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195",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蔡０華",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蔡０華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二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蔡０華 男 ００歲（民國０年０月００日生)\n\n籍 貫：福建省晉江縣人\n\n職 業：商\n\n中 華 民 國 七十二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蔡０華 男 ００歲（民國０年０月００日生)\n\n籍 貫：福建省晉江縣人\n\n職 業：商\n\n中 華 民 國 七十二 年 三 月 十 一 日\n\n\n\n\n\n\n\n\n\n\n\n聲請書\n\n受文者：司法院秘書處\n\n主 旨：呈報蔡０華六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及司法訴訟經過暨應適用之所得稅法與獎勵投資條例及華僑投資開始日期之證明，請鑒核。\n\n說 明：\n\n\n\n一、僑居菲律賓配偶施０玉經經濟部華僑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華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華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七年度公司所分配之盈餘經依華僑扣繳所得稅，稽徵機關再予併入蔡０華戶計算課徵六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并處罰，行政救濟及司法訴訟經過陳述如次：\n\n（1）行政救濟經過；依法申請復查，奉臺北市國稅局（69）財北國稅陸字第○八三○三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附影印本）提起訴願，奉財政部（69）臺財訴第二○六四一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附影印本）未提行政訴訟而告確定。\n\n（2）司法訴訟經過；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所字第九五二號刑事裁定漏報施０玉所得予以處罰，提起抗告奉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三八三號函刑事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方法院」第二次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更一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仍予處罰，再提抗告，奉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投告駁回」而告判決確定，以上裁定書影本均已附「解釋憲法聲請書」卷。\n\n\n\n二、六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法律：\n\n（1）適用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總統令公布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n\n（2）適用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本法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n\n\n\n三、華僑投資開始日期證明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影本。\n\n\n\n四、兼復 72 處秘二字第○一六一號大函并請 鑒核。\n\n\n\n聲請人：蔡０華\n\n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條項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
   "證據句":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左："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D碼": "D3",
    "證據句": "聲請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主文：「抗告駁回」"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證據句":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請求內容": "聲請人請求宣告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無效；解釋文僅稱其有欠明晰、與立法精神不符而尚不牴觸憲法，未就無效之請求為准駁",
     "證據句": "敬請鈞院賜予解釋該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規定無效，以重法治。"
    }
   ]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一人，`確定終局裁判` 依聲請人歸屬碼表 D3。二、聲請書就同一裁定之法院名稱前後不一（「台灣省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依 v2.2 §10 逐字照錄不擇一，本欄採事實欄敘及確定裁判時之寫法。三、【相關文件】含二份文件，第二份係補呈行政救濟與訴訟經過之聲請書，日期各異，故 `聲請日期` 二筆均對應同一聲請人。四、行政救濟部分（臺北市國稅局復查決定、財政部訴願決定）原文明示「未提行政訴訟而告確定」，非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不列入本欄。五、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載受理範圍、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審理、暫時處分。　（v2.6 §19）暫時處分：本件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且早於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當時尚無暫時處分制度，`有無聲請`、`結果`、`證據句` 均填 null。"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null,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null
   }
  ],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致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神有所不符，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致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神有所不符"
  },
  "疑義": "一、R 碼歸 R4：主文明示「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係就憲法所為之合憲宣告。主文另稱「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神有所不符」，所不符者為普通法律而非憲法，依 B 層口徑警告 2 之判準，此部分不構成違憲宣告，故全案仍為 R4，不歸 R3 或 R8。二、`附隨命令.警告性` 填 1：主文指摘系爭施行細則「有欠明晰」「易滋誤用」「與立法精神有所不符」，屬合憲宣告下之指摘；惟原文並未使用「應檢討修正」字樣，亦未課予期限，`課予立法義務` 與 `期限原文` 均留 0／null，此點記明於此。三、系爭規定為行政院發布之施行細則，屬法律授權之命令，`客體種類` 歸 `法規範`。四、`審查基準` 僅收憲法第十九條；理由書其餘論述均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適用關係，非憲法審查基準。五、全篇無審查層級用語，亦未為比例原則或其他審查原則之審查。　（v2.6 §39）`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置於 B 層頂層。",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證據句": null,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所得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而均合於上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認為應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視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辦理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致適用此項施行細則，易於導致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規定之誤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公司分配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所得，依法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申報者，不適用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層僅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書所引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等，均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二、理由書之「同條項各該款」係承前省略，其還原後即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已併入該筆，不另列。三、本文未引用釋憲解釋、判例決議、函釋、公約、外國法。"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蔡０華聲請書"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聲請書"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蔡０華",
  "主張要旨": [
   {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係行政命令，違反總統公布之法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致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該項規定應屬無效",
    "證據句": "行政命令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公司分配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所得，依法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申報者，不適用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違反總統公布之法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有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或合夥應分配之盈餘所得者，依左列規定，扣繳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之法律規定，致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之規定，該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效。"
   },
   {
    "要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獎勵投資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排除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之規定",
    "證據句": "依中央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獎勵投資條例為特別法，排除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之規定至為明確"
   },
   {
    "要旨": "聲請人之配偶施０玉為菲律賓華僑，其盈餘所得已依法就源扣繳，法律既不否定其華僑身分，即應受憲法第十九條之保障",
    "證據句": "法律既不否定施０玉為菲律賓華僑身份，即應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之保障。"
   },
   {
    "要旨": "台灣高等法院終局裁判依施行細則引伸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配偶合併申報課稅，係行政命令超逾法律、不依法律課稅，牴觸憲法第十九條",
    "證據句": "違反法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扣繳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之特別法規定，行政命令超逾法律，不依法律課稅，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
   },
   {
    "要旨":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系爭施行細則牴觸母法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應屬無效",
    "證據句": "依首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該命令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規定無效，以保法律之有效施行。"
   },
   {
    "要旨": "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已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後聲請人得免辦結算申報，併提參考",
    "證據句": "業經配合獎勵華僑投資實際情況修正，修正後聲請人得免辦結算申報，已不發生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問題，併提參考。"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蔡０華與配偶施０玉原均居留菲律賓，經經濟部華僑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分別投資華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華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０華因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經營管理投資事業，六十七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一八三天，視同境內居住之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配偶已就源扣繳之盈餘所得二、四四一、七八二元列入申報。稽徵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認屬短報移送法院處罰，歷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處罰、抗告發回、再裁定處罰，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證據句": "（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聲請人蔡０華與施０玉係屬夫妻，原均居留菲律賓華僑，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奉 經濟部華僑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分別投資華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華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０華擔任華０大飯店董事長及華０商業銀行常務董事，因經營管理其投資事業需要，六十七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一八三天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視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配偶施０玉投資華０大飯店及華０商業銀行分配之盈餘計二、四四一、七八二元因已分別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扣繳所得稅不適用結算申報之規定，聲請人依法不列入申報乃屬合法之行為，唯稽徵機關根據妻施０玉所得稅資料，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所得應合併申報之規定認屬短報綜合所得額，移送法院處罰，第一次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所字第九五二號刑事裁定處罰（附件二地院裁定書影本）聲請人抗告，台灣省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三八三號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附件三高院裁定書影本)第二次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更一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處罰。（附件四地院裁定書影本）聲請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主文：「抗告駁回」裁定意旨略稱：「茲應審究者，為抗告人之配偶施０玉為菲律華僑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就前開盈餘所得二、四四一、七八二元，業經依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就源扣繳所得稅。唯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抗告人合併申報」駁回抗告而告裁判確定。"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
    "證據句":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
    "證據句": "行政命令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公司分配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所得，依法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申報者，不適用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
    "證據句": "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
    "證據句": "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反而變成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
    "證據句": "排除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之規定至為明確"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視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證據句": "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奉 經濟部華僑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分別投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標準法第十六條",
    "證據句": "依中央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獎勵投資條例為特別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標準法第一條",
    "證據句": "查中央標準法第一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
    "證據句": "依首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獎勵投資條例增例第十七條之一",
    "證據句": "查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獎勵投資條例增例第十七條之一"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
    "證據句": "（2）適用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臺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所字第九五二號刑事裁定",
    "證據句": "第一次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所字第九五二號刑事裁定處罰（附件二地院裁定書影本）"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台灣省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三八三號刑事裁定",
    "證據句": "台灣省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三八三號刑事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更一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
    "證據句": "第二次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更一字第一四○號刑事裁定處罰。（附件四地院裁定書影本）"
   },
   {
    "類型": "裁判",
    "內容原文":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
    "證據句":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七四二號刑事裁定主文：「抗告駁回」"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臺北市國稅局（69）財北國稅陸字第○八三○三號復查決定",
    "證據句": "依法申請復查，奉臺北市國稅局（69）財北國稅陸字第○八三○三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附影印本）"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財政部（69）臺財訴第二○六四一號訴願決定",
    "證據句": "奉財政部（69）臺財訴第二○六四一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附影印本）未提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72 處秘二字第○一六一號大函",
    "證據句": "四、兼復 72 處秘二字第○一六一號大函并請 鑒核。"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含二份文件，第二份標題僅作「聲請書」，受文者為司法院秘書處，內容係補呈行政救濟及司法訴訟經過，仍歸 `聲請書`。二、聲請書所引法規名稱前後不一（「中央標準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得稅法第七條之項次作「第一項第二款」而解釋文作「第二項第二款」），依鐵律逐字照錄不改字、不擇一。三、各級法院裁定、稅捐機關復查決定與訴願決定，本層碼域無「裁判」「函釋」目，依 v2.4 §24 一律歸「其他」。四、附件一至五之內容未收入卡片，僅存聲請書內之引述。　（v2.6 §36）`聲請人所引.類型` 依 C 層碼域（解釋／法規／行政規則／函釋／判例決議／裁判／公約／外國法／其他）逐筆重歸，行政函釋改「函釋」、個案裁判改「裁判」、行政規則改「行政規則」；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書、通知書、公告、學說著作等仍歸「其他」。"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蔡０華",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請人：蔡０華 男 ００歲（民國０年０月００日生)"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施０玉",
    "身分描述": "聲請人之配偶；僑居菲律賓，經核准投資華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華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證據句": "聲請人之配偶施０玉依六十七年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所分配之盈餘按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黃少谷",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　長"
   },
   {
    "姓名": "林紀東",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樸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世榮",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范馨香",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蔣昌煒",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梁恒昌",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鄭玉波",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涂懷瑩",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姚瑞光",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翟紹先",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與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鐘聲",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馬漢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建華",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日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黃少谷\n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n　　　　　　　　　　　　翁岳生　蔣昌煒　梁恒昌　鄭玉波\n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n　　　　　　　　　　　　李鐘聲　馬漢寶　楊建華　楊日然",
  "迴避大法官": [],
  "疑義": "一、聲請人之配偶施０玉為原因案件之關鍵當事人（其盈餘所得為爭議標的），既非本件聲請人亦非訴訟代理人，依 v2.2 §1、v2.4 §25 收入 `其他載明人物`。二、聲請人姓名照原文之遮罩形式填，不還原。聲請書另載其性別、年齡、籍貫、職業，碼表無對應欄位，未另立欄。三、參與大法官十七人取自文末署名列，主席為院長黃少谷。原文無迴避記載。四、本件為大法官會議法時期釋字案件，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 與 `關係人` 均填空陣列。五、原文未載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法庭之友。　（v2.6 §38）`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null：全文無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或現任總額／實際評議人數之記載。",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
 "未讀區塊": [
  {
   "區塊": "聲請書附件一至五及第二份聲請書所附影本",
   "原因": "聲請書列有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全文、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影本、復查決定與訴願決定影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華僑投資開始日期證明影本，各該附件本身之內容未收入卡片，僅存聲請書內之引述"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