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釋字0350",
 "A": {
  "聲請人": [
   {
    "序號": "",
    "稱謂原文": "黃郭０英",
    "S碼": "S1",
    "多人合稱": 0,
    "證據句": "緣聲請人黃郭０英自民國五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座落台中縣后里鄉"
   }
  ],
  "聲請日期": [
   {
    "日期原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聲 請 人 黃郭０英\n\n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
  ],
  "聲請依據": {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條項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證據句":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確定終局裁判": [
   {
    "案號原文":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D碼": "D3",
    "證據句":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之行政命令"
   }
  ],
  "原因案件": [],
  "受理範圍": {
   "受理者": null,
   "不受理者": null,
   "不受理理由": null,
   "證據句": null,
   "一併審查": [],
   "聲請而未回應者": [
    {
     "請求內容": "聲請人請求宣告本件解釋有拘束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之效力，並得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證據句": "2.本件解釋應有拘束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之效力，聲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
    {
     "請求內容": "聲請人請求宣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而「應屬無效」",
     "證據句": "1.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屬無效。"
    }
   ]
  },
  "言詞辯論": {
   "有無": null,
   "日期原文": null,
   "證據句": null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併案審理": {
   "是否": null,
   "證據句": null
  },
  "暫時處分": {
   "有無聲請": null,
   "結果": null,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聲請人為自然人（遮罩姓名照原文填），解釋文與理由書均未載聲請人，本欄取自【相關文件】聲請書。二、確定終局裁判之案號僅見於聲請書與附件，解釋文與理由書未提及；全案僅一位聲請人，依聲請人歸屬碼表 C3 歸 D3。三、聲請書「五、附件」欄記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書」，與主旨及附件標題之「八十一年度」不一致，`案號原文` 採出現二次以上之「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此一原文不一致記明於此。四、`聲請而未回應者` 二筆：本庭主文係宣告要點本身合憲、結合適用之特定範圍不予援用，未就聲請人請求之「應屬無效」與「拘束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為任何宣示。五、原文未載受理範圍、言詞辯論、鑑定人、法庭之友、併案審理、暫時處分。　v2.6 §19、up26 §9 暫時處分：本案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審法時期案件，該時期無暫時處分制度，卡片全文亦無任何相關記載，`有無聲請`與`結果`均填 null（非「未論」）。　v2.6 §20、§34 回卡片全文查證：本庭未以重要關聯性主動納入未經聲請之規定，亦無聲請人明白請求而本庭通篇未置一詞者，`一併審查`與`聲請而未回應者`均為空陣列。"
 },
 "B": {
  "客體型態": "合憲性審查",
  "客體型態證據句": "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系爭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在住址及登訪簿所載之住址。"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二項",
    "原文簡稱": null,
    "證據句": "「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寺廟或神明會，而其管理人已死亡，應俟管理人變更登記後，於申請書內填明新管理人之姓名、住址」"
   }
  ],
  "審查基準": [
   {
    "條文": null,
    "權利或原則名稱":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證據句": "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
  ],
  "解釋客體憲法條文": [],
  "審查標準": [
   {
    "爭點或原則": "全案",
    "標準": "未明示",
    "原文用語": "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
    "證據句": "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
  ],
  "比例原則": [
   {
    "系爭規定":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二項",
    "目的正當":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手段適合":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必要性": {
     "結論": "符合",
     "證據句": "係因地上權為存在於所有權上之限制物權，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
    },
    "狹義比例": {
     "結論": "未論",
     "證據句": null
    },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在住址及登訪簿所載之住址。"
   }
  ],
  "其他審查原則": [],
  "結論": [
   {
    "系爭規定":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
    "客體種類": "行政規則",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
    "證據句": "係因地上權為存在於所有權上之限制物權，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是前開要點乃為該規則之補充規定，二者結合適用，足使能確實證明在客觀上有不能查明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而為補正之情形者，因而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
   },
   {
    "系爭規定":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二項",
    "客體種類": "行政規則",
    "R碼": "R6",
    "失效安排原文": "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
    "證據句": "係因地上權為存在於所有權上之限制物權，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是前開要點乃為該規則之補充規定，二者結合適用，足使能確實證明在客觀上有不能查明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而為補正之情形者，因而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
   }
  ],
  "全案主要處分R碼": "R1",
  "全案主要處分J碼": null,
  "附隨命令": {
   "課予立法義務": 0,
   "期限原文": null,
   "明示救濟": 0,
   "警告性": 0,
   "證據句": null
  },
  "疑義": "一、系爭規定之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依承前省略還原規則填還原後完整名稱（理由書第二項規定僅以引號列其內容，還原依據為同段前文「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逐字依據放證據句。二、審查客體為內政部函頒之要點，依 v2.5 §27 `客體種類` 歸 `行政規則`。三、`審查基準` 之 `條文` 填 null：主文與理由書僅稱「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通篇未載憲法條號（憲法第十五條僅見於聲請書），依鐵律 1、3 不補條號；卡片首欄之憲法第15條為官網相關法條欄位，依鐵律 3 不得採用。四、結論 R6：主文就要點本身宣告「與憲法並無牴觸」（合憲），復就其與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合適用致無法完成登記之範圍宣告「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同一項內兼有合憲與違憲宣告，依 v2.1 切分規則各歸一筆 R6。「應不予援用」部分若單獨觀察，依 v2.2 §4(1) 之裁決應歸 R1（即時排除適用），原文未用「失其效力」字樣，一併記明。五、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係與系爭要點結合適用之規定，主文未對其單獨為合憲性宣告，故不列入 `系爭規定`，僅列於 C 層 `引用法規`。六、比例原則：原文未分階段論述，僅有「所必要」之陳述，必要性填符合，其餘三階段填未論。　v2.6 §39 `比例原則`改陣列：本案各系爭規定之比例原則結論相同（原文合併論述），依碼表「同一案不同系爭規定適用不同結論者始逐筆」之意旨，合為一筆並於`系爭規定`列全部規定。　v2.6 §39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填「僅結論未分階段」：本庭未使用「比例原則」一詞、亦未分四階段論述，僅以「……所必要」之概括用語為合憲宣示，證據句即該概括宣示原句。 （v2.7 複核）依 v2.7 §43：解釋文之合憲宣告與違憲部分同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屬同一系爭規定之範圍限定，不構成獨立合憲宣告，不成立 R6；違憲範圍另有明確失效宣告「在此範圍內，應不予援用」，屬即時失效態樣，故全案主要處分R碼由 R6 改為 R1。",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 "僅結論未分階段",
  "比例原則整體結論證據句": "該規定之本身乃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
 "C": {
  "引用釋憲": [
   {
    "字號原文": "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
    "關係": "援引",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此項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闡述甚明。"
   }
  ],
  "引用法規":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命補正，不補正者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命補正，不補正者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
  "引用行政規則": [
   {
    "名稱與條項款原文":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
    "發布機關": "內政部",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
  "引用函釋": [
   {
    "文號原文": "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
    "發布機關": "內政部",
    "關係": "本件審查客體",
    "出處": "本庭論理",
    "證據句": "內政部於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
  "引用判例決議": [],
  "引用公約": [],
  "引用外國法": [],
  "疑義": "一、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係函頒系爭要點之發布文號，本身非本庭援為論據之行政函釋，`關係` 依 v2.5 §28 填 `本件審查客體`，做引用網絡時應剔除；該函所頒之要點屬行政規則，依 v2.5 §26 不入本欄，記明於此。二、本層僅收解釋文與理由書之引用；聲請書所引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二條、第八百三十二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等，均入 D 層 `聲請人所引`。三、本文未引用判例決議、公約、外國法。"
 },
 "D": {
  "文件類型": [
   {
    "類型": "聲請書",
    "原文標題": "抄黃郭０英聲請書"
   },
   {
    "類型": "其他",
    "原文標題":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
   }
  ],
  "聲請機關或聲請人": "黃郭０英",
  "主張要旨": [
   {
    "要旨":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應屬無效",
    "證據句": "1.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六二一四六四號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應屬無效。"
   },
   {
    "要旨": "占有人不知土地所有權人現住址即遭駁回登記，將使因時效完成取得之財產權永無實現機會，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有違",
    "證據句": "致使聲請人雖因占有時效完成，僅無法知悉土地所有權人之現住址，而無法完成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顯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有違，聲請人之財產權則永無保障之機會。"
   },
   {
    "要旨": "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登記簿既未載明為祭祀公業，地政機關不得僅依土地總申報書所載管理人即認定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
    "證據句":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地政機關無其他資料可證明土地所有權人梁０非自然人，則地政機關自不能僅依土地總申報書記載有管理人許０，即認定其梁０為祭祀公業，而其管理人為許０，此舉顯然否定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
   },
   {
    "要旨": "管理人是否選任及辦理變更登記非聲請人所能掌握，若須俟新管理人變更登記後始得申請，將使時效取得制度形同具文",
    "證據句": "則聲請人雖占有已時效完成，而將因土地所有權人之管理人無法或不選任新管理人及辦理變更登記，致永遠不得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其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及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之時效制度，將形同具文。"
   }
  ],
  "事實背景": {
   "摘要": "聲請人自民國五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台中縣后里鄉二筆土地，於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因無法查明土地所有權人現住址及土地總申報書所載管理人之現住址，經地政事務所命補正未照補正而駁回，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聲請解釋。",
   "證據句": "1.緣聲請人黃郭０英自民國五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座落台中縣后里鄉００段○○○及○○○地號等二筆梁０所有之土地，因時效完成，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向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並於申請書內填明土地所有人梁０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之住址（即后里鄉、豐原內埔），惟因土地所有人之現在住址不明，其人亦不知去向，聲請人無法知悉其現在住址，亦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於申請書內填明現在住址，該地政事務所收件後，於同年十月十五日以一六○八九號函通知聲請人依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年九月十九日八十地七六四九○號函補正，聲請人隨即前往補正，依台灣省地政處前揭函示附土地總申報書記載之管理人許０戶籍謄本，並於申請書填明戶籍謄本之住址，未填現在地址，補正完畢，該地政事務所理應辦理公告，惟該所則以申報書記載之管理人許０為聲請人占有之土地所有權人梁０（該所認定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聲請人應填明其管理人之現在地址，而聲請人因無法知悉其管理人住何處，亦查無其所有權人梁０為祭祀公業之資料，該所遂以內政部函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規定為由，謂聲請人未照補正為由，駁回聲請人登記之申請。"
  },
  "聲請人所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
    "證據句": "謹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
    "證據句": "1.查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土地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
    "證據句": "同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
    "證據句":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向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句":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為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
    "證據句":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請惠予解釋，以保障人民權益，並賜復。"
   },
   {
    "類型": "解釋",
    "內容原文": "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
    "證據句": "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參照）。"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證據句": "經被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駁回"
   },
   {
    "類型": "法規",
    "內容原文":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七條",
    "證據句": "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
   }
  ],
  "疑義": "一、【相關文件】含聲請書全文及附件之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七九號判決全文，其餘附件原文註明「本聲請書其餘附件略」。二、聲請書內「時效取得地上灌登記審查要點」係原文誤植，依鐵律逐字照錄於證據句，不改字。三、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係附件判決理由所引，仍屬相關文件區塊，列入本欄。"
 },
 "E": {
  "聲請人姓名": [
   {
    "姓名": "黃郭０英",
    "對應聲請人序號": 1,
    "證據句": "緣聲請人黃郭０英自民國五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
   }
  ],
  "訴訟代理人": [],
  "關係機關代表": [],
  "鑑定人或專家": [],
  "法庭之友": [],
  "關係人": [],
  "主筆大法官": [],
  "其他載明人物": [
   {
    "姓名": "梁０",
    "身分描述": "聲請人占有之系爭土地之登記所有權人",
    "證據句": "和平、繼續占有座落台中縣后里鄉００段○○○及○○○地號等二筆梁０所有之土地"
   },
   {
    "姓名": "許０",
    "身分描述": "土地總申報書所載系爭土地之管理人",
    "證據句": "依台灣省地政處前揭函示附土地總申報書記載之管理人許０戶籍謄本"
   },
   {
    "姓名": "黃０標",
    "身分描述": null,
    "證據句": "原告乃檢附黃０標之戶籍資料"
   }
  ],
  "參與大法官": [
   {
    "姓名": "林洋港",
    "是否主席": true,
    "職銜原文": "院　長"
   },
   {
    "姓名": "翁岳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翟紹先",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與齡",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鐘聲",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建華",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楊日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馬漢寶",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劉鐵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鄭健才",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吳庚",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史錫恩",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陳瑞堂",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承韜",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張特生",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姓名": "李志鵬",
    "是否主席": false,
    "職銜原文": "大法官"
   }
  ],
  "署名列證據句":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n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n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n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n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迴避大法官": [],
  "疑義": "一、聲請人姓名為遮罩形式，照原文填不還原。二、`其他載明人物` 收原因案件所涉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梁０、土地總申報書所載管理人許０，及聲請人於補正時所提戶籍資料之黃０標，依 v2.4 §25（型態開放式）收錄；黃０標之身分原文未載，依 v2.3 §16 填 null。三、參與大法官十六人取自文末署名列，主席為院長林洋港，姓名已去除排版空格。原文無迴避記載。四、本件為大審法時期釋字案件，無【主筆大法官記載】區塊，`主筆大法官` 與 `關係人` 均填空陣列。　v2.6 §38 回卡片全文查證：本案無「未參與評議」「拒絕參與評議」之記載，亦無現任大法官總額或實際評議人數之記載，`未參與評議大法官`填空陣列、`評議人數`三欄均填 null。　v2.6 §31 回卡片全文查證：`關係人`欄係憲訴法之關係人（含法人團體），本案卡片所載程序參與者已逐一核對，法人團體未誤置於`其他載明人物`。",
  "未參與評議大法官": [],
  "評議人數": {
   "現任總額": null,
   "實際評議": null,
   "證據句": null
  }
 },
 "未讀區塊": [],
 "碼表版本": "v2.7"
}