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313",
 "A": {
  "聲請人":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聲 請 人：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一、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二",
    "稱謂原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序號": "三",
    "稱謂原文": "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三、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四",
    "稱謂原文": "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臺灣支社",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臺灣支社……四、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臺灣支社"
   },
   {
    "序號": "五",
    "稱謂原文": "韓商大韓航空公司臺北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韓商大韓航空公司臺北分公司……五、韓商大韓航空公司臺北分公司"
   },
   {
    "序號": "六",
    "稱謂原文": "荷蘭皇家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荷蘭皇家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六、荷蘭皇家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七",
    "稱謂原文": "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七、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八",
    "稱謂原文": "美商聯合航空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美商聯合航空公司……八、美商聯合航空公司"
   },
   {
    "序號": "九",
    "稱謂原文": "菲商菲律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菲商菲律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九、菲商菲筆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一○",
    "稱謂原文": "南非航空駐華辦事處",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南非航空駐華辦事處……一○、南非航空駐華辦事處"
   },
   {
    "序號": "一一",
    "稱謂原文": "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一一、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一二",
    "稱謂原文": "泰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泰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一二、泰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
    "序號": "一三",
    "稱謂原文":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一三、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序號": "一四",
    "稱謂原文": "印尼商印尼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S碼": "S2",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印尼商印尼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一四、印尼商印尼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聲請日期":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條項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牴觸憲法。"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影本乙份\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五四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D碼": "D1",
    "證據句": "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二",
    "D碼": "D1",
    "證據句": "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判決影本乙份\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八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三",
    "D碼": "D1",
    "證據句": "三、國泰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七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四",
    "D碼": "D1",
    "證據句": "四、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臺灣支社\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一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五",
    "D碼": "D1",
    "證據句": "五、韓商大韓航空公司臺北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一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六",
    "D碼": "D1",
    "證據句": "六、荷蘭皇家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七",
    "D碼": "D1",
    "證據句": "七、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五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七",
    "D碼": "D1",
    "證據句": "七、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影本乙份\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五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八",
    "D碼": "D1",
    "證據句": "八、美商聯合航空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二五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九",
    "D碼": "D1",
    "證據句": "九、菲商菲筆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南非航空駐華辦事處\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南非航空駐華辦事處\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判決影本乙份\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五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一、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一",
    "D碼": "D1",
    "證據句": "一一、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影本乙份\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二",
    "D碼": "D1",
    "證據句": "一二、泰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三",
    "D碼": "D1",
    "證據句": "一三、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三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四",
    "D碼": "D1",
    "證據句": "一四、印尼商印尼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n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三號判決"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證據句":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疑義": ""
  },
  "疑義": "一、聲請人共十四家公司，均為公司、分公司、支社或駐華辦事處，依原文對其之稱謂與行為敘述定性為 S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本件為十四家公司共具一份聲請書，非會銜聲請，故逐家一筆而非合為一筆，「多人合稱」均填 0。二、序號：聲請書「聲 請 人：」欄之十四家名稱本身無序號，惟同一份聲請書末之「附件十二各行政法院判決明細」以「一、」至「一四、」逐一標號列出完全相同之十四家（順序亦相同），故序號取自該處，每筆證據句以「……」串接「聲請人欄之名稱」與「明細之編號＋名稱」二段，兩段均為卡片原文之連續子字串。三、第九家之名稱原文有二種寫法：聲請人欄與聲請書首之代理人前作「菲商菲律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聲請書末署名列與附件十二明細作「菲商菲筆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依「以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為準」，稱謂原文填「菲商菲律賓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證據句第二段則逐字照錄明細之「菲筆賓」寫法，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四、第十一家原文作「新加坡商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缺「航空」二字），依鐵律一逐字照錄不補字。五、聲請日期：聲請書全文（含「此 致 司法院」後之附件目錄與署名列）均未載具狀日期，亦未載司法院收文日期，故填空陣列。六、確定終局裁判共十九筆，均取自「附件十二各行政法院判決明細」，該處於同一段連續文字內同時載明聲請人名稱與案號，合於聲請人歸屬碼表 D1「直接指名」，故十九筆全標 D1；證據句自該處逐筆連續切片。另聲請書「聲請事項」欄之「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等終局判決」為概括寫法，其一○四○號已含於第七家（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之明細中，未另立一筆。七、受理範圍：原文未使用「受理」「不受理」字樣，本欄「受理者」係依解釋文所為實體宣告之標的歸類（逐字依據見證據句），「不受理者」與「不受理理由」原文無可節錄之文字，依鐵律三填 null。聲請人於聲請書另主張牴觸憲法第一○八條、第一七二條、第十五條，本庭於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就此三條為任何宣告，惟亦未明示不受理，故不填入不受理者欄，記此備查。八、言詞辯論：本文與相關文件均未載本院行言詞辯論。附件一二（二)之行政法院判決中有「原告認本案有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謹依法聲請大院開言詞辯論庭」，該「大院」指行政法院、係原因案件之行政訴訟程序，非本院釋憲程序，故不採為本欄證據，「有無」填 null。九、併案審理：原文無「併案」「合併審理」字樣，十四家係共具一份聲請書而非數案合併，依鐵律三「是否」填 null。十、原因案件、鑑定人或專家、法庭之友原文均未載（本件係人民聲請，非法官聲請停止訴訟）。　【v2.6】本件為大審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解釋，當時尚無暫時處分制度，原文亦無任何暫時處分記載，`暫時處分.有無聲請` 填 null、`結果` 依既有批次口徑填「未論」。`受理範圍.一併審查` 與 `聲請而未回應者` 均為空陣列：本件聲請事項為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是否牴觸憲法，解釋文已逐項回應，無明白請求而通篇未置一詞者。　【v2.6.1】原文未見暫時處分之聲請，`結果` 統一填 null（與「有聲請而本庭未論」之「未論」區分）。"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牴觸憲法。",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而訂定，惟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係交通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時，為因應解除戒嚴後之需要而增訂。"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民用航空業因違反此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至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一律科處罰鍰"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亦同），對應受行政罰制裁之行為，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權利或原則名稱":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證據句": "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其他審查原則": [
   {
    "原則名稱": "法律保留",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
   {
    "原則名稱": "授權明確性",
    "結論": "不符合",
    "證據句":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
   }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民用航空業因違反此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客體種類": "法規範"
   },
   {
    "系爭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
    "R碼": "R2",
    "失效安排原文":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證據句": "民用航空業因違反此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客體種類": "法規範"
   },
   {
    "系爭規定":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至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一律科處罰鍰（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亦同），對應受行政罰制裁之行為，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客體種類": "法規範"
   },
   {
    "系爭規定":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
    "R碼": "R3",
    "失效安排原文": null,
    "證據句": "至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一律科處罰鍰（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亦同），對應受行政罰制裁之行為，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客體種類": "法規範"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2",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1,
   "期限原文":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1,
   "證據句": "對應受行政罰制裁之行為，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
  "疑義": "一、【v2.3 十二】客體型態：聲請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本庭就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是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為實體宣告並定期失效，屬合憲性審查，非統一解釋、憲法疑義解釋或補充解釋。證據句以「……」依原文出現順序串接解釋文之失效宣告句與聲請書之聲請依據句，兩段均為卡片原文連續子字串。二、【v2.1／v2.2 七】系爭規定之承前省略還原：解釋文與理由書就管理規則之條項均以「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同規則第四十六條」承前省略，本欄填還原後之完整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還原依據為同段前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而訂定，惟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逐字依據見證據句。同理「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還原為「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三、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與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是否為系爭規定，本案有疑義：聲請人聲請解釋之標的僅為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七款係解釋文所指處罰依據之一，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則僅出現於理由書末之「併此指明」。惟本庭對此二款作成「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之實體評價，為免該評價在以系爭規定為單位之統計中消失，仍列為系爭規定各一筆，並於結論標 R3，記此備查。四、【v2.1】結論之切分單位：依「法規名稱＋條＋項」為一筆，管理規則二筆；民用航空法二筆之主文（實為理由書之併此指明）僅及於各該條之第七款，依款成筆。五、R 碼：管理規則二筆之處分用語為「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兼具違憲與定期失效措辭，依釋憲結果碼表 C2 一律歸 R2 不歸 R1，失效安排原文逐字照錄；民用航空法二筆僅有「自亦應一併檢討」而無違憲字樣、無失效宣告，依 C3 屬警告性裁判歸 R3。全案主要處分為管理規則之定期失效宣告，故全案主要處分 R 碼為 R2。六、審查基準填憲法第二十三條，權利或原則名稱依原文逐字為「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本文未使用「法律保留」四字）；本件憲法條文係審查依據而非被解釋之客體，故解釋客體憲法條文為空陣列。聲請人於聲請書另援引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一○八條、第一七二條，本庭於本文均未採為審查基準，故不列入，已記於 D 層。七、審查標準：本文全文無修飾本庭審查行為之層級用語（無「嚴格」「中度」「寬鬆」「合理關聯」及其變體）；「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係授權明確性之要求，非審查密度之層級宣示，依碼表填未明示。因無可逐字節錄之層級用語，原文用語欄填 null。八、比例原則四階段本文均未論及（聲請書雖以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為主張，本庭未採，見 D 層）。九、其他審查原則二筆之原則名稱係碼表碼域用語，本文並未逐字出現「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六字；依鐵律五，證據句填本文中支撐該歸類之逐字文句（處罰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法律保留；授權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授權明確性）。十、附隨命令：「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係對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第八十七條第七款之檢討要求，故課予立法義務標 1、警告性標 1，惟原文用語為「併此指明」而非限期修法，記此備查；期限原文填解釋文之「至遲於屆滿一年時」（該期限係管理規則違憲部分之失效緩衝期，非檢討修法之期限）；原文未明示原因案件聲請人得請求救濟，明示救濟標 0。　【v2.6 §32】`審查標準` 改為陣列，全案僅一套標準（未明示），填一筆，`爭點或原則` 記「全案」，判斷與 v2.3 相同未更動。【v2.6 §39】`比例原則` 改為陣列，本文通篇未為任何比例原則階段論述，故陣列為空，`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填「未論」，與既有四階段均「未論」之判斷一致。【v2.4 §18】`結論[]` 四筆之 `客體種類` 均為「法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民用航空法為法律，均屬 v2.5 §27 所定「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之範圍，非行政規則、函釋或行政計畫。",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而訂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惟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用航空業因違反此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處罰部分"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至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亦同）"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文（解釋文、理由書）全文未引用任何大法官解釋、判例、決議、院字或院解字解釋，亦未引用國際公約或外國法制，故該四欄均為空陣列。本件之特殊處在於解釋文係首次確立授權明確性要求而未援引前解釋，記此備查。二、【v2.2 八／v2.3 十五】引用法規五筆均出自理由書，出處全為本庭論理；本案本文無「聲請意旨」段之轉述，亦無關係機關主張段，故無出處為聲請意旨或關係機關主張者。三、【v2.2 七】引用法規之承前省略還原：第二筆「惟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筆「同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五筆「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均為承前省略，本欄填還原後完整名稱，逐字依據見證據句，還原方式同 B 層疑義二。四、五筆中之後四筆同時為 B 層系爭規定，依 v2.3 十三之精神兩層不互斥，跨層去重留待併檔階段以法規名稱為鍵處理。五、憲法第二十三條係本庭之審查基準，已列於 B 層審查基準欄，依既有批次口徑不重複列入引用法規。六、【C 層收錄範圍 v2.1】本欄只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書及其附件行政法院判決中所引之法規、判例（如行政法院三十五年判字第一九號行政判例）一律不入本層，已填入 D 層之聲請人所引，或因位於附件判決而依 D 層疑義所載之界線不計。　【v2.6 §35】`引用行政規則` 與【v2.5 §26】`引用函釋` 均為空陣列：既有 `引用法規` 五筆逐筆回卡片複核，民用航空法（法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依該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文明載「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而訂定」）均非以「函」「令」「釋示」為名之行政函釋，亦非要點、注意事項、作業基準或須知等行政規則，故無一筆須搬移。"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康納等十四公司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一二（一)"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件一二（二)"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康納等十四公司",
  "主張要旨": [
   {
    "要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交通部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其第二十九條就搭載入出境旅客所為之限制屬入出境事項之管理，已逾越交通部職權及母法授權範圍，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七二條牴觸。",
    "證據句":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交通部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之授權而制定，屬行政命令之位階，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外，限制人民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其中第二十九條就搭載入出境旅客之限制，則屬入出境事項之管理，已逾越交通部之職權及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之授權，顯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七二條之規定牴觸。"
   },
   {
    "要旨": "系爭二條文強課民用航空運輸業配置人員設備以執行國家入出境管理義務，與徵收無異且無補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其徵收未經中央立法，並與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公用徵收須由中央立法之規定相違。",
    "證據句":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強課民用航空運輸業配置人員設備以執行義務，與徵收無異，其徵收而無補償，與憲法第十五條之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牴觸；其徵收未經中央立法，更與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公用徵收規定相違悖。"
   },
   {
    "要旨": "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逾越母法民用航空法之授權範圍，依憲法第一七二條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應屬無效。",
    "證據句":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牴觸其母法即民用航空法，依憲法第一七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
   {
    "要旨":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僅授權交通部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規則，未授權其就國家出入境管理事項訂定命令或訂定處罰依據，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已超越母法授權範圍而無效。",
    "證據句": "然該條既僅明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而未載明授權交通部得就「國家出入境管理」之有關事項制定命令規範之，或對於違反該規定者得制定處罰之依據，是該管理規則未經立法授權，即逕對載運無入境證或無來華簽證者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為課處罰鍰之規定，故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關於處罰民航運輸業者之規定，顯已超越其母法（即民用航空法）授權之範圍，其規定應屬無效。"
   },
   {
    "要旨": "入出境事項之管理依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等規定係國防部與內政部之職掌，非交通部管轄範圍，交通部逾越管轄權所制定之規定應為無效，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依上述各規則條例等之規定可知，入出境事項之管理，實為國防部與內政部之職掌，且其等就入出境之管理事項之分配已有週全之安排，實無由交通部負責管轄之理。該等事務既不屬交通部之管轄範圍，則交通部制定之各項規定，即不得就入出境之管理為規範，否則即有逾越管轄權之違法。"
   },
   {
    "要旨": "系爭規定對財產權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間欠缺直接關係，罰鍰額度遠高於機票票價而處罰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牴觸。",
    "證據句": "業者倘不慎自香港搭載一名無我國入境（簽）證之旅客來臺，即被處至少新臺幣三萬元之罰鍰，其處罰過當，足示該規則對財產權之限制顯非必要亦不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明顯牴觸。"
   },
   {
    "要旨":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須以法律為之，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未經法律授權即以行政命令課處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證據句": "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未經法之授權，竟以行政命令，課人民以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重罰，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等十四家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搭載世界各地旅客為業。解嚴前搭載無來華簽證或入境證旅客者，依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十四條處罰，罰鍰為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八千元；該辦法因解嚴而廢止後，交通部於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遂依該條並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課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聲請人等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等判決維持原決定與原處分，聲請人等乃聲請解釋。",
   "證據句": "聲請人等為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搭載世界各地旅客為業。解嚴前，如聲請人等有搭載無來華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入境者，係依「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罰鍰額度由新臺幣三千元整至一萬八千元整。然以前述查驗辦法因解嚴而廢止後，交通部竟於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以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方式，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行政法院則以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等判決（請見附件十二）維持內政部、行政院所為之訴願及再訴願決定"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八條、第一七二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
    "證據句": "違反憲法第一○八條、第一七二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六條牴觸憲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證據句": "依民同航空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制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
    "證據句": "倘欲以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而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罰則規定，勢必係依該法條第七款規定處罰。"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用航空法第一條",
    "證據句": "依民用航空法第一條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乃在達成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證據句": "其徵收未經中央立法，更與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公用徵收規定相違悖。"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十四條",
    "證據句": "係依「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罰鍰額度由新臺幣三千元整至一萬八千元整。"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條",
    "證據句": "（6）另經廢止之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第二條亦明定：「本辦法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執行"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五款",
    "證據句": "（1）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關於入出境‥‥‥之規劃與核議事項。」乃屬國防部人力司掌理事項（附件二）。"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條",
    "證據句": "經國防部、內政部多次共同修正之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規定事項，由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執行之。」"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
    "證據句":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巨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則規定：「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七款",
    "證據句": "（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關於人民入、出境許可、入、出境及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由該署掌理（附件五）。"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
    "證據句": "（5）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桯第二條規定"
   },
   {
    "類型": "其他",
    "內容原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陳敏先生著行政法院有關依法行政原則裁判之研究第四頁",
    "證據句": "附件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陳敏先生著行政法院有關依法行政原則裁判之研究第四頁影本乙份"
   }
  ],
  "疑義": "一、本卡片有【相關文件】區塊，內含一份聲請書全文及其附件十二所附之二件行政法院判決全文；卡片末明載「（本聲請書附件一～十一及附件十二所附其餘十七件判決均略）」，該等附件內容未見於卡片，已記入未讀區塊。二、文件類型第二、三筆為聲請書附件之行政法院判決全文（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第一一三九號），非聲請人之主張書狀，故歸「其他」，原文標題逐字照錄卡片之標號「附件一二（一)」「附件一二（二)」（原文括號為全形起、半形收，不改）。三、聲請機關或聲請人逐字節錄聲請書標題中之當事人表示；本件聲請人為十四家公司，個別名稱見 A 層聲請人欄。四、聲請人所引只收聲請書本文（自「抄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康納等十四公司聲請書」至「附件一二（一)」之前）內聲請人自己所引者，已以程式驗證每筆證據句之起始位置落在該區間內。附件行政法院判決中原告、被告機關或該院所引之法規與判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行政法院三十五年判字第一九號行政判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條、交通部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交航（78）字第○○九九七一號函、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均出現於附件判決而非聲請書本文，依此界線不計入本欄，記明備查。五、聲請書全文未引用任何大法官解釋，故本欄無「解釋」類；末筆歸「其他」者為聲請人所附之學術研究報告（陳敏著），非法規亦非解釋。六、聲請書「聲請事項」欄原文有誤植：「依民同航空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民同」應為「民用」），依鐵律一逐字照錄不改字，內容原文欄則填可辨識之完整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逐字依據見證據句。七、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一筆，聲請書內文誤植為「入出境管理巨暫行組織規程」、附件目錄則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內容原文取附件目錄之正確寫法，證據句逐字照錄內文之誤植寫法；同理「暫行組織規桯」（桯）亦為誤植。八、主張要旨之「要旨」為摘述，證據句均為逐字；事實背景之證據句以「……」節略串接聲請書說明二之二段，各段均為卡片原文連續子字串。　【v2.6 §36】`聲請人所引.類型` 依新碼域（解釋／法規／行政規則／函釋／判例決議／裁判／公約／外國法／其他）逐筆重新歸碼：十三筆「法規」中，憲法、民用航空法、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屬法律，戡亂時期臺灣地區港口機場旅客入境出境查驗辦法、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暫行組織規程等屬法規命令，均仍歸「法規」；第十四筆為陳敏教授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屬學術文獻，新碼域仍無對應格，維持「其他」。全卷無函釋、行政規則、判例決議、個案裁判、公約或外國法之聲請人引用。"
 },
 "E": {
  "聲請人姓名": [],
  "訴訟代理人": [
   {
    "姓名": "陳 長 文",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代 理 人：陳 長 文律師"
   },
   {
    "姓名": "李 念 祖",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李 念 祖律師"
   },
   {
    "姓名": "李 家 慶",
    "是否律師": 1,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null,
    "證據句": "李 家 慶律師"
   }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康納",
    "身分描述":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
    "證據句": "抄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康納等十四公司聲請書"
   },
   {
    "姓名": "艾斯倫胡笙",
    "身分描述": "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原告）代表人",
    "證據句": "代表人 艾斯倫胡笙"
   },
   {
    "姓名": "楊鴻基",
    "身分描述": "被告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訴訟代理人、律師",
    "證據句": "被告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n\n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
   },
   {
    "姓名": "邵瓊慧",
    "身分描述": "被告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訴訟代理人、律師",
    "證據句": "邵瓊慧 律師"
   },
   {
    "姓名": "許 真 宜",
    "身分描述": "被告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訴訟代理人、律師",
    "證據句": "許 真 宜 律師"
   },
   {
    "姓名": "Low Chong Beng",
    "身分描述": "無入境簽證入境之新加坡籍旅客（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原因事實）",
    "證據句": "本件外籍旅客 Low Chong Beng 係無簽證入境，有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單可稽"
   },
   {
    "姓名": "黃鍾淑君",
    "身分描述": "無入境簽證、入境證或持逾期護照、簽證入境之旅客（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原因事實）",
    "證據句": "分別搭載無入境簽證、入境證或持逾期護照、簽證之旅客黃鍾淑君等一一○人入境我國"
   },
   {
    "姓名": "陳敏",
    "身分描述": "聲請書附件一之研究報告作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行政法院有關依法行政原則裁判之研究」）",
    "證據句": "附件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陳敏先生著行政法院有關依法行政原則裁判之研究第四頁影本乙份"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林洋港",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翟紹先",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與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鐘聲",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建華",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日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馬漢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鄭健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史錫恩",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瑞堂",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承韜",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特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志鵬",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n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n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n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n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迴避大法官":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卡片首欄「本卡片區塊」僅載解釋文、理由書、相關文件，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填 null。二、【v2.3 十一】參與大法官取自理由書末署名列，計 16 筆（主席林洋港，職銜原文「院長」；其餘 15 筆職銜原文為「大法官」）；姓名依本欄唯一之正規化許可去除排版用全形間隔（「院　長」之後之「林洋港」原文即無間隔；「吳　庚」填「吳庚」）。署名列整體另存一筆證據句，不逐人附證據句。原文無迴避記載，迴避大法官填空陣列。三、聲請人姓名填空陣列：本件十四位聲請人全部為公司、分公司、支社或駐華辦事處（S2），原文未載任何聲請人本人之自然人姓名，故本欄無筆數；聲請書標題所載之「康納」係聲請人之一之代表人而非聲請人本人，依 v2.2 一之型態（聲請機關首長／代表人署名）填入其他載明人物。四、訴訟代理人三筆，姓名以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為準，即聲請書首「代 理 人：」欄之「陳 長 文」「李 念 祖」「李 家 慶」（原文以半形空格間隔書寫）；同一人於聲請書末署名列另作「陳 長 文 律 師」「李 念 祖 律 師」「李 家 慶 律 師」（間隔更寬），於附件一二（一)判決作「陳長文 律師」「李家慶 律師」（無間隔），於附件一二（二)判決作「訴訟代表人 陳 長 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 念 祖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 家 慶 律師」；碼表僅允許參與大法官欄正規化姓名，故本欄逐字照錄首次出現之含空格形式，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五、是否律師依原文有無「律師」二字認定，三人均標 1。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填 null：聲請書「代 理 人：」欄列於十四家聲請人之後而未分別指明代理何家，原文不足以個別對應，依鐵律三不臆測。六、其他載明人物八筆：康納（聲請人之一之代表人）、艾斯倫胡笙（原因案件原告代表人）、楊鴻基、邵瓊慧、許 真 宜（原因案件被告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訴訟代理人律師，非本院釋憲程序之關係機關代表，故不入關係機關代表欄）、Low Chong Beng 與黃鍾淑君（原因案件所涉之旅客）、陳敏（聲請書附件一研究報告之作者）。七、「楊鴻基」於附件一二（一)判決作「楊鴻基 律師」（無間隔）、於附件一二（二)判決作「楊 鴻 基 律師」（有間隔），依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填「楊鴻基」；「許 真 宜」僅出現於附件一二（二)，逐字照錄含空格形式。八、「黃鍾淑君」於附件一二（二)判決事實欄作「旅客黃鍾淑君等一一○人」，於同判決被告答辯欄作「附表二黃鍾淑等四十三人」，兩種寫法並存，依首次出現之完整寫法填「黃鍾淑君」，惟「君」字是否為姓名之一部或敬稱，原文不足以判斷，不還原、不猜測。九、「陳敏」原文作「陳敏先生著」，「先生」為敬稱而非姓名之一部，姓名欄填「陳敏」（仍為原文連續子字串），身分描述照原文所載之著作與報告名稱。十、原文未載鑑定人或專家、法庭之友、關係機關代表，三欄均為空陣列。　【v2.5 §31】`關係人` 空陣列：本件為大審法時期，尚無憲訴法之關係人制度，原文亦無法人團體到庭陳述意見之記載；`其他載明人物` 八筆逐筆複核均為自然人（公司代表人、律師、旅客、研究報告作者），無法人團體須移入 `關係人`。【v2.6 §38】`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空陣列、`評議人數` 三欄均 null：原文無現任總額、實際評議人數或拒絕參與評議之任何記載。【v2.5 §30】`主筆大法官` 改為空陣列（原值 null，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
 },
 "未讀區塊": [
  "【相關文件】聲請書附件一至附件十一之內容（卡片末明載「（本聲請書附件一～十一及附件十二所附其餘十七件判決均略）」，僅存附件目錄之標題）",
  "【相關文件】附件十二所附其餘十七件行政法院判決全文（同上，卡片僅收附件一二（一)、附件一二（二)二件判決全文）",
  "【主筆大法官記載】（卡片首欄「本卡片區塊」未列，官網原文是否有此區塊不明）",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表】（卡片首欄「本卡片區塊」未列，本件為 82 年之解釋，官網原文是否有此區塊不明）"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