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320",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邴０昌等三十四人",
    "S碼": "S1",
    "多人合稱": 1,
    "證據句": "抄邴０昌等三十四人聲請書"
   },
   {
    "序號": "",
    "稱謂原文": "于０達",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抄于０達聲請書"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 于０達\n\n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條項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釋示"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六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附 件：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六號\n\n原 告 邴０昌"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一號裁定",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一號\n\n原 告 曾 ０ 山"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號\n\n原 告 韓 ０ 義"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三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三號\n\n原 告 秦０林"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1",
    "證據句":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八號\n\n再審原告 于 ０ 達"
   },
   {
    "案號原文":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5",
    "證據句": "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駁回，遂以本院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情事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
   {
    "案號原文": "81 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
    "對應聲請人序號": "",
    "D碼": "D4",
    "證據句": "曲指已逾判決後聲請再審之期限，予以駁回（見81 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 持終局裁判大權之行政法院，同患以皮毛理由，一駁了事之司法病態，勢將司法獨立之精神，推入加護病房，難有起死回生之企望，復有盡力踐踏不具利用價值之傷殘老兵而後決之心態，昭然若揭！聲請人等固為一群不學無術之老粗，然在有生之年，仍想探究同在一個旗幟之下，從事同一戰爭者，何竟有先後之分？倘必如是，則我等之傷殘究係為何而戰、為誰而戰之所致？諸此事實殊堪令人莫明？惟企盼大法官賜予闡釋者不外下列數點：\n\n（一）"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證據句":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二筆，均取自【相關文件】之聲請書標題，原文無序號，`序號` 與各層 `對應聲請人序號` 一律留空；依卡片出現順序為：一、邴０昌等三十四人，二、于０達；本層以下之對應關係悉依此順序，並以各筆證據句所含之聲請書標題、當事人欄或署名列辨識。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未出現任何聲請人稱謂，二筆均賴相關文件始得填列。二、S 碼：二件聲請人均為自然人（退除役傷殘官兵），S1；第一件為三十四人共同聲請，`多人合稱` 標 1。三、聲請日期僅第二件聲請書有署期，第一件無，故 `聲請日期` 只一筆。四、聲請依據以第一件聲請書之逐字為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件作「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異寫記明備查（已知缺口：單值欄位不足）。五、確定終局裁判七筆：前五筆之案號與聲請人識別同見於一段連續文字（附件判決／裁定之標題與當事人欄），標 D1；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經原文明示為再審之原判決（「為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駁回，遂……提起再審之訴」），依聲請人歸屬碼表標 D5；「81 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僅見於第一件聲請書內文，可確定屬第一件三十四人之群組，但組內何人不能自原文確定，標 D4，範圍限制為第一件聲請人三十四人全體。六、受理範圍：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無受理、不受理或一併審查之記載，四欄與 `一併審查` 均留空。七、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原文全無記載，`有無` 依鐵律 1 填 null（非 0），二陣列填空陣列。八、併案審理：卡片含二件聲請書，事實上係二案併同解釋，惟解釋文與理由書全文無「併案」「合併」字樣，依鐵律 1 `是否` 填 null（已知缺口：併案無字樣）。九、暫時處分（v2.4 十九）：全文無「暫時處分」字樣，`有無聲請` 填 null、`結果` 填「未論」。\n【v2.6 升級增補】暫時處分（v2.6 十九）：本件作成於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93年12月15日）創設暫時處分制度之前，大審法無暫時處分規定，卡片全文亦無相關記載，`有無聲請`、`結果`、`證據句` 均填 null。"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謂殘廢以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後發生者，始發給殘廢標準之補償金，致在該日以前作戰受傷致成殘廢，而已領有授田憑據之人員，失其依該條例所定殘廢標準領取補償金之機會，與法律規定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乃該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竟規定：「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指於四十年十月十八日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日後，作戰受傷，經核定為三等殘以上，並辦理傷殘撫卹有案者」"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證據句": "與法律規定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未明示審查標準",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null,
    "證據句": null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null
   }
  ],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
    "客體種類": "法規範",
    "R碼": "R1",
    "失效安排原文": "與法律規定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證據句":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謂殘廢以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後發生者，始發給殘廢標準之補償金，致在該日以前作戰受傷致成殘廢，而已領有授田憑據之人員，失其依該條例所定殘廢標準領取補償金之機會，與法律規定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1",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課予立法義務證據句": null,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明示救濟證據句": null,
   "警告性": 0,
   "警告性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客體型態（v2.3 十二）：主文就法規命令為「與法律規定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適用」之宣告，屬合憲性審查。二、系爭規定：`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依承前省略還原規則（v2.1／v2.2 七）填還原後完整名稱「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解釋文作「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未及款），理由書作「該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還原方式係以理由書之款次補充解釋文並將「該處理條例」回填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逐字依據放證據句。三、審查基準：原文僅稱「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未載任何憲法條號，`條文` 依鐵律 1 填 null（已知缺口：審查基準無條號）；`權利或原則名稱` 逐字照錄。四、審查標準：全文無層級用語，填「未明示」，亦無須備查之要件用語，`原文用語` 留 null。五、比例原則：理由書全無四階段論述，四階段均填「未論」。六、其他審查原則：理由書未出現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等原則名稱（該等主張僅見於【相關文件】之聲請書與附件判決，依 C 層收錄範圍不入本層），填空陣列。本件實質上為命令逾越法律之審查，惟原文未使用碼表所列任何原則用語，依鐵律 1 不推定。七、結論與 R 碼：主文為「應不予適用」，依 v2.2 §4(1) 之裁決歸 R1，並記明原文未用「失其效力」字樣。`客體種類`（v2.4 十八）為「法規範」（法規命令）。`全案主要處分R碼` 為 R1。八、附隨命令：主文末段「至此項人員負傷所由致之作戰，其範圍如何，應由主管機關依各該條例立法意旨予以界定，乃屬當然」係對主管機關之適用指示，非課予立法義務、非定期限、非救濟指示，亦非「現尚合憲但將趨違憲」之警告性宣告，四欄均填 0／null，於此記明（已知缺口：附隨命令欄位不足）。",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未論",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
 "C": {
  "引用釋憲":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一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一條規定：「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後，為收回戰士授田憑據，特制定本條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本文並規定：「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成殘廢及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十個基數外，餘由行政院就補償對象分別訂定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但書",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但書關於總補償金額之限制等整體意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十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或依其第十條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擬制之既存事實"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應由主管機關斟酌上述授田條例第二條關於戰士之定義"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五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該授田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該授田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後，為收回戰士授田憑據，特制定本條例」"
   }
  ],
  "引用行政規則": [],
  "引用函釋":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本層僅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v2.1 C 層收錄範圍）；二件聲請書及其附件行政法院判決／裁定所引者全數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二、系爭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已列 B 層 `系爭規定`，不在本層重複計列。三、`引用法規` 八筆中，「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但書」「其第十條」「該授田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項」「上述授田條例第二條」均經承前省略還原（v2.2 七、v2.3 十五），還原依據為理由書首句所稱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及其所引之「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逐字依據放證據句。四、`引用釋憲`、`引用判例決議`、`引用公約`、`引用外國法` 均為空陣列：理由書全文未引任何釋字、判例或決議。"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邴０昌等三十四人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附 件：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六號\n\n原 告 邴０昌\n\n齊０宇\n\n史０彥\n\n吳０民\n\n梁０嶺\n\n王０平\n\n周０友\n\n李０虎\n\n陳０齊\n\n董０富\n\n段０芝\n\n李０珍\n\n申０蘭\n\n楊０文\n\n趙０惠\n\n陳０雲\n\n鄭０忠\n\n徐０隆\n\n佟０榮\n\n胡０華\n\n楊０璽\n\n李０鶯\n\n張０飛\n\n徐０天\n\n邵０邦\n\n張０河\n\n孫０東\n\n韓０福\n\n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龐０興\n\n劉 ０\n\n被告機關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n\n右原告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臺八十一訴字第○六一五一號"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一號"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號"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三號"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于０達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八號"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邴０昌等三十四人、于０達",
  "主張要旨": [
   {
    "要旨": "行政院訂定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以四十年十月十八日為分界排除該日以前作戰成殘者之十個補償基數權益，背離母法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傷殘官兵不受服務時間之限制」之列舉規定，並逾越處理條例第三條之授權範圍。",
    "證據句": "因行政院不取母法之「授田條例」及「處理條例」之真意，竟以專擅之作為，另行訂定「施行細則」，在該細則之第三條，以闡釋定義之語詞，排除聲請人等依「處理條例」應受十個補償基數之權益，並謂該條例所指受傷成殘官兵，乃係 40.10.18 授田條例施行後作戰成殘者而言，而將「授田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有「傷殘官兵不受服務時間之限制」之不溯及「列舉」規定，棄置於不顧，甚而更逾越「處理條例」第三條授權其得訂定給付標準之範圍，竟亂肆以「施行細則」削減「處理條例」之效力，以致造成母子法間生有極端之兩歧"
   },
   {
    "要旨": "施行細則之釐訂故意背離母法，具有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情形，並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之規定。",
    "證據句": "因之故認「施行細則」之釐訂，有故意背離母法之缺失，並具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現象，尤其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等規定"
   },
   {
    "要旨": "處理條例第三條就傷殘官兵十個補償基數及總額八八○億均為對行政院所加之列舉限制，行政院僅得就同條第一項後段「餘」字以下部分訂定補償標準，不得以施行細則加以變更。",
    "證據句": "法律性之「處理條例」中，既對傷殘官兵明定給付十個補償基數（見處理條例第三條），顯係承襲「授田條例」而設，並連同補償總額八八○億，俱為對行政院所加之「列舉」限制，故認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以命令性之「施行細則」加以變更，今行政院捨此而不顧，是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有所違背？"
   },
   {
    "要旨": "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至三款斷然否定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參加反共抗俄陣亡、公亡及作戰負傷殘廢之事實，違反憲法第二十條所課兵役義務應有之相對權利，並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合法權益。",
    "證據句": "承認服役全年資，但卻否定服役期間（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前）作戰負傷殘廢之事實，使聲請人四十餘年的合法期待權歸於幻滅，憲法第二十條，課人民以兵役義務，當亦給予相對權利為對應（例如薪餉、撫卹等），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對合法權益不獨均予保障，尚且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何況竟以命令剝奪！"
   },
   {
    "要旨": "行政法院僅執行法規而不審查命令是否違法違憲，聲請人除聲請釋憲外別無救濟途徑，請解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至三款違反憲法及法律，應當然無效。",
    "證據句": "聲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遭到駁回後，應享之合法權益，將立即遭到剝奪，而法官只得執行法規，不得審查法規是否違憲或違法是為通則，除聲請釋憲外別無其他途徑可資救濟"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等均為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對共軍作戰負傷成殘之官兵，因不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核列補償金類別及基數（未核列為Ｃ類作戰受傷致成殘廢戰士之十個基數），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部分聲請人之再審之訴亦遭駁回。",
   "證據句": "為不服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將聲請人等應受之補償，不依處理條例而核定，竟擅自核給四個基數或兩個基數，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後……其餘龐０興等三十員雖係作戰受傷，核定三等殘以上給卹有案，惟其受傷時間，均在四十年十月十八日授田條例公布施行日之前，依規定自亦不合更正為Ｃ類等語。"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證據句": "並具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現象"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
    "證據句": "尤其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等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證據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著有明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
    "證據句": "顯然違反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第六、第十一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證據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屬行政機關之命令"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二十條",
    "證據句": "（二）引用憲法條文：第二十條（義務之對為權利）、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二十二條",
    "證據句": "憲法第二十條，課人民以兵役義務，當亦給予相對權利為對應（例如薪餉、撫卹等），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對合法權益不獨均予保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
    "證據句": "憲法第二十條，課人民以兵役義務，當亦給予相對權利為對應（例如薪餉、撫卹等），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對合法權益不獨均予保障"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證據句": "爰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之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
    "證據句": "而將「授田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有「傷殘官兵不受服務時間之限制」之不溯及「列舉」規定，棄置於不顧"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證據句": "但授田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有關服役年資之認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證據句": "按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列：傷殘官兵應給予十個基數補償"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十一條",
    "證據句": "行政院固得依處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施行細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證據句": "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
    "證據句":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精神"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訴願法第二十一條",
    "證據句": "經行政院依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併予審決"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證據句": "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
    "證據句":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
    "證據句": "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
    "證據句": "依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含聲請書二件及其附件（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六號判決、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一號裁定、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號裁定、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三號判決、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八號判決全文），二件聲請書之其餘附件卡片均載「（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未收全文，已記於 `未讀區塊`。二、`文件類型` 七筆依卡片出現順序排列；`主張要旨` 前三筆出自第一件聲請書、後二筆出自第二件聲請書，本層無法逐份切分歸屬（已知缺口：D 層無法逐份歸屬），於此記明。三、`聲請人所引` 二十筆依 v2.4 二十四之碼域填 `類型`；本層所收含附件判決／裁定內兩造及法院所引之法規，與聲請書本身所引合併計列，於此記明。二件聲請書均未引任何解釋、判例或外國法，故無該等類型之筆數。"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邴０昌",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齊０宇",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史０彥",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吳０民",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韓０義",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梁０嶺",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王０平",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周０友",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李０虎",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陳０齊",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董０富",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段０芝",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楊０文",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趙０惠",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陳０雲",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鄭０忠",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徐０隆",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佟０榮",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胡０華",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楊０璽",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李０鶯",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張０飛",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徐０天",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邵０邦",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張０河",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孫０東",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韓０福",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李０珍",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申０蘭",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曾０山",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周０鎮",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龐０興",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劉 ０",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秦０林",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n\n邴０昌 齊０宇 史０彥 吳０民\n\n韓０義 梁０嶺 王０平 周０友\n\n李０虎 陳０齊 董０富 段０芝\n\n楊０文 趙０惠 陳０雲 鄭０忠\n\n徐０隆 佟０榮 胡０華 楊０璽\n\n李０鶯 張０飛 徐０天 邵０邦\n\n張０河 孫０東 韓０福 李０珍\n\n申０蘭 曾０山 周０鎮 龐０興\n\n劉 ０ 秦０林"
   },
   {
    "姓名": "于０達",
    "對應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聲請人 于０達\n\n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
  "訴訟代理人": [
   {
    "姓名": "龐０興",
    "是否律師": 0,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龐０興\n\n劉 ０\n\n被告機關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
   {
    "姓名": "劉 ０",
    "是否律師": 0,
    "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
    "證據句": "訴訟代理人 龐 ０ 興\n\n劉 ０\n\n被告機關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其他載明人物": [],
  "主筆大法官":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林洋港",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翟紹先",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與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鐘聲",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建華",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日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馬漢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鄭健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史錫恩",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瑞堂",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承韜",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志鵬",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迴避大法官":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n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n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n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n　　　　　　　　　　　　張承韜　李志鵬",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三十五筆：第一件聲請書署名列所載三十四人（遮罩姓名照原文填，不還原；「劉 ０」原文即含排版空格，本欄非參與大法官欄，依碼表不得正規化，故照原文保留空格），第二件聲請人于０達一筆。各筆證據句為該件聲請書之署名列整體，不逐人切分。二、訴訟代理人二筆：龐０興於附件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六號判決當事人欄載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劉 ０ 於附件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一號、第六一○號裁定當事人欄載為「訴訟代理人」；二人同時亦為第一件之聲請人，於此記明。原文均無「律師」二字，`是否律師` 依碼表填 0。所代理者為原因訴訟之當事人而非釋憲程序之代理人，`所代理之聲請人序號` 留空（對應第一件聲請人）。三、關係機關代表、鑑定人或專家、法庭之友：原文全無記載，均填空陣列。四、主筆大法官：卡片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82 年之釋字無此制度），填 null。五、參與大法官（v2.3 十一）取自解釋文後署名列，計 15 筆：主席為院長林洋港，其餘 14 位職銜原文為「大法官」。姓名已依碼表去除排版空格與全形間隔（「吳　庚」填「吳庚」），係程式自署名列切分；CJK 相容漢字（如「劉」U+F9C7）依鐵律 4 照原文碼位保留，正規化留待併檔階段（v2.2 十）。六、迴避大法官：原文無迴避記載，填空陣列。七、其他載明人物（v2.4 二十五）：附件判決／裁定之當事人除聲請人本身外均為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國防部、行政院），無其他經原文載明之自然人，填空陣列。",
  "關係人": [],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null
 },
 "未讀區塊": [
  {
   "區塊": "第一件聲請書之附件（訴願、再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起訴書及裁判書、關係法令等）除已收之四件裁判外之部分",
   "原因": "卡片載「（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官網原文未收該等附件全文"
  },
  {
   "區塊": "第二件聲請書之附件（起訴狀、答辯資料、補充理由狀、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聲請再審訴狀、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頒證辦法）",
   "原因": "卡片載「（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官網原文未收該等附件全文"
  }
 ],
 "碼表版本": "v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