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222",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張０淙",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張０淙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條項款": "第四條第二款",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款聲請解釋。"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判決（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八日判字第參號）",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3",
    "證據句": "行政法院判決（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八日判字第參號）駁回之理由要旨略謂"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請求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所指「法律」是否包括所謂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
     "證據句":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所指「法律」是否包括所謂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
    },
    {
     "請求內容": "核准準則限制單獨開業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牴觸會計師法第十條規定",
     "證據句": "（三）該核准準則限制單獨開業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牴觸會計師法第十條規定？"
    },
    {
     "請求內容": "核准準則規定會計師應具有三年以上查帳經驗，是否牴觸會計師法第九條規定",
     "證據句": "（五）該核准準則規定會計師「應具有三年以上查帳經驗」，是否牴觸會計師法第九條規定？"
    },
    {
     "請求內容": "核准準則規定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九人及其比率，是否牴觸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
     "證據句": "（六）該核准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九人，且其中具有某項資格者不得少於一定比率，是否牴觸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
    }
   ],
   "證據句": null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一筆（自然人，姓名為遮罩形式）。原文無序號，`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律留空；聲請書末署名列僅有「聲請人 張0淙」（該處作半形0，卡片標題作全形０），二種寫法並存，證據句取自卡片標題「抄張０淙聲請書」。　二、聲請日期未載於卡片（聲請書無收文或具狀日期），依鐵律填空陣列；附件所載之「民國７３、１０、１９」為行政訴訟狀日期，非聲請日期，不採。　三、確定終局裁判之案號原文於聲請書作「行政法院判決（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八日判字第參號）」，於相關文件之判決全文標題作「行政法院判決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參號」，二寫法並存，本欄採聲請書之寫法；D 碼填 D3（單一聲請人）。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未出現該案號，僅見於相關文件，此一口徑差異記明。　四、`聲請而未回應者`（v2.5 三十四）四筆：聲請書「四、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列六項請求，解釋文與理由書僅就核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是否逾越授權範圍及牴觸憲法為判斷（即第二項），對其餘四項（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之涵義、是否牴觸會計師法第十條、第九條、第十二條）通篇未置一詞，亦未明示不受理，逐筆記入。第（四）項（是否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及考試法第六條）雖亦未明白回應，惟解釋文末段「前開準則關於檢覈免試取得會計師資格者，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條件，與其他會計師不同之規定，其合理性與必要性是否繼續存在，宜由主管機關檢討修正」已就同一爭點為附隨指明，難謂通篇未置一詞，故不列入，記明備查。　五、受理範圍其餘四欄、`一併審查`、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審理、暫時處分全文無記載，填 null 或空陣列。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之「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命令",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二條",
    "原文簡稱": "核准準則",
    "證據句": "其第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四條",
    "原文簡稱": "核准準則",
    "證據句": "第四條規定：「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三人以上之開業會計師組成；其中應高等考試會計師及格或依會計師檢覈辦法檢覈面試及格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具有三年以上查帳經驗者，不得少於二人。二、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九人；其中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資格或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會計研究所或大學會計系組畢業或高等考試會計師、會計審計人員及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至少三人於最近二年度內未受證券交易法所定停止執行簽證之處分，或受會計師法所定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證據句": "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證據句": "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
  ],
  "比例原則": [],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授權明確性",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旨在調和各會計師之學識經驗，提高簽證品質，強化其公信力，使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制度，臻於健全，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二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其第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第四條則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之條件有所規定，旨在使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制度，臻於健全，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
   {
    "系爭規定":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四條",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4",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第四條則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之條件有所規定，旨在使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制度，臻於健全，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4",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null,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1,
   "警告性證據句": "惟該準則制定已歷數年，社會環境及證券交易情形，均在不斷演變，會計師檢覈辦法亦經修正，前開準則關於檢覈免試取得會計師資格者，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條件，與其他會計師不同之規定，其合理性與必要性是否繼續存在，宜由主管機關檢討修正，或逕以法律定之，以昭慎重，併予指明。"
  },
  "疑義": "一、系爭規定二筆（核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依 v2.1「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之口徑切分；`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均為承前省略還原（解釋文以「其第二條」「第四條」承前指稱該準則），還原方式：冠以同段前文之「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全稱，逐字依據放證據句。第二條之證據句取自理由書（解釋文該處未加引號），第四條之證據句取自理由書全文引錄段。　二、`客體種類` 填「法規範」：該準則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命令，屬法律授權之命令，非 v2.5 二十七所稱之行政規則。　三、R 碼填 R4（合憲）：主文用語為「與憲法尚無牴觸」，且所牴觸之對照對象明文為「憲法」，非 v2 口徑警告 2 所指之「不牴觸普通法律」情形，故不歸 R8。　四、審查基準一筆填憲法第二十三條：主文「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益必要性用語，惟原文未出現條號，此係編碼者依用語歸類，逐字依據放證據句；解釋文亦未引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官網相關法條欄所列者依鐵律 3 不採）。此欄若嚴格依「原文未寫條號即不填」之口徑應為空陣列，此一分歧記明備查。　五、審查標準（v2.5 三十二，改陣列）一筆，填「未明示」：全文無層級用語；「所必要」依碼表不構成層級宣示，逐字填入 `原文用語`。　六、比例原則四階段全填「未論」：本庭僅為「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整體判斷，未分階段論證。　七、`其他審查原則` 一筆「授權明確性」，結論「符合」：本庭明示系爭規定「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即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原文未使用「授權明確性」一語，係編碼者依論理內容歸類。　八、附隨命令之 `警告性` 填 1：解釋文末段「宜由主管機關檢討修正，或逕以法律定之，以昭慎重，併予指明」，係就檢覈免試取得資格者之差別待遇為將來檢討之指明，屬警告性宣示；惟該段用語為「宜由」而非「應」，未課予立法義務、亦未定期限，`課予立法義務` 填 0、`期限原文` 填 null。該指明未使系爭規定失效，全案主要處分 R 碼仍為 R4。　九、理由書末句作「或逕以法律之」，解釋文作「或逕以法律定之」，卡片原文有此出入，證據句取自解釋文，記明備查。",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證據句": null,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授權，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二款",
    "出處": "被審查客體內文",
    "證據句": "其中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資格或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證券交易法",
    "出處": "被審查客體內文",
    "證據句": "至少三人於最近二年度內未受證券交易法所定停止執行簽證之處分，或受會計師法所定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會計師檢覈辦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社會環境及證券交易情形，均在不斷演變，會計師檢覈辦法亦經修正"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件有【相關文件】區塊，依 v2.1 之 C 層收錄範圍，本層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書與所附行政法院判決中之引用（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會計師法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考選部（７２）選二字第三○三九號函等）一律填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　二、`引用法規` 四筆。第二、三筆之 `出處` 填「被審查客體內文」（v2.5 二十九）：該二處係本庭全文引錄受審查之核准準則第四條條文，其中所含之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與證券交易法之指涉屬該準則自身之文字，非本庭之論據，統計本庭引用密度時應剔除。　三、解釋文與理由書未引用任何前解釋、判例決議、函釋、公約或外國法，各欄填空陣列。　四、`引用函釋`（v2.5 二十六）填空陣列：本文所提之「會計師檢覈辦法」係考試法規命令而非行政函釋，列入 `引用法規`。"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張０淙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判決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參號"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張０淙",
  "主張要旨": [
   {
    "要旨": "核准準則以行政命令於考試法及會計師法之外另訂執業資格條件，直接限制會計師權利而未以法律定之，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
    "證據句": "既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而不以法律定之，顯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
   },
   {
    "要旨": "核准準則於考試法及會計師法所定執業資格之外另訂限制條件，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之規定。",
    "證據句": "（四）該核准準則於考試法及會計師法規定之會計師執業資格有關規定之外，另以行政命令訂定條件，予以限制，顯巳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有關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規定。"
   },
   {
    "要旨": "會計師法第十條明定會計師得單獨開業執行業務，核准準則卻要求須組成三人以上聯合事務所始得執行該項業務，牴觸該法律而有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證據句": "而該核准準則卻規定須三人以上之開業會計師組成聯合事務所等條件，始可執行該項業務，顯巳牴觸該項法律，而有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
   {
    "要旨": "會計師考試方式不因高考、檢覈面試或檢覈免試而異其資格，核准準則限制檢覈免試及格者不得多於二分之一，係任意區分等級而有歧視。",
    "證據句": "該核准準則卻限制檢覈免試及格者，在聯合執業之會計師中不能多於二分之一，顯有歧視之意，對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專門職業人員任意區分等級，似巳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
   {
    "要旨": "核准準則要求三年以上查帳經驗逾越會計師法第九條僅需會計經驗兩年以上之規定；助理人員總數與比率之規定則限縮會計師法第十二條之適用範圍。",
    "證據句": "（七）核准準則規定會計師應「具有三年以上查帳經驗」，顯巳逾越會計師法第九條僅需會計經驗兩年以上之規定。……（八）核准準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之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九人，且其中具有某項資格者不得少於一定比率；顯巳限制縮小會計師法第十二條之適用範圍"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為高考及格之開業會計師，於七十二年十一月間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因其執業之九０會計師事務所係單獨執業且未置助理人員，與核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不合，遭以（７２）台財證（一）第二六六三號函否准，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證據句": "（一）聲請人於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經該機關審查結果，以與「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以下簡稱核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規定不合，乃以（７２）台財證（一）第二六六三號函復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款",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款聲請解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八十六條",
    "證據句": "依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取得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會計師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應有權利執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業務，包括該條第二款所定之「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並受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二條、八十六條、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證據句": "顯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二條、八十六條、二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證據句": "顯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會計師法第十條",
    "證據句": "會計師法第十條規定，「會計師得單獨開業，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會計師法第九條",
    "證據句": "顯巳逾越會計師法第九條僅需會計經驗兩年以上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會計師法第十二條",
    "證據句": "顯巳限制縮小會計師法第十二條之適用範圍"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
    "證據句": "是否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及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
   },
   {
    "類型": "函釋",
    "內容原文": "考選部７２、８、６，（７２）選二字第三○三九號函",
    "證據句": "但不因考試方式不同而異其取得資格（考選部７２、８、６，（７２）選二字第三○三九號函)"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含聲請書一件與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參號判決全文，`文件類型` 分列二筆；聲請書所列附件（行政訴訟狀影本、判決影本、國民大會通過決議案資料影本）僅有名稱，其中判決全文另有收錄，餘不另立筆。　二、`聲請人所引` 只收聲請書本文所引者；附件判決內兩造與法院所引之法條（證券交易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會計師法第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等）係判決自身之引用，未列入。　三、考選部（７２）選二字第三○三九號函之 `類型` 依 v2.4 二十四之碼域歸「其他」（該碼域無「函釋」一項），記明備查。 【v2.6 §36】考選部（７２）選二字第三○三九號函改歸 `函釋`。"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張０淙",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抄張０淙聲請書"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林洋港",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　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翟紹先",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與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鐘聲",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建華",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日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馬漢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鄭健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史錫恩",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瑞堂",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承韜",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特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志鵬",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n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n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n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n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一筆，遮罩形式照原文填；卡片標題作「抄張０淙聲請書」（全形０），聲請書末署名作「聲請人 張0淙」（半形0），依 E 層規則以首次出現之寫法為準，另一寫法記明於此。　二、參與大法官十六人，姓名已依 v2.3 十一去除排版空格（「吳　庚」填「吳庚」）；主席為院長林洋港，`職銜原文` 逐字填「院　長」（含原文全形間隔）。署名列整體另存一筆 `署名列證據句`。　三、`主筆大法官`（v2.5 三十，改陣列）填空陣列：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　四、`關係人`（v2.5 三十一）填空陣列：本件為大審法時期案件，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制度。　五、`其他載明人物` 填空陣列：相關文件之行政法院判決以「原告」「被告機關」稱之，未另載其他自然人姓名；「九０會計師事務所」為事務所名稱非自然人，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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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讀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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