項其餘部分之規定，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權）之要件。於此前提下，前開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5條第2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於此前提下，此部分之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3項前段",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45條第3項前段規定部分，應經院會議決之調查事項（含範圍）、目的及方法，尚須具體明確，俾利據以判斷調查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且必要；其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亦均須經院會議決之。於此前提下，其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3項後段（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第46條、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50條之1第3項、第5項及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6條規定，除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其餘規定部分，屬立法院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限制，尚不以本項規定所列事項為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本條所定事項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立法院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於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7條第1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於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及檔案」部分，於不涉及文件與偵查卷證之前提下，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但書及本條第3項於上開合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業經主文第五項（一）宣告違憲，失其效力外，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牴觸相關憲法意旨，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3項於上開違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7條第2項規定，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之必要，擬詢問相關政府人員與人民者，應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且人民出席調查程序為證言之義務範圍，亦應由立法院院會以決議明確定之。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本條第3項於上開違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7條第1項規定，關於「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於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及檔案」部分，於不涉及文件與偵查卷證之前提下，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但書及本條第3項於上開合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關於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業經主文第五項（一）宣告違憲，失其效力外，均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牴觸相關憲法意旨，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條第3項於上開違憲範圍內之規定部分亦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8條第1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8條第2項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48條第2項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3項規定，其中關於「令其宣誓」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4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4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第5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0條之1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應儘速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調查委員會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或屬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拒絕鑑定之事由，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毋須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0條之2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均得偕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屬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5",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59條之3第2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就受邀出席人員屬政府人員者，係指具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身分、基於執行職務所需或相當於法令所定公務人員得請假事由；受邀出席人員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其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4規定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1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1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2項裁罰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3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2項裁罰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4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4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5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之範圍，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6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6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7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證據句": "第59條之5第6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
   {
    "系爭規定": "刑法第141條之1",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證據句": "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6",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1,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立法院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於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疑義": "一、系爭規定以主文所處分之各條項為單位切分，共51筆；主文五（四）關於立法院依第45條規定發動調查權致生權限爭議時應循協商或機關爭議判決途徑處理之宣示，非對特定規定之合憲性處分，故未列為系爭規定。二、R碼歸類口徑：主文明示「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者歸R1；主文就同一條項兼有失效宣告與合憲宣告且兩者均為主要處分者歸R6；主文為合憲宣告但附「於此前提下」「除……外」等限縮語者歸R5；純合憲宣告歸R4；第46條之2第3項主文宣告「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並命「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而未宣告失效，歸R3。第50條之2及第59條之4主文僅就「經主席同意」部分宣告違憲失效，未對其餘部分為合憲宣告，故歸R1而非R6。三、全案主要處分R碼歸R6（主文同時包含多項違憲即時失效與多項合憲宣告，兩者均為主要處分）。四、審查標準：碼表例示之「嚴格審查」四字未出現於原文，原文用語為「自應受到憲法比例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嚴格之要求」，且該較嚴格標準僅適用於「課予人民向立法院或其調查委員會提出文件、資料義務」部分，全案其餘部分未明示審查標準層級；本欄依原文明示之「嚴格」字樣填「嚴格」，惟此屬碼表列舉用語以外之情形，併此記明。五、比例原則四階段之填答係就刑法第141條之1部分；主文其餘多數部分之違憲理由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未進行比例原則四階段審查。六、附隨命令之期限原文：原文僅稱「應儘速」修正，未定明確期限，故填null。明示救濟填0，係因本件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無原因案件，原文亦未明示聲請人得請求救濟。七、`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欄之書寫口徑：本判決主文與理由多以「同法」「同條」「本項」「第2項規定」等承前省略方式指稱系爭規定（例如職權行使法第25條各項於主文中僅寫作「第2項規定」「同條第9項」），並無單一逐字字串可完整表達該條項全名，故本欄除第1筆（系爭增修條文及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與末筆（刑法第141條之1）採原文逐字外，其餘一律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項」之統一書寫，以利與其他檔併檔；各筆之逐字依據均見同筆之證據句。八、第30條之1第3項、第48條第3項、第59條之5第3項、第59條之5第7項四筆，主文均以「同條第3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同條第7項規定一併失其效力」之附屬性宣告處理，並未獨立敘明條號，其證據句採所附屬之該項主文全句。【v2.2】一、依v2.2五覆核審查標準：本件原文用語「自應受到憲法比例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嚴格之要求」，其「嚴格」係修飾本庭所適用之憲法比例原則審查要求（審查密度），而非形容受審查法規本身之嚴苛程度，合於v2.2五之採計條件，故仍歸「嚴格」，並維持v2.1局部提高密度之記載（僅適用於課予人民提出文件、資料義務部分）。二、依v2.2四(1)覆核R碼：本件結論[]之唯一R3筆（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其主文為「與相關憲法意旨不符。立法院應儘速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並未使用「應不再適用／應不予適用／應不再援用」之用語，亦未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核屬v2.2四(1)所稱「宣告不符憲法意旨但未排除適用、僅命檢討修正」者，仍歸R3，不改R1；其餘26筆R1均以「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為據。三、依v2.2四(2)覆核系爭規定：本件為法規範憲法審查，51筆系爭規定均為受審查規範，非統一解釋之客體，原判斷不變。四、依v2.2七，承前省略之還原規則擴及審查基準.條文欄：本欄各筆條號多以「其中第3項明定」「同條第2項」等承前方式書寫（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及第5項），一律填還原後之完整名稱，逐字依據見同筆證據句；解釋客體憲法條文欄為空陣列，無還原問題。　【v2.3 十二】客體型態填「合憲性審查」，逐字依據見同層客體型態證據句。　【v2.6 七】`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既有四階段判斷完整保留，經回卡片查證其證據句均出自理由第383段至第390段對刑法第141條之1之審查，故 `系爭規定` 填「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全案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不符合」。主文其餘各筆之違憲理由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理由第228段至第229段僅就「課予人民提出文件、資料義務」抽象揭示比例原則之審查要求而未逐條為四階段涵攝，故不另立筆。　【v2.6 六】`審查標準` 改為陣列一筆，標準「嚴格」與原文用語均維持既有判斷未改，僅補 `爭點或原則`。　【v2.6 八】`結論[]` 51 筆之 `客體種類` 均為「法規範」（受審查者為法律位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條項與刑法第141條之1；第1筆之審查客體為系爭增修條文與系爭刑法條文之立法程序，其客體仍為該等法規範本身）。　【v2.6 十】`其他審查原則` 各筆結論經回卡片查證，無原文明示「無涉○○原則」「不生○○問題」者，故不填「無涉」。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499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就此而言，公開透明原則乃民主問責與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之必要前提，自屬憲法民主原則之程序性要求之一環（釋字第499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342號",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乃屬立法院依國會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處理之內部事項（釋字第342號及第499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461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政府人員並應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461號解釋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325號解釋",
    "關係": "補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是立法院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者，不論調閱文件之原本、複本、繕本或影本，均應經院會決議，始得為之，於此範圍內，釋字第325號解釋應予補充。"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729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至調閱與偵查卷宗文件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因影本所表彰文書之內容與原本相同，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始得為之，均經釋字第729號解釋詳予闡明。"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585號解釋",
    "關係": "補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準此，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應符合下列要求，釋字第585號解釋應予補充："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613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目的係為節制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成員人選之片面決定權限，以為權力制衡（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632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之健全運作（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498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則立法院自不得對地方自治團體要求提供其所製作或持有之文件、資料及檔案（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須未投票贊成該議案（釋字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解釋及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釋字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解釋及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始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603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始得為之（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本庭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無論行使主體、行使對象、獲取資訊方式及行使時點，皆有不同（本庭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理由第28段參照），不得混為一談。"
   },
   {
    "字號原文": "釋字第627號",
    "關係": "其他",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系爭增修條文第25條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及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第613號、第627號及第729號解釋，並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不符"
   },
   {
    "字號原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
    "關係": "其他",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違反釋字第461號、第498號、第585號、第613號、第627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
   },
   {
    "字號原文": "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關係": "其他",
    "出處": "聲請意旨",
    "證據句": "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綜上，聲請人一之聲請，核與憲訴法第49條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按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48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屬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即不得聲請（憲訴法第48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聲請不合法，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不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庭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審理聲請人一至四之聲請，並合併作成本判決。"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憲法訴訟法第6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訴法第65條規定，聲請本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立法意旨與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組織法第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及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就此而言，職權行使法關於議案審議程序，於第9條第2項及第3項明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因此，法律案審議程序，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如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之1所定之情形；通常屬立法委員共識度較高之法案），於第二讀會原則上均應依上開規定進行議案之討論。"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雖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第1項所定，「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不符，致生立法程序之瑕疵"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4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4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4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質詢部分：第25條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至第28條之2",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鑑於本條文係規定於職權行使法第3章「聽取報告與質詢」中，而該章係針對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相關運作所為規定（職權行使法第16條至第28條之2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第29條第3項、第29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1第2項、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職權行使法中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之條文中，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即第4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9條第2項、第3項、第50條之1第1項、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中，有關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條第2項、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職權行使法中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之條文中，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即第4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9條第2項、第3項、第50條之1第1項、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中，有關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2",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2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50條之2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1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職權行使法中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之條文中，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即第4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9條第2項、第3項、第50條之1第1項、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中，有關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職權行使法中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之條文中，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即第4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9條第2項、第3項、第50條之1第1項、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中，有關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之1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八、聲請人二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46條之1、第5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9條之1第2項至第5項、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1項及第59條之6至第59條之9規定之聲請，聲請人三就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及第31條規定部分之聲請，聲請人四就同法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之聲請，均不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證會之舉行部分：第59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及第59條之5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證會之舉行部分：第59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及第59條之5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證會之舉行部分：第59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及第59條之5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證會之舉行部分：第59條之1第1項、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4及第59條之5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6至第59條之9",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八、聲請人二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46條之1、第5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9條之1第2項至第5項、第59條之2、第59條之3第1項及第59條之6至第59條之9規定之聲請，聲請人三就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4項及第31條規定部分之聲請，聲請人四就同法第53條之1第2項、第59條之3第1項後段及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之聲請，均不受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如其會議之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之要件（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七、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下稱系爭刑法條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檢察總長作為檢察體系最高首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宣誓條例第2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宣誓係憲法（如憲法第48條關於總統之宣誓）或法律所定公職人員（宣誓條例第2條規定參照），於就職時所應為之義務，法定公職人員未依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宣誓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宣誓條例第8條本文",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宣誓係憲法（如憲法第48條關於總統之宣誓）或法律所定公職人員（宣誓條例第2條規定參照），於就職時所應為之義務，法定公職人員未依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宣誓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行政訴訟法第14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第31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第31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334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另鑑定人係就其專業鑑定意見為公正誠實性具結（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行政訴訟法第14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第313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142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行政訴訟法第14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由行政訴訟法明定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以書面提供或到場陳述意見之學術研究者，不得令其具結（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144條至第146條、第156條及第159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本條第4項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44條至第146條、第156條及第159條規定參照）"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行政罰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其經院會決議對人民科處罰鍰，性質上仍屬行政裁罰處分，應有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
    "字號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94年7月30日第1269次會議就會台字第7817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
    "種類": "決議",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以維護憲政秩序（司法院大法官94年7月30日第1269次會議就會台字第7817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107年5月4日第1476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意旨參照）。"
   },
   {
    "字號原文": "107年5月4日第1476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
    "種類": "決議",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107年5月4日第1476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意旨參照"
   }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卡片無【相關文件】區塊，D層為null，故聲請人所主張而引用之解釋（釋字第627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112年憲判字第9號）僅見於理由書「壹、聲請案相關事實、聲請標的及聲請意旨」之聲請意旨摘述中，本庭於實體審查未予援引；依碼表C層只收本文引用之規定，此三筆仍列於C層，關係一律標「其他」，並於此記明其性質為聲請意旨所引，統計引用網絡密度時宜與本庭自行援引者分開計算。二、釋字第325號同時被援引為論據並被明示補充，第585號亦同（兩處「應予補充」），關係欄各取其最強之明示關係（補充）。三、引用法規係就主文與理由中所列舉者逐條收錄，未附證據句（依碼表純列舉不必附證據句）。【v2.2】一、依v2.2二，原列於引用釋憲之「司法院大法官94年7月30日第1269次會議就會台字第7817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與「107年5月4日第1476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二筆，性質為大法官會議決議而非釋憲解釋，已搬移至引用判例決議欄（種類：決議），並自引用釋憲刪除。本件無判例、院解字解釋之引用。二、依v2.2八，引用法規增設出處欄；本件全部引用法規均出自主文、貳「受理要件之審查及審理程序」、參「受理及審查標的」與肆「受理部分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等本庭自身論理，無一出自壹之聲請意旨各段，故出處一律填本庭論理。三、依v2.2七，引用法規之承前省略一律還原：本判決理由多以「職權行使法第○條」「第○條」指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條，本欄一律填還原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項」；「刑法第141條之1」「第2編第5章之1章名」還原為「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憲訴法第○條」還原為「憲法訴訟法第○條」；「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拆為二筆。各筆之逐字依據均填入同筆證據句。四、依v2.2三覆核關係碼：本件無「仍應予以維持」「尚無變更之必要」等用語，無應改填「維持」者。五、引用釋憲之出處：釋字第627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112年憲判字第9號三筆出自壹之聲請意旨摘述，出處填聲請意旨、關係仍為其他；其餘均為本庭論理。依v2.2九，做網絡分析時須依字號原文去重（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第613號、第729號同時出現於聲請意旨與本庭論理，本欄僅就本庭論理者立筆）。　【v2.6 一】既有 `引用法規` 55 筆經逐筆回卡片查證，均為法律或憲法位階規範（含立法院議事規則，係立法院院會議決之內部議事規範，非行政機關發布之行政規則），無以「函」「令」「釋示」為名之行政函釋，亦無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須知等行政規則，故 `引用函釋` 與 `引用行政規則` 均填空陣列。　【v2.6 二】`引用判例決議` 2 筆均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不受理決議，種類維持「決議」，非下級審或最高法院之個案裁判。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D": null,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柯建銘",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證據句": "聲請人一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詳見附表一）"
   },
   {
    "姓名": "賴清德",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證據句": "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為行使職權"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所主筆部分": null,
    "證據句":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許宗力",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審判長"
   },
   {
    "姓名": "蔡烱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許志雄",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瓊文",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瑞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詹森林",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黃昭元",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謝銘洋",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呂太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惠欽",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宗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蔡彩貞",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朱富美",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忠五",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尤伯祥",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n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原文載明各聲請人及相關機關「均偕同其訴訟代理人出席參與言詞辯論」，惟未載訴訟代理人姓名，亦未載其是否律師，故訴訟代理人填空陣列。二、原文載明本庭「指定4位專家學者，提出專業意見書，並參與言詞辯論」，惟未載姓名，依E層只收原文載明者之規則填空陣列（A層鑑定人或專家欄則以姓名null、身分描述「專家學者」保留該事實）。三、關係機關為法務部與立法院，惟未載其代表人姓名，故關係機關代表填空陣列。四、主筆大法官取自【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之「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逐字填「蔡大法官宗珍」（原文為「蔡大法官宗珍」之敘述性寫法，姓名部分為蔡宗珍）。【v2.2】其他載明人物：全案逐字載明之自然人僅聲請人一之首列立法委員柯建銘、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均已填聲請人姓名）及主筆之蔡大法官宗珍；訴訟代理人、4位專家學者、關係機關代表之姓名原文均未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內容亦未見於卡片，故其他載明人物填空陣列。　【v2.3 十一】本件署名列已於建庫後自官網原文補收，見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區塊；參與大法官 15 人與署名列證據句均據該區塊填列。原記「卡片所含區塊……均無審判長及參與大法官之署名列……須俟卡片補入始能填列」係補收前之狀態，已依補收之署名列完成填列。原文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其他載明人物原即為空陣列，無大法官殘留。　【v2.6 五】`主筆大法官` 改為陣列，原文僅載「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未分項主筆，故 `所主筆部分` 填 null。　【v2.6 四】`關係人` 填空陣列：卡片內「關係人」三字之出現均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所稱「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實體法用語，非憲訴法之程序關係人；本件法務部與立法院為相關機關（已記於 `關係機關代表` 之口徑說明），4 位專家學者為本庭指定提出專業意見書者（記於 A 層鑑定人或專家），均非關係人。`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填空陣列、`評議人數` 各欄填 null：卡片通篇無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或現任總額與實際評議人數之記載。　（up26 §署名列補收）`參與大法官` 依卡片【署名列（自官網補收）】逐人填列：`姓名` 去排版空白後逐字照錄、順序依署名列原序；`職銜原文` 於審判長填「審判長」，其餘填「大法官」；`是否主席` 僅審判長一人為 true。`署名列證據句` 以程式自卡片切片，為卡片原文之連續子字串。　【修正】本欄證據句原以「……」拼接之片段順序與原文不符，已依卡片原文出現順序重排（片段內容未變）。"
 },
 "未讀區塊": [
  {
   "區塊": "判決摘要",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一行，無內容可供判斷"
  },
  {
   "區塊":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
   "原因": "卡片該區塊僅有標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立場表」一行，無立場表內容可供判斷"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